Page 20 -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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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巡视机构、巡视干部的违规违纪违法


                   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及其巡视工作领导


                   小组领导巡视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


                   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有关机关、部门和单位违反规定不协助、


                   支持巡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


                   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巡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

                   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


                   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



                         (二)不如实报告巡视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



                         (三)私自留存巡视工作资料,泄露与巡视工作有关的


                   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未公开信息;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



                         (五)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


                   正当利益;


                         (六)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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