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 -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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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工作程序、方式和权限
第二十一条 巡视组开展巡视前,根据工作需要,应当
听取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宣传、统战、政法、保密、
审计、财政、统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关于被巡视党组织领
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通报。
第二十二条 巡视组进驻后,应当向被巡视党组织通报
巡视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视了解工作。
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
问题和问题线索,应当进行深入了解。
第二十三条 巡视组采取下列方式了解情况:
(一)听取被巡视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有关机关、部门
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
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
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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