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 -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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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工作程序、方式和权限



                         第二十一条 巡视组开展巡视前,根据工作需要,应当


                   听取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宣传、统战、政法、保密、


                   审计、财政、统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关于被巡视党组织领


                   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通报。



                         第二十二条 巡视组进驻后,应当向被巡视党组织通报


                   巡视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视了解工作。



                         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


                   问题和问题线索,应当进行深入了解。



                         第二十三条 巡视组采取下列方式了解情况:


                         (一)听取被巡视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有关机关、部门


                   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


                   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


                   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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