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汝南县民生监督大数据平台管理
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汝南县 发布时间:2021-04-09

各乡镇(街道)纪(工)委,县直各相关单位:

现将《汝南县民生监督大数据平台管理使用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汝南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1年4月6日

 

 

 

汝南县民生监督大数据平台管理

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民生监督大数据平台(以下简称监督平台)的监督管理,提高民生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督平台是指采取“制度+科技”的方式,依托互联网和电子政务查询系统,对各类民生资金的使用、民生项目的管理、民生政策的落实进行公开公示,运用平台的统计、监察、监控等功能对各项民生资金的下达、拨付、发放以及资金的流量、流速、流向等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并对相关情况进行查询和投诉的网络载体。

第三条  监督平台的监督范围是指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资金中,用于保障人民生活质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各类涉及民生的专项资金、项目和政策,主要包括教育、扶贫、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交通运输、住房保障、强农惠农补助等民生领域,以及农村工作中要求依法公开的“三资三务”。

第四条  监督平台的监督对象是指涉及个人类和项目类的各项民生资金的主管部门和单位以及受益人员。

第五条  监督平台信息公示内容:

(1)民生资金类别基本信息;

(2)民生资金拨付、使用明细;

(3)个人民生资金发放明细;

(4)民生政策信息;

(5)民生项目分类统计信息;

(6)精准识贫、扶贫、脱贫信息;

(7)投诉举报处置情况。

第六条  监督平台建设、运营费用由县纪委监委负责,软硬件维护及技术支持由继元科技公司负责。

第七条  相关民生项目主管部门对本单位监督平台的管理使用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操作人员负责数据信息的录入、公开公示等工作。

第八条  县直民生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中央、省、市、下达的由本部门负责的民生政策、实施的民生项目的录入及公开公示工作。同时负责对本部门主管的由上级直接下发到户到人的民生资金信息的录入及公开公示工作。

第九条  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农村“三资三务”的录入及公开公示工作。

第十条  民生政策、项目资金及“三资三务”的录入,必须做到内容真实、数据准确、信息全面,录入规范。

第十一条  各相关单位在民生项目完工、民生资金发放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录入及公开公示工作。

第十二条  录入监督平台的信息严格实行分管领导审核签批制度和台账登记管理制度,按 “谁录入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级及时录入、更新惠民信息。

第十三条  各相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如需在系统中新增资金项目类型,按程序报县纪委监委审批后增设资金项目类型。

第十四条  各相关单位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要定时查看监督平台,对平台内涉及本单位的信息及交办本单位的问题,应于1个月以内处理并回复,并将回复情况抄送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五条  县纪委监委对群众通过监督平台反映的涉及民生领域问题线索要统一登记。一般性问题,按照程序转交责任单位调查处理;涉及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分管领导审批后,转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按程序处理。

第十六条  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对监督平台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出现下列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不及时录入、审核数据或弄虚作假的;  

(2)涉及本部门的咨询、投诉举报在未按期回复的;

(3)利用监督平台发布与民生监督工作不相关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4)违反规定,泄露、滥用监督平台有关信息的;

(5)其他违反监督平台管理使用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各相关单位要认真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民生监督平台保密工作制度》,签订保密承诺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或滥用。

第十八条  各相关单位不得利用民生监督大数据平台侵犯或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后台录入的未审核、未公示信息对外传播。

第十九条  监督平台相关人员工作变动时,本人负责的监督平台有关纸质文件资料和电子数据(含存储介质)要上交或转交。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汝南县民生监督大数据平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