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画纪】公共财产搞变通 法律面前无折扣

集体财产不姓公 补助资金巧变通
党纪国法贱于行 精打细算入牢笼
【典型案例】2016年,遂平县常庄镇徐楼村委会原副主任(主持工作)唐启龙利用职务之便,未将从常庄镇财政所领取县水利局拨付给村民的水厂占地款12800元及时发放,而由自己保管;2015年8月至2018年2月,唐启龙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公务及村务管理的职务便利,采取骗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103400元(其中贪污100000元,职务侵占3400元),严重违反群众纪律、廉洁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2018年4月,唐启龙被开除党籍,其村委会副主任职务被依法罢免。
【条文链接】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6)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6)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遂平县纪委监察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