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适应全国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需要,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回复选登》栏目推出“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权威答疑”,特请中央纪委研究室陆续解答相关问题,供大家学习参考。敬请关注。
问:检察机关涉改部门在办案件和问题线索应如何处理?
中央纪委研究室:检察机关要按照“老事老办法、新事新办法”的原则,处理好在办案件和问题线索,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及时进行清理。检察机关要做好有关职务犯罪案件及问题线索的清理和分类登记,确保及时、高效、完整地移交案件及问题线索。对于可能超过追诉时效的线索及在监察委员会成立之前可能超过办案期限的案件,必须全部办结;对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及上级交办的案件、线索,涉众、涉稳等敏感案件、线索,以及不属于监察委员会管辖的案件,争取尽快办结;对于被举报人或嫌疑人可能逃跑、存在串供可能等紧急情况的案件及线索优先办理,争取尽快办结。
做好移交与分配。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检察院移交案件及线索的管理台账,一案一登记,一卷一移交,对于案卷材料要逐一清点、逐一签字登记,确保全程留痕。检察院移交监察委员会的未结案件及已开展初查工作的线索,原则上交由原承办人继续办理;已经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的后续补充侦查等工作,由原承办人继续办理。原承办人因故无法继续办理的,应交其所在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办理,原承办人配合做好案情、侦查思路的介绍和案卷交接等工作。
明确移交后办理程序。移交监察委员会的问题线索需要立案调查的,按照监察委员会有关工作程序办理;对于检察机关已经立案但尚未侦结的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工作规则和程序继续办理;对于已经对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及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的,不再予以解除或变更为留置等监察手段,仍然按照原规定关于采取强制措施及侦查手段的程序继续办理;已经调取的证据,无需转化,可直接作为证据使用。
问:如何合理调配转隶人员、做到人岗相适?如何合理调配转隶人员、做到人岗相适
中央纪委研究室:合理调配转隶人员,关系到干部队伍稳定,关系到机构有效运转,关系到职能作用发挥。要从以下方面进行把握:
(一)掌握情况。改革伊始,纪委组织部门要通过与干部本人谈心谈话、查阅干部档案和与其分管领导、单位同事交流沟通等方式,对涉改部门的干部任职情况、工作情况进行梳理,了解干部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特长、工作岗位意愿等各类基础信息,整体考虑机关干部配置。
(二)混合编成。转隶的领导干部应统筹安排到纪委监委机关相关部门。根据内设机构编制职数情况,纪委机关干部与检察机关转隶干部在相关部门混合配置,促进人员融合。
(三)突出主业。要突出主责主业,检察机关转隶人员力量主要配备在执纪监督、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等部门。
(四)优化结构。通盘考虑职务、年龄、工作经历、性别比例、教育背景、专业特长等因素,同一类型业务部门要配置相当,优化人员结构,统筹人员安排,做到人岗相适、人尽其才。
问:监察委员会如何开展业务培训?重点培训哪些内容?
中央纪委研究室:监察委员会成立后,应尽快适应新形势新需要,采取集中学习、专题研讨等多种方式对纪委监委机关和派驻机构全体干部进行培训,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重点围绕以下四个方面开展业务培训:
(一)把政治教育摆在首位。围绕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开展政治教育,深刻理解把握科学体系和精神实质,深刻认识全面从严治党对纪检监察干部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提升政治站位和政治觉悟,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为深化改革注入信仰力量、真理力量、实践力量。
(二)加强党章党规党纪教育。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大以来制定、修订的一系列党内法规,重点学习党章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廉洁自律准则、党内监督条例、纪律处分条例、问责条例、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熟悉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准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提高执纪能力和水平。
(三)开展法律法规教育。开展对宪法、国家监察法以及刑法、刑事诉讼法、公务员法等与履行监察职能相关的法律法规培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的能力。
(四)学习思想政治工作方法。充分理解纪检监察工作本质上是政治工作,应当体现思想政治水平。善于用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尺子去衡量党员干部的行为,靠理想信念、政策水平、事实证据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