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权威答疑】之三
来源:中纪委网站 发布时间:2018-01-26

  编者按: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适应全国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需要,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回复选登》栏目推出“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权威答疑”,特请中央纪委研究室陆续解答相关问题,供大家学习参考。敬请关注。

  问: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如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

  中央纪委研究室: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应遵循以下程序:(1)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完成调查和审理工作后,经集体研究,提出(拟定)政务处分意见。(2)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在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前,应征求被监督单位党组织意见,并区别不同情况处理:被监督单位无异议且拟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报派出机关备案后,直接作出处分决定;被监督单位有异议或者拟作出撤职、开除公职处分的,报派出机关批准后,由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作出处分决定。

  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进行政务处分的主要依据是:(1)监察对象为行政机关公务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2)监察对象为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公务员的,依据《关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公务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执行。(3)监察对象为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务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有关规定执行。(4)监察对象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的,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执行。(5)监察对象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对于其中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执行;对于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问:监察委员会负责调查职务犯罪案件的范围包括哪些?

  中央纪委研究室:监察委员会是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要聚焦惩治腐败这一主责主业。目前,根据中央改革试点方案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监察委员会应当负责对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具体管辖案件范围,待国家监察法及配套法规出台后,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问:在调查职务违法犯罪过程中,监察机关与司法执法机关如何配合协作?

  中央纪委研究室:监察委员会在调查职务违法犯罪过程中,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措施、作出通缉决定、作出限制出境决定、需要到公安机关管理的羁押场所向被羁押人员调查取证、要求协助查找被调查人、要求配合做好留置人员看护等工作,应当经监察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后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予以配合。

  监察委员会经调查,认为被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应当移送的,检察机关应当对移送案件进行审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委员会补充调查或自行补充侦查;对于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情形的,经上一级检察机关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监察委员会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在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随案移送。对被调查人通缉一年后仍未到案或者死亡的,监察委员会应提请检察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向审判机关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监察委员会对于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需要司法行政机关推荐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应积极支持配合。

  问:怎样确保监察机关调查取得的证据符合刑事诉讼证据标准?

  中央纪委研究室:根据中央改革试点方案规定,监察机关调查取得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监察机关应依照法定程序,参照刑事诉讼法对证据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要求,全面、客观地收集被调查人有无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

  监察委员会要主动对接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方向,按照《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监察人员调查职务犯罪的取证行为,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确保调查所取得的证据符合刑事诉讼证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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