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桥区纪委监察委公车管理安全使用规定
来源:平桥区 发布时间:2018-12-04

第一条为加强执法执纪等公务车辆管理,确保车辆使用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务车辆,是指监察体制改革后保留以及新增的全部执法执纪等公务用车。

第三条车辆管理实行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和委机关现有司机共同管理、分别负责的原则,共同做好委机关执法执纪车辆安全使用工作。

第四条车辆使用人必须严格按照委机关《公车使用制度》相关规定出具审批手续,且必须经使用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同意并签字,方可派车。审批手续不全者车辆管理人员不予派车。

第五条在车辆使用期间,车辆应由本单位具备相应车辆驾驶证件人员驾驶,严禁车辆外借和用于“新手”练车,非本单位人员不得驾驶车辆。严格杜绝没有取得驾驶证人员驾车。违反规定造成一切后果由车辆使用人(驾驶员)和审批人承担。

第六条在车辆使用前和使用期间,如遇大雾、暴雨、下雪等影响出行安全等天气状况,车辆使用人应停止使用,待天气情况好转后再出行。

第七条要遵章守纪,文明行车,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因违章行驶造成的扣分、罚款或私自出车造成的事故,由车辆使用人自行负责;上车前应当环顾车辆四周,留心安全隐患及障碍物,上车时车上人员均应系安全带,行驶中切勿随意变道、强行超车,开“赌气车”、“斗气车”、“霸王车”等危险行为。

第八条车辆使用人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如发现车辆安全问题,应及时报告车辆管理人员并做好问题登记,由车辆管理人员联系相关车辆分管司机处理维修事宜。

第九条机关司机除对自己固定驾驶车辆技术性能进行日常维护外,还应当对其所负责另外非固定驾驶车辆技术性能进行日常维护,原则上每15天对车辆各项技术性能进行详细检查,并按照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车辆管理相关规定,做好维修和检测登记。

第十条车辆管理人员在受理车辆使用人关于车辆安全问题登记后,应立即暂停相关问题车辆派出工作,待车辆维修完成后,再予以派出使用。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公务车辆回单位停放和节假日封存规定。所有车辆正常上班时间,未外派的公务车必须停放在单位;派出的公务车当天能返回委机关的,必须停放在单位。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时返回单位的,要向车辆管理人员报告,并确保车辆安全。

第十二条严禁在工作时间内或公务接待活动中饮酒或酒后驾驶公车。

第十三条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于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