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纪委关于对近期查处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的通报
来源:市纪委案件十室 发布时间:2017-09-08

  罗山县莽张镇郑洼村党支部书记余启国等人违规公款购物、公款吃喝问题。2015年,莽张镇郑洼村两委在实施农开项目中,违规使用公款购买香烟、饮料1500元,违规公款吃喝3000元。2016年7月,镇纪委给予郑洼村党支部书记余启国党内警告处分,给予郑洼村村委会主任张万济党内警告处分。

  

  

  潢川县房地产交易所所长胡继友等人违规报销问题。2014-2015年,潢川县房地产交易所所长胡继友、副所长刘金明、所测绘队队长王冬平、司机唐建勇等人违规报销,用汽车油票冲抵用餐费,共计11406元。2016年6月,潢川县房产管理中心分别给予胡继友、刘金明、王冬平、唐建勇党内警告处分;县纪委给予负有监督责任的潢川县房产管理中心纪委书记周振中党内警告处分。

  

  

  南湾湖管理区南湾林场党委委员万师斌私车公养问题。2014年4月-2015年12月,万师斌先后在南湾林场报销座垫、轮胎以及维修保养等私家车费用共计11643元。2016年8月,南湾湖管理区纪委给予万师斌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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