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卫辉市纪委机关印章管理和使用规定

2019-10-11 18:05 来源: 卫辉市

 

$shebeimingcheng$

卫辉市纪委机关印章管理和使用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纪委机关印章的管理和使用,维护用印的正确性、权威性和严肃性,结合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印章的管理与使用应严格遵循“谁持用谁保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安全防范,严格审批程序,明确细化责任,强化对印章管理使用各方面各环节的监督和制约,确保印章存放安全、管理规范、使用合法。

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卫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卫辉市监察委员会”“中国共产党卫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印章,存放于市纪委办公室机要室,由机要员负责保管。“中国共产党卫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财务专用章”印章,存放于市纪委办公室财务室,由会计负责保管。

第四条 市有关议事协调机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机关各内设机构以及学会等印章,存放于机关各相关部门,由该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五条 印章须存放于具备安全条件(三铁一器:铁门、铁窗、铁保险柜、报警器)的房间或保险柜内。存放印章的房间或保险柜钥匙,由印章管理人员严格保管。

第六条 印章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保管、使用印章;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盖章,不得将印章随身带出办公室,或交由他人带走使用。

第七条 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权限履行审批手续,严禁违反审批权限或未经审批使用印章。

第八条 使用“中国共产党卫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印章,须经市纪委书记或副书记批准;使用“卫辉市监察委员会”印章,须经市监察委员会主管领导批准;使用“中国共产党卫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印章,须经市纪委主管办公室工作的领导批准。

第九条 使用各类财务印章,须按照机关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履行签批程序后,由各印章管理人员负责用印、登记。

第十条 使用有关议事协调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须经市纪委监委分管领导批准;使用机关各内设机构印章,须经该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批准。

第十一条 印章使用严格履行登记备案制度。用印前,使用人应在《印章使用登记薄》上登记用印时间、用印部门、用印事由、用印数量、签批人、经办人等内容,并将领导签批件复印存机要室。

第十二条 需要加盖印章的文件,可凭领导同志批示用印;填写《印章使用通知单》用印的,需按审批权限经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用印。

第十三条 加盖印章时,印章管理人应亲自用印,盖印要工整清晰,严禁在空白纸张、空白表格、空白信函上加盖印章。

第十四条 刻制新章时,承办部门须凭市编办机构设立、变更的批复文件,报经分管副书记批准后,由办公室机要室出具刻章介绍信,各部门经办人自行到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刻制印章。停止使用的印章,应自停止使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交办公室机要室保存或销毁,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严格责任追究,对违反印章管理和使用规定的行为,依纪依规追究责任。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一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中央纪委、省纪委、新乡市纪委电子公文传输系统使用的电子印章、市纪委各派驻机构印章的管理和使用遵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 卫辉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