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纪释法丨准确认定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为

2026-06-03 15:42 来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湖北省宜城市纪委监委对查办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问题进行分析,确保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图为该市纪委监委干部结合案情分析应适用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条款。 杨孟夏 摄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严肃党内生活,最根本的是认真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着力解决发扬民主不够、正确集中不够、开展批评不够、严肃纪律不够等问题”“党内组织和组织、组织和个人、同志和同志、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等重要关系都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来设定和处理,不能缺位错位、本末倒置”,要求“对违反民主集中制的错误行为,要及时发现、坚决纠正”。《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作出了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七十七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

  (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

  (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四)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

  【违纪构成】

  一、违规性

  本违纪行为系“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七十七条所规定的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行为,就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而不要求该行为必须造成某种具体的、物质性的危害结果。

  《条例》之所以对此类行为“零容忍”,原因就在于民主集中制对激发党的创造活力、保持党的团结统一至关重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重要标志。这项制度把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和正确实行集中有机结合起来,既可以最大限度激发全党创造活力,又可以统一全党思想和行动,有效防止和克服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的分散主义,是科学合理而又有效率的制度。”党章明确规定,“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并规定了民主集中制的六项基本原则。《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是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开展的重要制度保障”,“凡属重大问题,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坚决反对和防止独断专行或各自为政,坚决反对和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行而不实,坚决反对和防止以党委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

  《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了四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具体行为。明确对这些行为进行纪律责任追究,有利于促进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贯彻执行,把党章规定的“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等民主集中制原则落到实处。

  一是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的行为。实践中,这主要针对“各自为政”行为。所谓“重大决定”,主要是指党组织按照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作出的有关工作任务部署,干部任免、调整和处理等决定,对党组织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必须无条件服从和执行。对于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不论是拒不执行,还是擅自改变,只要有其中任何一种情形,即构成违纪。

  二是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行为。实践中,这主要针对“一言堂”行为。“违反议事规则”,主要是指违反党章第十条第(五)项“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规定以及各级党组织制定的具体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三是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行为。实践中,这主要针对“程序空转”行为。“故意规避集体决策”,主要是指个人或少数人故意违反有关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不以集体讨论、会议决定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决策,或者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者少数人临时决定,事后未及时向班子报告等。“三重一大”事项,主要是指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四是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行为。实践中,这主要针对“程序伪装”行为。此类违纪行为表面上开了会、走了表决程序,但实质上是“事前定调”“强迫通过”或“合谋违规”。此时,集体决策程序沦为掩饰集体违规目的的手段和幌子,对政治生态的破坏更大。

  上述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行为,在现实中的表现主要为:有的党员、干部我行我素、独断专行,对党组织的重大决定置若罔闻;有的搞“一言堂”,习惯于逢事先定调,重大问题不经班子成员充分酝酿和讨论就拍板,甚至对多数人的意见也置之不理;有的故意规避集体决策程序,把个人意见强加给集体、强加给组织,用个人决定代替组织决定;有的以“开会研究”为幌子,“假研究”“假讨论”,将集体研究决策程序作为掩饰集体违规的手段等。

  二、有责性

  《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的违纪行为的主观方面通常表现为故意。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党员干部因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学习不深、理解不透,从而导致规避集体决策决定“三重一大”事项行为发生,同样不能免除纪律责任。这要求党员干部必须加强对党内法规的学习,避免因“无知”而“无畏”。

  【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

  提高查处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问题的认识和力度。监督执纪中发现,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为的背后,往往隐藏着为特定关系人谋利、权钱交易等作风和腐败问题。对此,必须高度警惕,对这些问题要早发现、早处置,防止其滑向其他违纪甚至是违法犯罪的深渊。党员、干部应当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履职尽责。上级党组织应加强对下级党组织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的监督检查,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日常监督、巡视巡察、审计监督、专项督查的重要内容,对违反民主集中制的错误行为及时发现、坚决纠正。(海生,作者单位:山东省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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