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办案队伍建设,严肃办案工作纪律,促进纪检监察干部严格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和正确行使权力,2015年5月5日,辉县市纪委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党纪法规有关制度规定,结合辉县市办案工作实际,制定《关于严肃办案工作纪律的暂行规定》(辉纪发〔2015〕6号)。
一、明确规定适用范围及对象。该规定主要针对纪委办案人员制定出台,适用于辉县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各乡(镇)纪委、办事处纪工委,市直各单位纪委(纪检组)参照本规定执行。并注明办案人员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重点是参加信访举报办理、案件调查和审理、党风政风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以及经批准介入案件工作的其他人员。
二、严明办案工作“十不准”及办案保密工作“七不准。细化具体行为,严明条款。如:不准未经批准与被调查人员谈话,严禁擅自接触被调查人员及其家属或关系人;不准篡改、隐瞒、销毁或伪造证据,歪曲事实,弄虚作假,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不准泄露、扩散有关领导批示、举报及调查内容;不准携带案卷和调查材料探亲访友、游览、购物等。如办案过程中确需携带,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并做到专人专管,卷不离人等条款。
三、分级细化责任追究办法。对违反该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其中明确细化了对案件主办人和协办人、案件分管副书记、常委、科室主任、借调人员的具体责任追究办法。如:对违反该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案件主办人和协办人诫勉谈话、调整工作处理;给予分管常委、科室主任写出书面检查处理;科室主任本人违反的,给予诫勉谈话,调整工作岗位;分管常委本人违反的,给予调整工作分工等相应组织处理;借调人员责令返回原单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