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全市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中央、中纪委、省委、省纪委和市委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体部署,严肃查处了一批群众身边的涉黑涉恶腐败问题,严惩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行为。为进一步严明纪律规矩,警示教育党员干部,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现将四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禹州市浅井乡浅井村原村主任宋西亭、原党支部书记周文建等人敲诈勒索涉黑问题。2012年1月,禹州市浅井乡浅井村村主任宋西亭(非中共党员)伙同村支部书记周文建、支部副书记宋少凡、支部委员赵东亮、村委委员宋伟民、四组组长宋国义、村民党员宋广钦、宋庆军、李来伟等人,违规索取该村证照齐全的面粉厂排污费、民调费3万元。2015年9月,宋西亭以索要给辖区公司当顾问工资为由,敲诈该公司人民币2万元。周文建、赵东亮、宋广钦、宋国义、李来伟、宋伟民、宋少凡、宋庆军等8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共禹州市纪委给予上述8人开除党籍处分。
二、禹州市公路局纪委书记王换增涉嫌充当宋西亭等人涉黑团伙“保护伞”问题。2012年8月,王换增在任禹州市浅井镇纪委书记期间,涉嫌纵容宋西亭等人涉黑团伙,并出资5万元与宋西亭等人合伙修建公路,获得15万元的分红。中共禹州市纪委对王换增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立案审查。
三、禹州市苌庄镇郭楼村原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张振芳等人敲诈勒索涉恶问题。2013年1月至2015年2月,禹州市苌庄镇郭楼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张振芳伙同村委委员郭海彬、一组组长党晓同、村民党员郭文义、郭红彬等人,以收取“服务费”为名,采取威胁恐吓等方式,先后向辖区企业(禹州市科达耐火材料厂)索要现金131500元。中共禹州市纪委给予张振芳、郭海彬、郭文义、郭红彬等4人开除党籍处分,苌庄镇党委取消党晓同预备党员资格,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上述5人刑事责任。
四、建安区蒋李集镇辛庄村原支部书记何喜才等人敲诈勒索涉恶问题。2017年11月、12月,何喜才利用担任蒋李集镇辛庄村党支部书记的特殊身份,伙同村主任刘志强、村支部委员张延江等人,采用堵路的方式,多次对经过本村道路的大货车司机,强行收取过路费,所得赃款由何喜才、刘志强、张延江等人私分。何喜才、刘志强、张延江等3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共建安区纪委给予上述3人开除党籍处分。
王换增利用职务之便,纵容黑社会团伙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出资与黑恶团伙共同承揽工程并从中牟利;宋西亭等人涉黑团伙、张振芳等人涉恶团伙、何喜才等人涉恶团伙利用其担任村组干部的职务便利,敲诈勒索他人钱财,严重侵害群众切身利益,严重影响当地社会稳定,性质恶劣,影响极坏。对宋西亭等人的查处,体现了全市纪检监察机关严惩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的坚定决心。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是铲除社会毒瘤,保障经济发展秩序,维护社会发展大局稳定,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有力举措,意义十分重大。全市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要深入学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深刻领会中央、省委和市委的决策部署,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主体责任牢牢抓在手中、扛在肩上、落到实处,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场硬仗。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把扫黑除恶同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结合起来,与深入实施“连心工程”、惩治基层腐败结合起来,明确职责定位,聚焦主责主业,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紧盯涉黑涉恶问题突出、问题反映强烈的重点地区、行业和领域,重点查处党员干部涉黑涉恶腐败、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和工作推动不力问题,形成有力高压震慑,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引以为戒,提升对黑恶势力的政治警觉性,充分认识黑恶势力的严重危害性,积极主动投入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来,以高度的政治自觉、行动自觉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