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通报五起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典型案件
来源: 党风政风监督室 发布时间: 2018/05/22 18:35:45 访问次数:

一、禹州市无梁镇大木厂村原党支部书记王新树挪用公款案。经查,2013年10月至2014年4月,王新树利用担任大木厂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职务之便,将本村荒山承包款10万元用于个人使用达6个月之久,被司法机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2015年5月,经禹州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王新树开除党籍处分。

二、长葛市老城镇前白村党支部书记宗海周违反财经纪律案。经查,2013年以来,宗海周利用担任前白村党支部书记职务之便,设立账外账资金达9万元,坐收坐支。2015年7月,经长葛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宗海周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三、许昌县河街乡贺庄村楚剑红套取土地补偿款案。经查,2009年8月,楚剑红利用担任贺庄村支部委员、一组组长职务之便,伪造土地补偿表,套取修铁路占用该组土地补偿款4.9万元。2015年7月,经许昌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楚剑红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四、鄢陵县林业局工作人员郑文德套取林业贷款利息案。经查,2011年至2013年,郑文德利用担任县林业局发展基金管理办公室主任职务之便,伙同他人,通过虚假贷款手续的形式,骗取国家林业贷款贴息共计38.5万元,被司法机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5年4月,经鄢陵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郑文德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五、襄城县城关镇河西社区张增田截留挪用土地补偿款案。经查,2004年至2014年,张增田利用担任河西区六组组长职务之便,截留该组土地租金和粮食直补款2.4万元。2015年4月,经襄城县城关镇党委研究决定,给予张增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责任编辑: 许昌市纪委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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