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都区纪委监委机关议事决策制度
来源: 魏都区 发布时间: 2020/11/04 11:39:14 访问次数:

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有效的保障与监督体系,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不断提高依法决策、科学决策、集体决策水平,结合委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议事决策原则

(一)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党中央、省委、市委、区委决策部署。

(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站稳人民立场,认真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增强区纪委常委会领导集体获利和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党的建设,不断提高党的建设科学水平,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五)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切实提高议事决策质量和水平。

(六)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二、议事决策范围

(七)传达学习中央、省、市纪委和区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中央、省、市纪委和区委领导通知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八)召集区纪委全会,研究全会的议题和议程,对拟提交全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先行审议并提出意见,组织落实区纪委全会的决议和决定。

(九)研究讨论区纪委向省、市纪委和区委上报的请示、报告;研究讨论以区纪委文件形式发布的涉及全委机关的重要文件。

(十)研究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有关法规和重要制度,对年度或阶段重要工作部署提出指导性意见,适时督促检查。

(十一)研究决定受理案件的立案、调查和结案处理;批准或改变对案件所做的决定;研究决定需要区纪委常委会审议的案件复议复查和处理;研究决定重大典型案件的内部通报和公开报道。

(十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研究决定纪检监察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和奖惩有关事项。

(十三)研究决定干部队伍自身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机关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安排等。

(十四)研究决定必须由区纪委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三、常委会制度

(十五)常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十六)常委会议题由书记或常委提出建议,书记或受书记委托的副书记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常委意见的基础上确定。需要提交常委会讨论的议题,应当适量,重要、紧急的优先安排,重大议题可以安排专题讨论。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在会议上不临时安排议题。

(十七)议题承办室(部)应当事先调查研究、考虑周全,涉及其他单位工作或者职权的事项,必须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干部任免、奖惩有关事项,材料必须准确、实事求是、依据充分。必要时,可先召开书记专题会议酝酿。

(十八)议题承办室(部)应认真准备汇报材料,经主管常委、副书记严格把关,汇报材料应主题明确、突出重点、简明扼要,所提意见建议具体可行。

(十九)除临时召集的会议以外,常委会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一天通知到各常委,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

(二十)常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才能举行。讨论干部任免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常委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二十一)常委会讨论决定事项时,首先要由承办室(部)作简要汇报,常委会会员充分发表个人意见,最后由会议主持人表态。非常委会委员的列席人员也可以发表意见。

(二十二)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集中讨论意见,进行决策。需要表决的,提出决策意见,提请会议表决。

(二十三)常委会进行表决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一人一票,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常委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不能委托他人投票,也不能另行投票。会议讨论、决定多个事项或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

(二十四)如对重大问题有不同意见,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了解、充分交换意见后,再提交下一次常委会讨论表决。

(二十五)常委会应安排专人记录,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根据常委会精神,由会议主持人决定编发常委会会议纪要、会议决定事项通知等有关文件,加强贯彻,明确责任,认真落实。

(二十六)常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副书记、常委根据分工负责组织实施,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相关室(部)要及时贯彻落实,采取一事一报、专项汇报或综合汇报等形式,向书记报告,重要情况向常委会报告。

(二十七)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和文件,凡需要传达的,经批准,应及时传达到规定的范围。

四、监委会制度

(二十八)组织原则。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凡属应当由监察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擅自决定和改变。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个人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在内部或向上一级组织提出,但在决定改变之前,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二十九)审议事项。包括传达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中央纪委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向中央纪委、上级纪委监委和同级党委的重要请示、报告,拟下发的重要文件或出台的重要规章制度,召开的重要会议或举办的重要活动方案;政务处分、重大复杂敏感案件处理;组织建设等事宜;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提请监察委员会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特别需要强调的是,监察委员会不设党组,根据党管干部原则,研究干部人事问题需以纪委常委会名义进行。   

(三十)工作程序。监察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主任或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任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能召开。案件审理、研究决定重大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到会。会议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内容,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组成人员的半数为通过。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表决。会议讨论的事项,如涉及组成人员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会议作出的决策,由组成人员按照工作分工负责组织实施。

(三十一)调查决策。线索处置、案件调查、涉案款物管理、处置执行等方面重要问题,必须经集体研究后,按程序报批。为增强保密性,应根据研究问题的性质,严格控制参与研究的人员范围。如,研究线索处置的人员应控制在监察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分管承办室和案件监督管理室的委领导、承办室和案件监督管理室主要负责人、线索管理工作人员范围内。

五、议事与决策纪律

(三十二)凡属常委会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重要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经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常委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及时纠正并区别情况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十三)对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常委个人无权改变,须无条件执行。常委个人对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不得公开发表同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相反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常委不遵守、不执行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或未能按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

(三十四)常委会讨论的有关事项,如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三十五)常委会决定的事项,未经批准公开时,常委及列席会议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三十六)常委会委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公务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区纪委集体决定精神。

(三十七)常委会委员代表区纪委或常委会所作的讲话和报告,署名发表或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言论,应当事先经过区纪委常委会审定或书记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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