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档案⑧鄂豫皖苏区的“工农监察委员会”
2019-08-15 11:05 来源: 河南省纪委监委《廉政周刊》

鄂豫皖苏区是仅次于中央苏区的全国第二大苏区。面对严峻的革命形势,鄂豫皖苏区率先建立了监察机构——工农监察委员会,这比1931年11月中央苏区建立的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还早四个月。

1931年5月18日,即鄂豫皖中央分局成立后的第三天,就发出《〈中共鄂豫皖中央分局通知第五号——关于建立工农监察委员会〉的通知》。7月1日至7日,鄂豫皖苏区第二次苏维埃代表大会在新集(今河南新县县城)召开。大会选举产生了工农监察委员会,颁布了《鄂豫皖苏维埃政府工农监察委员会条例》,是我党历史上较早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察文件。之后,鄂豫皖苏区又相继制定了《鄂豫皖苏区工农监察委员会通令》《革命军事法庭暂行条例》《统一各机关开支及个人生活费的决定》等一系列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法规制度,并一再发布通令:“清洗流弊,反对腐化”。

为了更好地履行职权,加强自身建设,鄂豫皖苏区工农监察委员会于1931年9月4日召开扩大会议,决定各级工农监察委员会必须进行的17项工作,如:清算苏维埃政府合作社、经济公社以及各机关的账目,切实预算和决算;调查各地方分配土地情形,有无徇私舞弊或阻碍分配土地行为;深入群众中去,从谈话中调查群众对革命的主张意见等。

至1931年9月,以工农监察委员会为主体的监察组织系统在鄂豫皖苏区基本形成。(河南省委党史研究室 王黎锋)

责任编辑:
  • 版权所有:商丘市纪委监察委
  • 豫ICP备13020693号  E-mail:sqlzw@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