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对提倡和鼓励实名举报、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和澄清检举控告失实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为纪检监察机关贯彻“三个区分开来”要求、规范检举控告秩序、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提供了制度保障。
什么是诬告陷害?
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
哪些诬告陷害行为应当从重处理?
1
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2
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3
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诬告陷害他人的
4
强迫、唆使他人诬告陷害的
5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
诬告陷害行为要承担什么纪法后果?
1.党纪处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2.政务处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二条,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3.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4.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5.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对失实检举控告予以澄清的情形有哪些?
1.被检举控告人在换届选举、选拔任用、评先评优等工作中受到或者可能受到影响的;
2.被检举控告人人身、财产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正常工作、生活等受到不良影响的;
3.失实检举控告在一定范围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4.其他确有必要澄清的情形。
澄清的方式主要有哪些?
1.书面澄清。承办机关将书面澄清函向澄清对象送达。
2.当面澄清。承办机关派员向澄清对象当面澄清。
3.会议澄清。在澄清对象所在单位等一定范围造成影响的,承办机关派员在相应范围内开会澄清。
4.通报澄清。由承办机关及时向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通报情况。
5.其他适宜方式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