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条文说明——诬告陷害罪
2025-03-03 15:20 来源: 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
第二百四 三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说明]
本条是关于诬告陷害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但实践中有些人往往滥用检举揭发权,无中生有,诬告陷害他人,严重影响社会和谐发展,破坏社会风气,应当予以惩处。由于行为人企图假手司法机关实现其诬陷无辜的目的,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使无辜者的名誉受到损害,而且可能导致冤假错案,造成错捕、错判甚至错杀的严重后果,干扰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破坏司法机关的威信,因此必须依法予以严惩。
本条共分为三款。
第—款是关于诬告陷害罪及其处罚的规定。依照本款规定,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所说的“他人”,既包括一般的干部、群众,也包括正在服刑的罪犯和其他在押的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诬告陷害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也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根据本款规定,构成诬告陷害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l)诬告陷害他人,必须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为目的。行为人诬陷他人可能出于不同的动机,有的是发泄私愤,有的是嫉贤妒能,有的是排除异己,但必须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为目的的,才能构成诬告陷害罪。如果不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为目的而捏造事实诬告的,如以败坏他人名誉、阻止他人得到某种奖励或者提升等为目的而诬告他人有违法或不道德行为的,则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2)捏造的事实必须是他人的犯罪事实,如果捏造的事实不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则不构成犯罪。捏造事实,既包括无中生有,捏造犯罪事实陷害他人,也包括栽赃陷害,在确实发生了具体犯罪事实的情况下,捏造证据栽赃、嫁祸他人,还包括借题发挥,将不构成犯罪的事实夸大为犯罪事实,进而陷害他人等。 (3)行为人不仅捏造了他人的犯罪事实,而且将捏造的犯罪事实向有关机关进行了告发。行为人虽有捏造他人犯罪事实的行为,但如果没有进行告发,其诬陷的目的就无法实现,因而也不构成诬告陷害罪。告发的形式可以是书面告发,也可以是口头告发,可以是实名告发,也可以是匿名告发。(4)诬告陷害的行为必须有明确的对象。如果行为人只是捏造了某种犯罪事实,向有关机关告发,并没有具体的告发对象,这种行为虽然也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但并未直接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也不构成诬告陷害罪。有明确的对象并非要求行为人必须指名道姓告发,如果通过告发的事实可以明显地判断出告发对象,即使没有提出具体姓名,也属于有明确的对象。 (5)诬告陷害情节严重的。这里所规定的 “情节严重  , 主要是指捏造的犯罪事实情节严重、诬陷手段恶劣、严重影响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社会影响恶劣等。 只要诬告陷害的行为符合以上条件,诬告陷害罪就成立。本款所规定的 “造成严重后果” 主要是指被害人被错误地追究了刑事责任 或者使被诬陷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等受到重大损害,或者使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遭受特别重大的损害。 依照本款规定,犯诬告陷害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款是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从重处罚的规定。这里所规定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根据本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是指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军事机关等 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其所处的地位和掌握的权力,如果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往往会对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机关的声誉造成更大的损害,同时考虑到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要求应当更加严格,因此,本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
第三款是关于错告或者检举失实不适用前两款规定的规定。这样规定是为了正确区分诬告陷害与错告、检举失实的界限,以有利于打击犯罪,保护公民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宪法》第四十一条第—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诬告与错告或者检举失实,二者在客观上都表现为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的犯罪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合。但在主观方面,二者有着质的不同:前者是故意捏造或者歪曲事实告发他人,具有陷害他人的故意;后者则是行为人认为自己告发的是真实犯罪事实,只是由于情况不明,或者认识片面而在控告、检举中发生差错,没有陷害他人的故意。由此可见, 是否具有诬告陷害的故意 是区分诬告与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根本标志 实践中要准确区分诬告与错告或者检举失实,就必须根据行为人告发的背景、原因、告发的事实来源、告发人与被告人之间的关系等综合判定。
实际执行中应当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l.实践中应当注意诬告陷害罪与诽谤罪的区别:(l)诽谤罪的目的是损害他人的人格和名誉,而诬告陷害罪的目的是使被诬陷人受刑事追究;(2)诽谤罪捏造的事实不一定是他人犯罪的事实,而诬告陷害罪捏造的必须是他人犯罪的事实;(3)诽谤罪行为人的手段是散布其捏造的事实,诬告陷害罪行为人的手段是向有关机关告发其捏造的他人的犯罪事实;(4)诽谤罪属于亲告罪,即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而诬告陷害罪不是亲告罪,属于国家公诉案件。
2诬告陷害罪与报复陷害罪的界限:(l)犯罪对象不同,诬告陷害罪的对象是非特定公民;报复陷害罪的对象是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与举报人。(2)主体不同,诬告陷害罪是一般主体,只是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要从重处罚;而报复陷害罪是特殊主体,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行为表现不同,诬告陷害罪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作虚假告发;报复陷害罪表现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进行报复陷害。(4)目的不同,诬告陷害罪的目的是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报复陷害罪是一般报复的目的。
[立法理由]
1. 1979年立法的情况。我国1979年《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严禁用任何方法、手段诬告陷害干部、群众。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包括犯人)的,参照所诬陷的罪行的性质、情节、后果和量刑标准给予刑事处分。国家工作人员犯诬陷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1979年刑法对诬告陷害罪的处罚采用了“诬告反坐”的特殊规定,并未规定具体的法定刑,而是参照所诬陷的罪行的性质、情节、后果和量刑标准给予刑事处分,这样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可操作性不强,也不符合关于刑法规范明确性的要求。
2. l997年修订刑法的情况。l997年修订刑法时,针对1979年《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在实践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对诬告陷害罪的罪状表述作了修改:一是增加“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入罪条件。二是单独规定了法定刑,将“诬告反坐”式的处罚方式修改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三是将犯诬告陷害罪从重处罚的对象范围由“国家工作人员”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时,还作了文字修改。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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