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报复陷害和诬告陷害的法律责任
修正前:
第六十四条 监察对象对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依法给予处理。
修正后:
第七十三条 监察对象对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依法给予处理。
本条未作修改。本条是关于处理报复陷害和诬告陷害的规定。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公民的控告权和检举权,保证监察人员行使职权不受非法侵害。
本条规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
一是监察对象报复陷害行为的处理。
监察对象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检举人、证人、监察人员进行打击压制等报复陷害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实践中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综合研判报复陷害行为的手段、后果、情节以及当事人认错悔错态度等各方面因素,决定是否给予处分以及给予何种处分。
二是控告人、检举人、证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监察对象的处理。
控告人、检举人、证人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诬告陷害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移送有关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诬告陷害”,不限于以使监察对象受到刑事追究为目的,也包括以败坏监察对象名誉,阻止监察对象得到某种奖励、社会身份或者职务提升、重用等为目的而诬告。对于控告人检举人、证人诬告陷害监察对象,诬告陷害者本人也属于监察对象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其政务处分,或者按照管理权限交由其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诬告陷害者不属于监察对象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公安机关等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察机关在办案中应当加强对检举控告的分析甄别,注意发现异常检举控告行为,有重点地进行查证。需要说明的是,监察机关应当区分诬告陷害和错告,属于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本条规定,对于错告者可以进行教育。
监察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监察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监察人员的职业尊严和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在依法行使职权时受到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侮辱诽谤,致使名誉受损的,在打击违法举报行为的同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以维护监察人员荣誉感和积极性,恢复正常举报秩序。《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对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作了专章规定,并着力建立健全澄清正名机制。2020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先后印发《关于做好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的意见》和《关于为受到失实检举控告纪检监察干部予以澄清正名的实施意见》。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新旧对照与重点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