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关于巡察整改情况的通报
2023-08-29 10:00 来源: 县委巡察办

根据县委统一部署,2022年8月23日至10月23日,县委专项巡察组对县人社局开展了集中巡察,中共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于2023年5月10日收到县委专项巡察组反馈巡察意见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召开党组会议和社保经办机构整改动员部署会,安排部署巡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将6个方面21个问题反馈意见按职责分解到分管班子成员和社保经办机构,要求各社保经办机构逐一对应反馈问题,限时制定整改措施,认真加以整改落实,局党组对整改措施和落实情况进行了审定,目前21个问题已全部整改到位。按照《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巡察整改情况予以公布。

一、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发放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重复参保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一是重复领取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核实:2021年12月发放名单全县有8人在享受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下同时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二是重复参保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和企业养老保险。三是不同地市重复参保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刘艳芳,2019年9月白楼乡马楼小学退休人员,在睢县领取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还在广州市广州日报报业经营有限公司领取企业养老保险待遇。

整改情况:一是重复领取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吕德修等8人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其中7人已按相关政策全额追回并入社保账户,1人张传备在睢县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系统内查无此人。二是重复参保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和企业养老保险。张明坤、邢过江等159人重复参保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和企业养老保险,已中断企业养老保险关系。三是不同地市重复参保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刘艳芳同时领取睢县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和广州市广州日报报业经营有限公司企业养老保险待遇,现已按相关政策全额追回在睢县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所领取的待遇,并入社保基金账户。

机关事业退休人员死亡后家属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经核实:2017年1月至2022年9月30日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死亡后家属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如:耿庆芝,2020年2月6日去世,于2021年1月办理终止社会保险关系手续,多领11个月养老保险待遇。主要原因是由于省社保厅启动社保资格认证程序较晚,部门之间信息不共享,单位和退休人员家属不及时申报等原因,造成退休人员死亡后家属继续领取退休待遇情况。

整改情况:退休人员死亡后家属不及时申报办理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现已全部整改到位。耿庆芝去世后家属不及时申报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现已按相关政策追回入社保基金账户。

为确保基金安全,大力推行社保资格认证,超期未认证的暂停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并对长期暂停人员进行上门核查;与民政局建立火葬人员信息协查制度,对筛查出的死亡后不及时申报的退休人员,联系退休单位确认后,及时暂停待遇发放,限时完善其相关手续。

服刑人员执行期间仍领取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待遇。

经核实:2016年以来共有9人受到法律和纪律处分后仍全额领取养老保险待遇,7人已经追缴到位。另有两人正在追缴之中。如:郝凤霞,睢县审计事务所退休人员,2014年12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2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根据人社部发【2012】69号文规定,郝凤霞只能按比例发放生活费,实际却是全额发放。主要原因是2016年12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开始由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所为退休人员发放养老保险待遇,由于养老保险所不能及时获得有关单位人员受到纪委处分、法院判决、服刑等文件信息,单位也没有及时向保险所通报退休人员被判刑和受处分信息,致使退休人员被判刑或受处分后多领退休待遇。

整改情况:郝凤霞等四人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根据人社部发【2012】69号文规定,降低了养老保险待遇,并追回了四人缓刑期间和缓刑期满实发和应发养老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直接入社保基金帐户。

罗传永被判处管制,根据人社部发【2012】69号文规定,降低了养老保险待遇,并追回了管制期间实发和应发养老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直接入社保基金帐户。

任杰兴和蒋举州两人被判处有期徒刑,根据人社部发【2012】69号和人社部发【2010】104号文规定,取消了两人的退休待遇,并追回了判决生效后的养老保险待遇,直接入社保基金帐户。

在稽核系统获知李化平曾在广东江门监狱服刑,但本人说服刑的不是本人,是他的弟弟李化军,现正在申请进行指纹比对,尚未出结果,养老保险待遇已暂停;李广平被判处有期徒刑,已按规定暂停养老保险待遇,李广平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诉讼尚未结案。

为确保基金安全,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与睢县司法局签订了监狱在押罪犯信息共享协议,有效阻塞服刑人员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漏洞。与公安局健全了工作衔接协调机制,建立了查处和防范社会保险欺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发放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冒名顶替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李德州,河堤乡李环溪原支书,2011年安排其岳母刘桂芝冒用刘其真的名字办理河堤乡李环溪村户口和二代身份证。2012年李德州利用协助乡社保所统计本村委参保人员职务之便,让其岳母刘桂芝冒用刘其真的名字进行了信息采集、社保登记。2012年6月至2018年4月共计冒领社保基金5060元。

整改情况:河堤乡李环溪原村支书李德州利用职务之便安排其岳母刘桂芝冒用刘其真名字采集信息、社保登记。共计冒领社保基金5060元,已于2021年6月16日退还到睢县财政局社保基金专户。近两年,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继开展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提升年行动,社保基金管理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了警示教育活动,形成了对冒名顶替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的震慑,起到了警钟长鸣。今年6月份制定印发了《睢县民生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通过这项活动的开展,发现两人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追回16682元直接入社保账户。

(二)向死亡人员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经核实:共14人死亡后继续领取养老金。如:尤吉屯贾庄王洪荣去世,家人多领取31个月养老金2888元;刘学礼去世,家人多领取9个月养老金794元;朱秀真去世,家人多领取4个月养老金309元;贾玉修去世,家人多领取6个月养老金500元。贾玉山去世,家人多领取6个月养老金490元。

整改情况:14人死亡后继续领取养老金。已追回13人。余1人,贾玉修,经调查核实不存在死亡继续冒领,有证人证言和村委证明。

随着网络认证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费制度的实施,一旦发现死亡晚报、瞒报,将多领的养老金从丧葬费中扣除,有效地杜绝了死亡冒领现象。

(三)向服刑人员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经核实:共有12人在服刑期间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其中9人已经追回,另有2人未追回,1人李树亮死亡未追回。

整改情况:共有12人在服刑期间领取养老保险金。已追回11人。李树亮未追回,人已死亡,现正与其家人做工作。

为确保基金安全,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与睢县司法局签订了监狱在押罪犯信息共享协议,有效阻塞服刑人员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漏洞。与公安局健全了工作衔接协调机制,建立了查处和防范社会保险欺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所账务不规范、账实不符。一是支付凭证只有银行取款手续,没有支出明细,没有银行批处理打款成功回执单,造成基金去向不明、用途不清。二是记账凭证与发放金额不符。2018年02月08日,2#凭证,支民办教师教龄补贴27040元,银行业务回单显示付款是27040元,附件为原民办(下放)教师专项资金申请金额12200元,实际支付金额12300元,下余14740元没有支付依据。

整改情况:一是12月养老金总共发放5笔 ,退回三笔,根据巡察组反馈意见核实多计10.01元。原因为个人关系转出银行要收取5元左右的手续费,共转出两笔,这个10.01元会计误计入记帐凭证。二是2#凭证票据显示27040元。2018年为做好原民师稽核工作,向财政申请交通费用12200元,实际支付12200元,租赁车主误把收到条打为12300元。下余14740元,属补发的民师教龄补贴,金额实际应为14840元,名单齐全。

(五)重复参保和死亡人员(不足60岁)个人账户一次性返还资金退还混乱、监管缺位。巡察组发现:2013年到2021年全县重复参保和死亡个人账户一次性返还资金,该项资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所直接转到乡镇养老保障所工作人员个人账户上,由乡镇社保所人员负责发放。巡察组随机抽取七个乡镇进行核查,乡镇社保所均没有设立专账管理,返还材料依据丢失严重,如尤吉屯社保所将2013年至2018年返还证据全部丢失,其他乡镇也普遍存在,现核实难度较大。

整改情况:这一问题主要反映在老系统,新系统上线以后,全部采取线上发放,严禁线下发放,而且省级系统实时监控,确保一人一卡,严厉禁止将多人的个人帐户资金返还一人,所以新系统上线以后,很好地解决了重复参保和死亡人员个人帐户返还问题。

三、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发放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重复领取企业养老金。一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领取。二是一人两地领取企业养老金及事业养老金。同时睢县企业养老和宁陵县领取事业养老保险待遇。三是一人两个身份证,重复领取企业养老保险待遇。

整改情况:一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领取。经核实,4人在享受企业养老待遇的同时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4人均已退还违规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待遇并入社保账户。二是一人两地领取企业养老金及事业养老金。现已全额追回在我县企业所领取养老金待遇,并入社保账户。三是一人两个身份证,存在重复领取保险待遇。现已按相关政策全额追回并入社保账户。

(二)参保人员死亡后家属仍领取企业养老金。巡察发现:存在死亡后家属仍领取企业养老金。

整改情况:退休职工死亡后,其家属未及时向我中心递交死亡等相关手续,导致系统继续正常发放,现已整改,并将多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全额追回并入社保基金账户。

(三)服刑人员违规领取企业养老金。巡察发现全县有何冬梅等20人服刑期间领取企业养老金。

整改情况:经核实何冬梅等20人服刑期间领取企业养老金,均已按照相关政策全额退回金领部分,并入社保账户。

四、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发放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工亡认定不规范问题。一是认定手续缺失。张学良,商丘市恒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睢县分公司职工,2019年3月25日在柘城县申桥乡李楼村施工时高空坠落死亡,2019年6月20日认定为工亡。并为其发放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巡察组发现发现张学良的手续缺少火化证明,而为其发放了丧葬补助金。二是资料造假、冒名认定。白永才,武汉市锦通兴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睢县分公司职工,住院地址中牟县人民医院,住院病案姓名白永才,年龄33岁。核查材料时发现:多普勒超声报告单、检验报告单、CT检查报告单电脑打印姓名显示是李玉杰,年龄50岁,手写改为白永才,年龄33岁。三是工伤认定机构错误认定。皇甫甜甜,工伤认定文号{202010009},睢县工伤认定会签表显示受伤部位“右手小指离断伤、右手小指血管神经肌腱关节囊损伤”,而商丘市认定工伤决定书显示为“受伤部位为头面部、右侧腹股沟部损伤”,认定部位明显不符。

整改情况:一是认定手续缺失。及时与商丘市恒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睢县分公司领导进行沟通,确认张学良死亡没有火化后,立即追缴张学良违规领取的丧葬补助金,并于2022年4月18日追回入社保账户。二是资料造假、冒名认定。根据巡查情况反馈,我单位高度重视,及时组织与此案件相关的工作人员召开会议。据经办人员李洪燕、阮猛回忆,由于用人单位失职造成的这一现象,按武汉市锦通兴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睢县分公司人员工作规定,出入工作车间必需佩戴工牌,由于白永才就职后公司未及时办理新工牌,为便于出入车间,暂时用已辞职前员工李玉杰的工牌。白永才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处于昏迷状态,急救医护人员按照他随身携带的工牌进行了登记。工伤认定审核材料时,经办人员发现手写更改名字问题,及时前往当地救治的医院进行核实,CT检查报告单医生手工改写后加盖了医院重症监护室办公用章,用人单位也出具了医院检查单姓名错误的情况说明,与白永才工伤认定的相关资料一并存档。按工伤认定相关政策,手续齐全,不存在资料造假、冒名认定。三是工伤认定机构错误认定。立即核查皇甫甜甜工伤认定档案,档案中显示皇甫甜甜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120急救车送往睢县中医院抢救。医生诊断为:1、头面部外伤2、面部组织挫裂伤3、多发软组织损伤4、牙齿缺失。工伤认定决定书中认定部位正确。工伤会签时,由于经办人员疏忽,误将另外一名工伤人员伤情诊断打印至皇甫甜甜会签表中,导致皇甫甜甜会签表伤情部位填写错误。我单位已将会签表中受伤部位描述进行了更改订正。以后工作中我们会按照相关制度严要求、严管理,争取做到零差错。

(二)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造成基金流失。2017年9月13日,睢县国土资源局职工王方玉在下乡扶贫时被秦口村村民秦立军驾驶电动三轮车撞伤,交警大队认定秦立军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7年11月29日王方玉被商丘市人社局认定为工伤,按规定医疗费应由责任方承担,秦立军系贫困户无承担能力。王方玉于2018年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秦立军赔付医疗费等费用,2019年法院判决后进行强制执行,发现秦立军无财产可供执行,按照法律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王方玉向人社局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人社局接到申请后为其报销了医疗费用,但秦立军至今未支付此费用,造成基金违规使用。

整改情况:2021年6月我单位向睢县人民法院提交诉讼申请,要求秦立军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给王方玉的医疗费用80682元,2021年10月26日法院判决秦立军赔付睢县工伤保险所先行支付王方玉的工伤医疗费80682元。2022年睢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强制执行中发现,秦立军名下银行账户有极少量存款、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法院执行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隐瞒身份、骗取工亡抚恤金。张辉,睢县龙源纸业有限公司职工,2017年7月19日在上班时死亡,2017年2月8日被商丘市人社局认定为工亡,并按照规定申请享受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核查中发现:张辉的父亲张玉新是原睢县恒兴纸业有限公司退休人员,在睢县企业养老保险中心领取退休金,按政策规定张玉新不能享受工亡抚恤金,其拒不配合,至今未能追回。

整改情况:停止发放张玉新、丁翠芝夫妇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并落实此人情况。前往张玉新居住所在地睢县城郊乡余庄村委找到当事人进行沟通,希望可以做通张玉新夫妇工作,让其把违规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退回。又与城郊乡包村干部、村委支书等人在张玉新所在村委和张玉新进行面谈,要求其退回违规领取的基金。张玉新情绪激动拒不配合。我单位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以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为由拒绝受理。向我局主要领导汇报后将整理好的手续移交公安部门进行追缴。

事业单位不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职工利益受损

如:陈慧芳,睢县环境保护局职工,2022年2月22日在上班期间下楼梯时,不慎摔倒,导致腰部损伤,2022年3月11日陈慧芳被睢县人社局认定为工伤。李俊君,睢县治安巡防大队职工,到商丘市梁园区神火大道天伦小区内抓捕逃犯时,遭到逃犯家人和邻居殴打致伤,2022年7月1日李俊君被睢县人社局认定为工伤。陈传伟,睢县交通运输局职工,2022年7月13日陈传伟被睢县人社局认定为工伤。以上三名同志均因单位没有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而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整改情况:2021年工伤保险待遇系统上线以来,用人单位未能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工伤职工医疗待遇无法在社保系统录入报销,我单位通过在行政服务大厅门口、工伤保险所办公室门口张贴通告、在微信工作群发布通知,要求参保单位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免参保单位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无法享受工伤医疗待遇。2023年6月份,我单位前往税务部门查询,发现有190余家单位存在不同程度的欠费,经过层层筛选,最终确定有60余家单位欠费时间较长、数额较大,对这60余家欠费单位通过邮政快递下达了社保费催缴通知书。

(五)工人不参保、企业受损失。工人在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作期间摔伤、突发疾病死亡等现象现实中是客观存在的,工人在被认定工伤后除了为工人解决医疗费用外,还能领取伤残待遇,如果企业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全部赔偿则需要单位承担。如:王霞飞,2020年9月在华盈鞋业厂工作时摔伤造成腿部骨折,花费数万元,鞋厂因嫌后续花费太大终止治疗,引发上访事件,后王霞飞被认定为工伤,通过法院最终审理判决企业赔偿当事人二十余万元。

整改情况: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应依照条例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结合我县实际,创新工作机制、细致梳理企业参保信息,对未参保的企业利用微信、人社部门政府网站等渠道开展网络宣传,同时工作人员深入企业通过拉横幅、张贴宣传海报、发放传单等方式进行宣传服务,使企业领导及广大职工认识到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重要性,促使企业领导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从而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企业单位用工风险。

五、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发放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失业保险参保率低。一是事业单位依然有欠缴现象。巡察组发现当前仍有部分单位少缴、缓交甚至拒缴失业保险费现象。如人民医院、中医院至今没有缴纳职工失业保险金。二是企业单位负责人认识不到位,不愿意缴纳失业保险费。如:中乔(河南)体育有限公司工伤参保1946人,失业参保仅103人;鸿星尔克实业有限公司工伤参保772人,失业参保仅33人;福盛鞋业工伤参保730人,失业参保仅93人。另外嘉鸿鞋业工伤参保872人、失业参保0人;百盛工伤参保399人,失业参保0人,鸿溢工伤参保508人,失业参保0人。三是部分企业未能及时为职工缴纳失业保险金,由此造成企业损失。如:王志文,商丘金振源职工,2013年2月至2017年9月在金振源工作,2017年11月,因工作失误被开除。而后王志文向睢县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睢县法院作出判决:因王志文工作期间单位未能为职工缴纳失业金,违反《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赔偿王志文经济损失40166.70元。

整改情况:一是事业单位参保缴费情况。根据社保基金专项巡视要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在河南社保系统中查询和与税务部门经行沟通对接排查,经核实我县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事业单位均为卫生系统下属单位。经办机构通过催缴、失业保险政策宣传等多种方式对卫生系统下属事业单位和各乡镇卫生院进行失业保险费征缴,截至目前都已经积极配合准备参保登记手续,有序开展失业保险参保登记,切实保障了事业单位失业保险费应收尽收。二是企业参保登记情况。近几年因疫情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县辖区内企业负担较重,单位应缴社保费缴费总额持续升高,有的企业还需负担住房公积金、残疾人保障金等社会保障。虽然出台了一系列援企稳岗、助企纾困、缓交社会保险费的政策,但是因为人力资源成本上升过快等诸多因素影响,一些企业尤其是个体私营企业不堪重负出现漏报、瞒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和选择性参保情况,给失业保险基金征缴等工作带来极大困难。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以此次社保基金专项巡视为主抓手,依托省部级稽核平台建立社保数据共享机制,联合工伤保险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所实施三险统收计划,线上线下数据定期比对,充分排查落实反馈问题数据,配合局基金监督股、监察大队等相关股室加大对未参保事业单位的宣传征缴力度,对未按规定参保缴费的按照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进行宣传教育,对拒不参保的企业不发处罚通知书等方式,促进企业法人增强参保意识,主动参保。

(二)睢县棉麻公司荒庄棉花加工厂职工要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荒庄花厂于2011年4月18日申请破产程序,2011年6月1日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宣告该厂破产还债,2019年12月26日睢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荒庄花厂破产清算程序,2020年11月25日清算组资金到位,于2021年6月12日全员足额补缴失业保险金46.8万余元。由于破产期间时间跨度太大,导致荒庄花厂职工无法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按照目前国家现行的失业保险政策,如果向荒庄花厂职工发放失业待遇不符合国家规定,属于违规发放失业保险待遇。荒庄花厂职工多数为大龄人员,对于失业待遇的需求特别强烈,极易造成不安定信访事件。

整改情况:由于荒庄花厂职工多数为大龄人员,基本无再就业能力,就业困难,对于失业待遇的需求特别强烈。为尽快让荒庄花厂职工享受失业待遇自2020年11月至2021年6月我失业保险经办人员多次和省、市级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协调如何处理,期间共收集荒庄花厂职工信息258人,经核实符合领取失业待遇160人。截至目前共为符合条件的144人发放了失业保险待遇,切实发挥了失业保险保民生作用。

六、养老保险基金方面发现的其他问题

  (一)在职干部职工未到退休年龄死亡养老金未足额退回问题。巡察组发现:部分在职死亡人员养老金、职业年金退费不到位。截至目前,县人社局共申报转移、辞职、辞退、判刑、在职死亡等一次性退费人员306人,涉及财政资金630万元,至今未拔付到位,造成该类人员一次性支付无法正常开展。

整改情况:经过与财政部门协调,224名在职参保职工转移养老保险职业年金记实补记已办结;82人在职死亡养老保险一次性退费已办结。

(二)部分“中人”待遇至今没有得到落实。全省职业年金已于2019年底开始投资运营,当月足额缴费后,月底登账,次月月初会由省级部门统一投资运营,投资收益直接计入个人账户。根据国发办【2015】18号文“职业年金是养老金的一种补充保险,养老金与职业年金同时并存,在进行中人待遇核算时,养老金和职业年金同时核算”。当前我县职业年金欠缴涉及30个单位,欠缴总额663万元,共2002人。由于部分单位职业年金欠缴,导致无法为退休“中人”(2014年10月-2024年10月期间机关事业退休的人员称为“中人”,以前称“老人”,以后称“新人”)核算退休正式待遇,现有191人没有解决。

整改情况:由于良种棉加工厂等自收自支单位无法缴纳准备期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这些单位的退休中人无法核算正式待遇。睢县2014年10月至2021年12月退休中人共2927人,已核算正式待遇2839人,核算率96.99%,在商丘各县区及市本级中名列第一。

(三)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入编前应参加企业保险问题。巡察组发现:我县教育系统和卫生系统未纳入编制的编外人员(“三支一扶”人员、特岗教师等),从该人员起薪日开始,参保单位应为其及时建立企业养老保险,待取得编制后,凭入编文件在企业中断,在机关事业恢复参保,切实保护该类人员合法权益。

整改情况:我县教育和卫生系统尚未纳入编制的编外人员(包含教育系统特岗教师和卫生系统369人员,不包含“三支一扶”人员,“三支一扶”人员不存在此情况),从其起薪日开始,参保单位应为其及时建立企业养老保险帐户并参保,待取得编制后,中断企业保险,凭入编文件在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参保。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所多次向参保单位宣传有关参保国家政策和参保建议,及时为以上人员按流程参加相应保险,切实保护此类人员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轮巡查整改工作的情况,所有整改事项均有一定的成效和突破,但这与上级的工作要求、与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还存在差距。为提升百姓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希望在督查组的帮助和指导下,使我局巡视整改工作落实更加坚实,使我县社会保险基金事业再上新台阶、再获新成绩。确保睢县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可持续发展。

欢迎广大干部群众对巡察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映。联系方式:电话0370-8095117;邮政通信地址睢县住建局六楼609;电子邮箱sxxcb2015@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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