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责问责】关于对匡城乡、潮庄镇在农村乱占耕地整治工作中相关人员履职不到位的处分决定
2021-02-09 14:30 来源: 案件审理室

孟照郡,男,汉族,1955年12月出生,匡城乡姚寨村人,身份证号412325195512222438,小学文化程度。2015年10月任匡城乡姚寨村村委主任,2017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8年12月任匡城乡姚寨村党支部书记兼任村委主任,2021年1月任匡城乡姚寨村党支部副书记至今,姚寨村耕地保护网格化管理员。第十五届县人大代表。2020年4月21日因违反工作纪律,被县纪委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李兴海,男,汉族,1966年7月出生,匡城乡范洼村人,身份证号412325196607042434,中专文化程度。1983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5年4月参加工作,2005年12月任匡城乡政府农业农村服务中心主任至今,2017年5月至2021年1月兼任匡城乡吴庄村包村干部及代理党支部书记,吴庄村耕地保护网格化管理员、乡级网格员。

杨军超,男,汉族,1976年9月出生,西陵寺镇榆北村人,身份证号412325197609285776,大专学历。1993年11月参加工作,1995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9年7月至2011年12月任睢县国土资源局科员,2012年1月至2016年1月任西陵寺镇国土资源所副所长,2016年2月任匡城乡国土资源所(自然资源所)负责人至今。

张防振,男,汉族,1977年9月出生,湖庄镇郭庄村人,身份证号411422197709058031,中专文化程度。2018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8年任潮庄镇郭庄村委主任至今,郭庄村耕地保护网格化管理员。

轩志强,男,汉族,1984年2月出生,孙聚寨乡轩庄村人,身份证号 41142219840228301X,大专学历。2009年11月在潮庄镇政府参加工作,2010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8年9月兼任潮庄镇郭庄村包村干部今,潮庄银郭庄村耕地保护乡级网格员。

田艳荣,女,汉族,1975年11月出生,潮庄镇大赵村人,身份证号412325197511190621,中专文化程度。2012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8年任潮庄镇大赵村村委主仔至今,大赵村耕地保护网格化管理员。

王立涛,男,汉族,1986年10月出生,孙聚寨大常村人,身份证号411422198610113015,本科学历。2009年11月在潮庄镇政府参加工作,2010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8年兼任潮庄镇大赵村包村干部,潮庄镇大赵村耕地保护乡级网格员。

孙常清,男,汉族,1982年3月出生,城关镇人,身份证号412325198203130015,中专文化程度。2001年12月参加工作,2007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6年3月任潮庄镇国土资源所(自然资源所)负责人至今。

孟晓东,男,汉族,1970年12月出生,城关镇人,身份证号 412325197012140099,在职研究生学历。1990年8月参加工作,1994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6年5月至2018年1月任匡城乡党委副书记、政府乡长,2018年1月至2020年4月任匡城乡党委书记,2020年4月至2021年1月任匡城乡党委书记、一级主任科员,2020年1月任匡城乡党委书记、四级调研员至今,匡城乡耕地保护总网格长。

张来锋,男,汉族,1979年6月出生,平岗镇人,身份证号412325197906240953,本科学历。2000年8月参加工作,2003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任匡城乡党委副书记、政府乡长,2020年12月任匡城乡党委副书记、政府乡长、一级主任科员至今,匡城乡耕地保护第一网格长。

孟代,男,汉族,1976年10月出生,城关镇人,身份证号412325197610160057,本科学历。1998年8月参加工作,2001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9年5月2019年6月任匡城乡主任科员,2019年6月任匡城乡二级主任科员至今,分管匡城乡农村乱占耕地全面工作。

罗诗勇,男,汉族,1967年11月出生,周堂镇前曹村人,大专学历。1987年8月参加工作,1992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9年9月至2012年6月任潮庄镇政府镇长,2012年6月至2013年12月任董店乡政府乡长,2013年12月至2019年6月任潮庄镇政府党委书记,2019年6月任潮庄镇政府党委书记、四级调研员至今,潮庄镇耕地保护总网格长。

吴超,男,汉族,1977年8月出生,河堤乡人,身份证号4123251977092500X,大专学历。1996年8月参加工作,2003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7年3月至2020年4月任潮庄镇党委副书记、政府镇长,2020年4月任潮庄镇党委副书记、政府镇长、一级主任科员至今,潮庄镇耕地保护第一网格长。

徐辉,男,汉族,1979年7月出生,城关镇人,身份证号412325197907266653,大专学历。1997年12月参加工作,2005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16年5月任潮庄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部长至今,分管潮庄镇农村乱占耕地全面工作。

经审查,孟照郡、张防振等人在农村乱占耕地问题整治工作中存在以下违纪问题。

1.匡城乡在清理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2019年6月,姚寨村民姚方圆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占用姚寨村西北侧基本农田1009平方米,修建养鹅场;后因行情不好,又于2020年7月15日将养鹅场改建为全覆盖大棚养猪场,在改建期间,乡级网格员董中魁因病请假,村级网格管理员孟照郡未发现、未制止、未上报。直至2021年1月4日,县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限三日内拆除”的督办函后,该违法占地养猪场才被拆除。

2020年7月,长岗镇孟桥村民孟鹏飞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租用匡城乡吴庄村西侧基本农田1649平方米,修建养鸭大棚,在修建期间,乡级网格员兼村级网格管理员李兴海未发现、未制止、未上报。直至2021年1月4日,县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限三日内拆除”的督办函后,该违法占地养鸭场才被拆除。

匡城乡国土资源所工作不细致,巡查不力,对姚寨村违法占地修建养猪场、吴庄村违法占地修建养鸭场未及时发现、制止、拆除,且在对疑似新增乱占耕地建房点位排查、上报时,在没有实地核查的情况下,于2020年12月29日,通过匡城多政府向睢县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虚假上报姚方圆养猪场改建时间为2019年6月、孟鹏飞养鸭大棚修建时间为2018年5月。

2.潮庄镇在清理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020年7月,潮庄镇郭庄村村民徐胜海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占用郭庄村南基本农田1002.43平方米,修建养猪场。在修建期间,乡级网格员轩志强及村级网格管理员张防振均未发现、未制止、未上报。直至2021年1月4日,县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限三日内拆除”的督办函后,该违法占地养猪场才被拆除。

2020年7月,潮庄镇大赵村民张体祥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占用大赵村西侧基本农田224.61平方米,修建养猪场。在修建期间,乡级网格员王立涛及村级网格管理员田艳荣均未发现、未制止、未上报。直至2021年1月4日,县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限三日内拆除”的督办函后,该违法占地养猪场才被拆除。

潮庄镇国土资源所工作不细致,巡查不力,对郭庄村、大赵村违法占地养猪场未及时发现、制止、拆除。且在对疑似新增乱占耕地建房点位排查、上报时,国土资源所(自然资源所)负责人孙常清在未向乡党委汇报的情况下,于2021年1月6日,通过系统向睢县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虚假上报徐胜海养猪场修建时间为2020年6月、张体祥养猪场修建时间为2019年5月。

1.孟照郡身为中共党员、匡城乡姚寨村时任变部书记,姚寨村耕地保护网格化管理员,违反工作纪律,对姚寨村违法乱 1占耕地建房未发现制止,排查工作落实不到位,应负直接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给予孟照郡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李兴海身为中共党员、匠被乡吴庄村包村干都兼代理支部书记、吴庄村耕地保护网格化管理员、乡级网格员,违反工作纪律,对违法乱占耕地建房未发现制止,排查工作落实不到位,应负直接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给予李兴海党内严重营告处分。

3.杨军超身为中共党员、区斌乡国土所(自然资源所)负责人,违反工作纪律,对姚寨村、吴庄村违法乱占耕地建房未发现制止,排查工作落实不到位,且在对疑似新增违建点位补查中上报虚假违建时间,造成不良影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给予杨军超党内警告处分。

4.张防振身为中共党员、郭庄村支部书记、郭庄村耕地保护网格化管理员,违反工作纪律,对郭庄村违法乱占耕地建房未发现制止,排查工作落实不到位,应负直接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给予张防振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轩志强身为中共党员、郭庄村包村干部、乡级网格员,违反工作纪律,对郭庄村违法乱占耕地建房未发现制止,排查工作落实不到位,应负直接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给予轩志强党内警告处分。

6.田艳荣身为中共党员、潮庄镇大赵村委主任、大赵村耕地保护网格化管理员,违反工作纪律,对大赵村违法乱占耕地建房未发现制止,排查工作落实不到位,应负直接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给予田艳荣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王立涛身为中共党员、大赵村包村干部、乡级网格员,违反工作纪律,对大赵村违法乱占耕地建房未发现制止,排查工作落实不到位,应负直接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给予王立涛党内警告处分。

8.孙常清身为中共党员、潮庄镇国土所(自然资源所)负责人,违反工作纪律,对郭庄村、大赵村违法乱占耕地建房未发现制止,排查工作落实不到位,且在对疑似新增违建点位排查中上报虚假违建时间,造成不良影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给予孙常清党内警告处分。

9.给予应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孟代、徐辉诫勉谈话、由包乡县领导对应负重要领导责任的孟晓东、张来峰、罗诗峰、吴超进行约谈。

责任编辑: 睢县
  • 版权所有:中共睢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睢县监察委员会
  • 豫ICP备13020693号  E-mail:sqlzw@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