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在全国率先出台《未成年人犯罪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试行)》
2012-05-24 17:54 来源:
     begin-->  昨日,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为解决司法审判中对未成年人“同案不同判”的问题,省高院在全国率先出台《未成年人犯罪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试行)》),以终结我省法院在审理青少年犯罪案件中,出现的同案不同判现象。同样的案件事实,由不同的法官来裁判,出现了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这种“同案不同判”的怪象让老百姓心存疑惑的同时,也让法律陷入尴尬的境地。        先来看下面这个案例(如图示),这是一起发生在安阳的少年绑架案:         一个案例出现多个“判决结果”        新闻发布会上,省高院通报了一起案件。被告人康伟生于1991年12月。经法院查明,去年1月7日傍晚6时许,康伟骑摩托车随同村其他人在安阳县永和乡庞湾村公路上,将女青年郝某绑架至附近田地里,向其家人勒索1万元,并威胁不许报警。次日凌晨3时许,在准备交接赎金时,康伟被抓获,其余人员逃跑。       去年4月1日,安阳县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公诉人认为,康伟系从犯且属未成年人犯罪,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康伟参与绑架人质,索要赎金,构成绑架罪。但考虑到其在犯罪过程中是从犯,且平时表现良好,属初犯,且犯罪时未满18周岁,遂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000元。        为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试行量刑规范化意见,庭审过后,省高院邢一庭副庭长韩轩,专门就此案咨询了不同省辖市的刑事审判法官,多数法官肯定了安阳县法院的胆识,周口和洛阳法院的法官认为,对未成年被告人应该减轻处罚,但同时表示自己不敢如此减轻判决,最轻也要判2至4年实刑。而驻马店市的法官则认为,此案如果在驻马店市审理,被告人最少会被判5年实刑。         同样案例,量刑差异如此巨大,这让省高院有关领导很吃惊。         新规出台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被规范         “同案不同判”刺痛了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潘家玲的神经,应该说“同案同判”已经成为人们判断司法是否公正的一个“默认点”,人们不能容忍同案不同判的结果。法律条文的弹性规定,使裁判案件的尺度和依据丧失了统一性。于是,不同的法官有不同的个人理念和判断标准,不同的当事人可能承受不同的裁判后果,往往会造成量刑偏差较大的情况发生,司法的公平与正义无从谈起。        为规范量刑标准,省高院刑一庭专门针对少年刑事案审理进行了先期调研,先后深入到南阳、信阳、驻马店、开封、郑州共5个中级法院、12个基层法院,历时半年时间。从各法院办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司法统计数据发现,约80%的刑事案件信访都是对量刑不服的申诉。各地法院在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问题上认识不一致,量刑也不均衡,不少地区存在量刑偏差较大现象。为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省高院经过多次反复论证和推敲,最终出台了《指导意见(试行)》,并于3月22日将该意见的实施细则下发全省各法院。       该意见不仅明确了在法庭调查和辩论中,单设对未成年被告人的量刑事实调查和辩论程序,以科学地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从实体上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规范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避免个别法官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的自由倾向,有效避免了人情案、金钱案,最终实现同罪同刑。        分两步走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更透明        省高院刑一庭庭长潘家玲认为:作为法官,由于每个人的知识背景、经验、思维模式等存在差异,导致了相似案件量刑不均衡的现象。为此,省高院在《指导意见(试行)》中明确了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要分两步走:第一步,根据基本犯罪事实在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基准刑;第二步,根据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确定宣告刑。        群众评价纳入对未成年人犯罪量刑范围        据潘家玲庭长介绍,《指导意见(试行)》根据刑法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除了个别罪行极其严重的外,对未成年被告人一般不适用无期徒刑,还明确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30%~60%;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50%;未成年被告人确因家庭困难、生活所迫实施犯罪,且认罪悔罪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30%;因对法律认识错误而实施犯罪的,可酌情减少基准刑的10%~20%;未成年被告人没有犯罪预谋,因为一时冲动实施犯罪的,可酌情减少基准刑的10%~30%。        为更好地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实现民主化,调动人民群众参与,《指导意见(试行)》中还专门强调:在社会调查过程中,学校、当地基层组织对未成年被告人评价恶劣的,可增加基准刑的10%~20%。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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