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要求
把纠正医药购销领域不正之风作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整改事项,重点整治招投标不透明、现行药品价格明显偏高、存在幕后交易行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以整治药价虚高为目标,以查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案件为突破口,深入推进医疗卫生领域反腐倡廉建设;通过建立防控医药购销领域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采取“带量采购”、“二次议价”等方式,确保实现现行药品和高值耗材在原中标价格的基础上再降低10% 以上,真正让城乡居民看到变化,让人民群众得到实惠。
二、范围和重点
专项治理的范围是: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
专项治理的重点是:治理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在临床诊疗中,收受药品、医用耗材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回扣、提成;在数据统计中,为经销商提供“统方”数据得到的回扣、提成;在医用耗材使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回扣、提成;在药品、医用耗材采购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回扣、提成;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兼职从事药品、医用耗材等与医疗业务有关的销售工作。
三、方法步骤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分教育动员、自查自纠、督查处理、建章立制四个环节,各个环节紧密衔接、压茬跟进。具体时间从6月份开始,8月底结束。
(一)教育动员阶段(6月1日-6月10日)。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纪委、检察院、监察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医疗机构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明确教育、监督、惩处、组织协调等具体分工。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动员,全面部署。要运用报刊、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专项治理工作部署要求,营造浓厚氛围,确保专项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要通过多种形式的警示宣传教育,使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充分认识到医药购销领域不正之风的严重危害,认识到开展专项治理是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保护,进一步强化职业道德建设,强化法纪观念,自觉抵制医药购销领域不正之风,积极参与到专项治理工作中。
(二)自查自纠阶段(6月11日-7月10日)。组织医疗机构及从业人员认真按照《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照专项治理内容,逐项进行排查,制定整改措施,认真进行整改,确保自查自纠工作不留死角。自查自纠重点围绕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进行:
1、抗菌类药物,重点检查抗菌药物使用只选贵的,不选经济实惠的,滥用复合抗菌药物。
2、临床辅助治疗用药,如免疫增强药物、针剂维生素、脑细胞营养药物等,滥用新特药物。
3、医用耗材,以介入(植入)治疗类耗材、骨科耗材和外科手术用直线缝合器、吻合器等高值耗材为主。
4、非正常渠道购进药品、医用耗材。
5、医疗机构或个人在药品、医用耗材的采购和临床诊疗活动中收受企业及其经销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等问题。
自查自纠阶段工作结束后,各县(区)要将本地自查自纠工作开展情况、存在问题、整改结果于6月30日前形成工作报告,报送市政府纠风办。
(三)督查处理阶段(7月11日-8月10日)。各县(区)有关部门对本地医疗机构专项治理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处理。市纪委、市检察院、市监察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成督查组,围绕专项治理的工作重点,对全市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主要督导检查在自查自纠中,问题查摆是否到位,整改措施是否完善,整改工作是否有效。对主动说清问题,自查自纠积极,上缴所收钱物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对情节较重,不主动交待问题、不上缴非法所得的,一经查实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督查处理阶段工作结束后,各县(区)要将本地督查处理阶段工作开展情况于8月10日前形成工作报告,报市政府纠风办。
(四)建章立制阶段(8月11日-8月31日)。各县(区)及各责任单位对本地、本系统履行对医药购销领域监管职责的情况进行全面深入总结,认真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深刻剖析原因,采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加强对医药购销领域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对医疗机构的巡回检查制度。积极探索将现有药品、医用耗材集中招标价格确定为最高限价,以县(区)为单位,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通过“带量采购”等多种形式挤压利润空间,实行二次议价,阻断“统方回扣”链条,确保在原中标价格的基础上再降低10%以上。完善建立医药企业依法以合理方式支持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返利患者的途径。各级医疗机构要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完善医务人员分配制度,堵住医生收受回扣的漏洞。通过规范医院收支管理,控制人均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增长,遏制盲目追求经济利益的倾向,维护公益性质。
各县(区)及各责任单位要将建章立制阶段工作开展情况于8月20日前报市政府纠风办。由市卫生局进行归纳分析,就做好下步纠正医药购销领域不正之风工作提出意见建议,上报市委、市政府研究,加快医药购销领域平稳安全有效运行的长效机制的建设。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各级医疗机构党政“一把手”作为医药购销领域不正之风治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开展好自查自纠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要求,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治理。同时要指导各县(区)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带量采购工作,监督各医疗机构下调药品、医用耗材价格的落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承担起监督责任,充分履行“监督的再监督”职责,切实做好监督、执纪、问责各项工作,尤其要注重以案件查办推动专项治理。各级检察机关要依法查办发生在医药购销领域商业活动中的受贿、行贿等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查处药品、医用耗材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药品、耗材质量的监管。各部门要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同时,要积极协调,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确保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畅通举报渠道,严查违纪违法案件。各级纪检、检察、监察、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都要积极拓宽举报渠道,公布举报电话,在网上设立举报信箱,动员群众反映和举报医药购销中的商业贿赂问题,鼓励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当事人、知情人举报投诉。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要从专项检查和群众举报中积极发现案件线索,集中力量依法依纪进行查处。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在招标采购等活动中索贿受贿等涉嫌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决不姑息。有关部门要建立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查办案件的强大合力。把主动查纠与拒不悔改、顶风违纪的人员区别开来,注重发挥查办案件的警示作用,推动专项治理深入开展。
(三)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加强督促检查,防止自查自纠工作走过场。对问题较多的医疗机构,要明确专人督导。对自查自纠不认真、消极应付的,要进行重点督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问责力度,对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对不能积极履行监管职责、导致一个地方或单位医药购销领域不正之风严重、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主管部门和单位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