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印章管理和使用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北关区纪委监委机关印章的管理和使用,维护和实现用印的权威性、严肃性和正确性,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印章的管理与使用应严格遵循“谁持用谁保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安全防范,严格审批程序,明确细化责任,强化对印章管理使用各方面各环节的监督和制约,确保印章存放安全、管理规范、使用合法。
第二章印章的存放与管理
第三条“中国共产党安阳市北关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安阳市北关区监察委员会”“中国共产党安阳市北关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安阳市北关区监察委员会办公室”印章,存放于北关区纪委监委办公室,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安阳市北关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财务专用章(1)”“中国共产党安阳市北关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财务专用章(2)”存放于北关区纪委监委机关办公室(财务室),由财务会计负责保管。
第五条区有关议事协调机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机关各设机构等印章,存放于机关各相关部门,由该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六条印章须存放于具备安全条件的房间或保险柜内。存放印章的房间或保险柜钥匙,由印章管理人员严格保管。
第七条印章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保管、使用印章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盖章,不得将印章随身带出办公室,或交由他人带走使用。
第三章印章的审批与使用
第八条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权限履行审批手续,严禁违反审批权限或未经审批使用印章。
第九条使用“中国共产党安阳市北关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印章,须经北关区纪委书记或副书记批准;使用“安阳市北关区监察委员会”印章,须经北关区监察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批准。
第十条使用“中国共产党安阳市北关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安阳市北关区监察委员会办公室”印章,须经委领导或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十一条使用各类财务印章,须按照机关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由各印章管理人员负责用印、登记。
第十二条使用有关议事协调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须经委分管领导批准;使用机关各内设机构印章,须经该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批准。
第十三条印章使用严格履行登记备案制度。用印前,使用人应在《印章使用登记本》上登记用印时间、用印部门、用印事由、用印数量、签批人、经办人等内容,并将领导签批件复印存办公室。
第十四条以北关区纪委、北关区监委、北关区纪委办公室、北关区监委办公室名义发出,需加盖印章的印刷文件,可凭领导同志签批件或《公章使用情况报备表》到办公室加盖印章。
第十五条其他需要加盖印章的文件,可凭领导同志批示用印;使用《公章使用情况报备表》用印的,需按审批权限经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用印。
第十六条加盖印章时,印章管理人员应亲自用印,盖印要工整清晰,严禁在空白纸张、表格、信函上加盖印章。
第四章印章的刻制与销毁
第十七条因内设机构的增设、变更需要刻制新章时,须凭区编办机构设立、变更的批复文件,报经分管副书记批准;因印章损毁需刻制新章时,须写出书面申请,报经分管办公室的常委批准。
第十八条刻制新章时,由办公室根据领导签批件,出具刻章介绍信,由各部门经办人自行到公安局指定地点刻制印章。
第十九条停止使用的印章,应自停止使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交办公室保存或销毁,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印章管理和使用规定的行为,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因违反规定使用印章、保管不善丢失印章,私自刻制印章的应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一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北关区纪委监委电子公文传输系统使用的电子印章、北关区纪委监委各派驻机构印章的管理和使用遵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北关区纪委监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印章管理使用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