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使用管理制度
2020-10-28 17:21 来源: 新华区纪检监察网站

为保障机关日常公务活动和执纪执法工作,提高车辆使用效率,保证用车安全,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办公室对机关车辆实行集中管理,统筹调度。车辆维修、保养、保险、审车、加油、“ETC”卡充值等事项由办公室专人负责,统一安排。

二、各部室需用车时,凭部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签批的《派车单》,向办公室提出用车申请,办公室统筹安排,且驾驶员签字登记备案后方可派车。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办理用车签批手续的,应事先报告,事后及时补办。受限号规定的,根据当天限号情况统筹派车。

三、驾驶员出车、还车前,与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共同对车辆进行详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拍照留存登记备案。

四、驾驶员应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车辆,不得擅自将车辆借给他人,严禁公车私用、酒后驾车、违章驾车、违规停放等,确保用车安全。

五、各部室负责人为用车第一责任人,对用车期间安全负责。用车期间发生违反交通法规行为的,由部室负责人和用车人负责处理,办公室每季度公布车辆违反交通法规情况。

六、用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及造成车辆损坏的,应及时向分管领导和办公室报告,由部室负责人负责、办公室协助及时处理。未及时报告的,由用车人自行处理事故、维修车辆等。

七、车辆行驶中发生故障的,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告,由办公室人员协调维修处理。如遇紧急情况,经主管领导和办公室同意可进行维修。

八、各部室人员到外地出差需带车的,提前一天向办公室报告,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凭《派车单》由办公室安排车辆。

九、车辆每天使用完毕后必须停放在机关院内固定区域。经查验车况后,把车钥匙交还办公室,填写还车时间及车辆状况。需继续用车的,第二天由办公室结合实际情况统筹安排。无法及时交还车辆的,应向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报告。办理留置案件期间,用车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十、节假日、非工作时间用车的,原则不予安排。特殊公务确需用车的,经分管副书记批准后,凭《派车单》由办公室安排派车。

十一、严禁私自将公车带回私人住所或其它场所停放。

十二、上述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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