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县纪委常委会、县监委委务会议事决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高议事质量和决策水平,根据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县纪委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常委会在县纪委全会闭会期间行使全会的职权。根据纪委监委合署办公体制,监委委务会与纪委常委会合并召开,一般不单独召开。
第三条常委会议事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专责机关作用,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践行“两个维护”,积极协助县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坚持在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范围内活动,严格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自觉按法定权限、规则、纪律、程序办事。
(三)坚持纪检监察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在市纪委监委和县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切实提高议事决策质量、效率和水平。
(五)坚持落实“打铁必须自身硬”要求,严控工作流程、严格请示报告制度、严密工作规范,有效管控风险,自觉接受监督,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第四条常委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纪委书记、监委主任主持县纪委监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常委会活动、协调常委会委员的工作。常委会其他常委、委员根据分工负责有关工作,认真抓好分管领域日常工作,履行分管领域从严治党责任。
第二章议事决策范围
第五条常委会围绕以下职责开展议事决策: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委、省纪委监委、市委、市纪委监委和县委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结合镇平县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
(二)召集全会并研究确定议题,讨论县纪委常委会向县党的代表大会和县纪委全体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及提请全会审议的重要事项,研究县监委向县人大常委会的专项工作报告;
(三)研究决定县纪委监委向市纪委监委、县委的重要请示、报告,县纪委监委或提请以县委名义发布的重要文件或出台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县纪委监委召开的重要会议或举办的重要活动方案;
(四)分析研究党的纪检监察法规、政策,研究讨论全县纪检监察工作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阶段性工作和重要工作部署以及重要表彰奖励事项,研究制定委机关各项规章制度;
(五)研究讨论对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的立案、处理和申诉、复议以及调查措施使用、重大复杂敏感案件处理等事项,讨论上级纪委监委、县委授权和交办的事项,批复下级纪检监察机关重要事项的请示;
(六)研究决定县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县纪委监委机构设置、调整和组织建设事项,讨论决定机关、派驻机构干部人事事项;讨论研究会同组织部门对乡镇(街道)纪(工)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考察事项;
(七)研究决定县纪委监委机关“三重一大”有关事项;
(八)研究加强县纪委常委班子自身建设和全县纪检监察系统自身建设的重要问题;
(九)研究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以及需提请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常委会委员按照分工可以决定的事项,以及县纪委机关各部室能够自行决定的事项,一般不列入常委会议事决策范围。
第三章议事决策程序
第七条常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常委会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常委会会议议题由书记提出,或者由常委会其他成员提出意见建议、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委机关各室部提交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由分管常委、副书记先行审核,经书记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汇总、统筹安排。议题安排应当适量,以便充分讨论研究,原则上不临时增加议题。重要、紧急的事项优先安排,重大议题可安排专题讨论。如无特殊情况,议题一般不再变动,确需变动的由书记决定。
第九条需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可以先召开书记专题会议进行酝酿,但不得代替常委会会议作出决策。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确定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列席会议。
第十条常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到会。常委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的,要提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十一条会议的时间和议题,一般应在召开会议前通知常委会成员,重要议题要提前向常委会成员分送有关文件材料。为了保证会议质量,凡提交常委会讨论的问题,事先要做好充分准备,对重要政策性问题,常委会成员要经过必要的论证,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然后再提交常委会讨论决定。会议讨论的文件、材料,由办公室或有关部门准备,并于会前分送到各位常委、委员。
第十二条常委会讨论问题时,首先由有关部室主要负责人(或案件主办人)作汇报,然后由分管常委、委员或副书记就议题作简要说明或提出补充意见,其他副书记、常委、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可就议题内容发表意见。经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集中讨论意见,提出决定方案或意见,提请会议表决,书记在会议表决中末位表态。
第十三条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常委会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常委会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待酝酿成熟后再次提交常委会研究。
第四章议事决策实施
第十四条常委会对讨论研究的问题作出决定后,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由书记或副书记逐项明确给有关常委和承担室具体组织落实。需要由多个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的事项,由书记确定1名副书记或者1名常委、委员牵头负责。在落实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需适时调整或变更的,应及时请示。因故不能落实的,要向常委会作出解释,说明原因。常委会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由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并向常委会及时报告。
第十五条常委会会议由办公室安排人员如实记录会议议题、出席和列席人员、发言、表决等情况,必要时整理并印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按程序报批,由书记审核签发。
第十六条常委会会议内容,经会议同意,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五章议事决策纪律
第十七条常委会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常委会作出的决定。常委会成员代表常委会的讲话和报告,署名发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关的文章、著作、言论,应当事先经过常委会审定或者书记批准。
第十八条常委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涉及常委会成员需要回避的,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十九条常委会议事决策的具体情况和决定事项未经批准公开的,常委会成员和列席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则由县纪委监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共镇平县纪委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镇纪文〔2017〕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