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机关工作人员日常对外履职行为,改进工作作风,严肃工作纪律,维护纪检监察机关和干部良好形象,制定本制度。
一、介绍信种类
介绍信采取固定格式,分为一般介绍信(办公室负责)和审查调查介绍信(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
二、介绍信的使用范围
(一)到上级纪委有关部门汇报、请示工作;
(二)到县内相关单位开展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督查督办事项,办理信访、案件等相关业务;
(三)到县外单位考察学习、参加培训、案件调查等;
(四)其他需要使用介绍信的情况。
三、介绍信的使用审批权限与办理程序
介绍信使用实行逐级审批,室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须经分管常委(委员)或副书记(副主任)批准;常委(委员)、副书记(副主任)须经书记(主任)批准,方可到办公室或案件监督管理室办理。若授权领导同志不在单位,可通过电话确认授权,并及时补办授权手续。介绍信管理人员开具介绍信并登记,保留存根。
四、介绍信的制定与管理
(一)介绍信由县纪委办公室统一印制,由管理人员统一盖章,实行编号管理;
(二)管理人员要强化责任,按要求亲自填写介绍信,做到内容齐全,准确无误,字迹工整,加盖印章要位置端正、印色清晰,各类介绍信存根统一管理存放;
(三)对不按规定要求办理介绍信的,管理人员应予以拒绝,若遇重要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四)机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到相关单位办理公务要主动出示介绍信,并按委托事项开展工作;
(五)对违反本制度规定使用、借用或因保管不善丢失介绍信的,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六)本制度由办公室、案件监督管理室落实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