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服务保障作用,着力建设良好政治生态、优化营商环境,积极构建新型政商关系,推动我县民营企业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河南省纪委监委《关于充分发挥纪检监察职能作用积极助推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意见(试行)》、南阳市纪检监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暂行规定》和县委、县政府有关要求,制定本意见。
一、着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一)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重要论述,着力形成全县行使公权力的单位及其公职人员与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之间的“亲”和“清”的关系。
(二)全县行使公权力的单位及其公职人员既要做到“亲”商不能挟私,守住底线、把好分寸,坦荡真诚同民营企业接触交往,积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引导支持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又要做到“清”商主动作为,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杜绝为官不为、懒政怠政、拒商远商的行为。民营企业经营者既要做到“亲”,就是积极主动同党委、政府及职能部门多沟通多交流,讲真话,说实情,建诤言,满腔热情投身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又要做到“清”,就是洁身自好、走正道,做到聚精会神办企业、遵纪守法搞经营。
(三)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引导激励广大干部勇于担当作为、崇尚务实重干,着力形成“当干部必作为、让干部敢作为、促干部想作为、使干部受监督”的浓厚氛围。民营企业经营者要弘扬企业家精神,珍视社会形象,履行社会责任,争当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的典范,民营企业经营者中的党员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头形成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从政商两个方面共同营造诚信守法、风清气正、交往有道、廉洁高效的民营企业发展环境。
二、积极助推民营企业发展壮大
(四)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政治机关的职责定位,加强对党中央、省、市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和县委、县政府对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有关政策决策部署的落实情况的监督。以严明的纪律确保县委、县政府优化经济相关政策在我县落地生根,为推动我县民营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和纪律保证。
(五)按照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商交往行为,支持、鼓励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依规依纪依法的前提下,坦荡真诚同民营企业家接触交往,主动热情搞好服务,积极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引导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守法诚信作为安身立命之本,在与行使公权力的单位及其公职人员交往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公职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输送利益。
(六)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力度,督促各职能部门认真履行支持、服务、推动民营企业发展的责任,净化政治生态,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的法治环境、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推动形成高品质营商环境。
(1)严肃查处有关职能部门、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在涉企管理服务过程中不落实“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放管服”改革等政策措施,该审批不审批、该服务不服务、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等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
(2)严肃查处有关职能部门、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在涉企管理服务方面玩忽职守或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索贿受贿、违规占用企业财物等涉企政策落实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3)严肃查处有关职能部门、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规或默许、纵容其亲属、子女和特定关系人干涉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和企业股权转让、资本运作、经济纠纷等损害公平公正市场环境的行为。对滥用职权、私舞弊造成企业损失的,依纪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4)严厉惩治危害企业生产经营和损害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对于向企业敲诈勒索、强买强卖、强揽工程、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查处不力的,严肃问责。
(5)严肃追究司法机关在办理涉及民营企业案件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等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对举报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损害民营企业发展环境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以及在与民营企业有关人员接触交往中存在的腐败问题,实行分类登记、优先办理、快速处置、限期办结,对于问题线索反映突出的,经审批可以提级办理,办理结果一律向实名举报人反馈。
三、切实保护民营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七)树立正确的执纪执法理念,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既要查清问题,又要保障民营企业经营者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对涉及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的案件,严格区分经营者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行贿与被索贿、历史问题与当前问题,既要实事求是,又要依规依纪依法,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八)对涉案民营企业经营者采取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调查措施进行重要取证工作时,要严格执行全过程录音录像制度,坚决杜绝违法取证行为。不得随意扩大调取、查封、扣押、冻结范围,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调查措施,予以退还,避免影响民营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切实保障涉案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的合法财产权益。
(九)对涉案民营企业经营者采取留置措施,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报批,要依法规范调查措施适用范围,做到依法使用、审慎使用,不得变相使用,切实保障涉案民营企业经营者的人身安全。
(十)审慎发布涉企案件信息,一般不点名道姓曝光涉案企业,不发布有损企业声誉的相关信息。对于查办民营企业及从业人员案件引发的舆情,及时快速应对,坚持正面引导,将对民营企业的影响降至最低。
四、完善容错纠错机制
(十一)按照“三个区分开来”重要指示和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要求,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在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内予以容错。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在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帮助民营企业解困过程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党纪党规和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存在不可抗力、难以预见因素,导致出现失误和错误的,应当从宽处理或者免予追究责任;对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没有为自己、他人或者部门(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可以不予追究。
(十二)健全澄清正名机制。经调查核实,对受到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民营企业经营者,及时协调有关部门通过适当方式,为其澄清事实真相、消除负面影响。对反映失实或者查无实据的信访举报,应当及时了结,并向所在单位书面反馈,让被举报者放下包袱、轻装前进。对被纳入行贿“黑名单”的民营企业经营者,根据整改到位的情况适时将其退出“黑名单”。
(十三)对一些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不规范行为,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对民营企业经营者具有主动投案、说明问题,积极配合调查,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超出法定追诉追究时效等情形的,依规依纪依法从宽处理或者不予追究。对无主观故意、社会影响小,有轻微违规行为但不够追究纪律法律责任的,以教育整改为主。
五、建立健全服务保障措施
(十四)建立沟通互动机制。建立县纪委、统战部、工商联、工信局四方联动互通机制,定期到企业开展专题调研,召集企业家、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收集意见建议,推动解决问题,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十五)健全“首席服务官”制度。由县纪委监委机关科级干部任企业“首席服务官”,通过县纪委监委领导班子对口联系服务企业、集中走访等方式,经常深入企业,征求意见建议,及时了解解决企业发展现状及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经常征求企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政务服务、营商环境等方面的反映诉求和意见建议。吸纳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代表担任特约监察员,建立与民营企业党组织、纪检组织的沟通联系制度。
(十六)深化以案促改制度。适时召开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大会,通报典型案例,警示廉洁风险。发放民营企业廉洁经营活动倡议书、向企业通报涉企典型案例,深化以案促改,推动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快建立形成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长效机制。积极推进以案促改进企业,开展涉企法纪教育,引导企业培育廉洁文化、强化内控机制建设,树立廉洁价值观,预防和减少违纪违法行为。
(十七)坚持“打铁必须自身硬”,从严要求全县纪检监察干部,严禁违规违纪违法办案,严禁利用职权非法干扰企业生产经营,严禁以权谋私、以案谋私,对于侵害企业合法权益或以权谋私的,一律从严从重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