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西峡县纪委监委机关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来源: 西峡县       发布时间:2020-06-08 19:06 
  

为加强机关印章管理,维护印章的严肃性,确保印章安全合法使用和规范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印章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印章主要包括:县纪委印章、县监委印章、县纪委监委办公室印章,以及机关党委、各支部、机关工会、内设机构、所属事业单位、派驻纪检监察组等部门印章。

二、印章刻制、启用与停用

(一)委机关所有印章统一由办公室负责制发。刻制印章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新成立或更改名称的机构刻制印章,需填写书面申请,经委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工作人员持单位介绍信、机构设置批件及印章式样,到公安部门指定地点刻制。

(二)机关所有印章要在办公室进行压印登记和备案,并以正式文件下发启用通知。未经发文和压印登记备案的印章不能启用。

(三)因机构更名、撤销的,须及时将原印章送交办公室封存或销毁。对字迹已经模糊或缺损的印章,要及时向办公室申请更换,更换印章不再发启用通知。

三、印章使用管理

印章的使用管理采取“专人管理、严格审批、登记使用”的原则。

(一)机关印章实行专人管理。县纪委监委、办公室印章由办公室负责统一保管;机关党委、各支部、机关工会、内设机构、所属事业单位、派驻纪检监察组等部门印章,由各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保管,保管人员名单报办公室备案。印章保管人员要切实增强责任心,妥善安全保管印章。印章保管人员如工作变动,应及时上缴印章,并与重新确定的印章保管人员办理交接印章的手续,不得私自将保管的印章转交他人。

(二)机关正式文件需要使用县纪委监委及办公室印章的,凭拟稿单签发领导签字,并履行使用登记手续后用印。机关执纪执法办案工作相关文书,凭审批流程设置要求的相关领导签字,并履行使用登记手续后用印。机关其他上报、下发的文字材料或对外出具的证明等,凭承办部门分管领导签字,并履行使用登记手续后用印。人事类、上报类等重要事项,报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用印。

外单位文件材料需使用机关印章的,由机关对口部门工作人员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后用印。

遇特殊紧急情况,未经委领导审签又急需使用机关印章的,由办公室工作人员口头向有关领导请示汇报后先行用印,事后由经办人员负责补办用印审批登记手续。

对不符合用印审批登记手续的,一律不予盖章。

(三)严禁在空白的纸张、表格、信函、证件等上面加盖机关印章。严禁将印章带出机关办公场所以外使用,确需在办公场所以外使用的,必须报经委分管领导同意并履行登记手续后,由其指派的人员负责携带印章外出用印,使用完毕后及时办理归还登记手续。

(四)规范使用印章,做到“齐年盖月”(即印章的左边缘与落款日期的年相齐,月、日盖在印章的下面);盖章时用力要均匀,落印要平衡,印泥(油)要适度,保证印迹端正、清晰。

(五)要健全用印登记制度,建立用印登记台账,详细记录每次用印时间、事由、密级、份数、审批领导等事项,登记台账装订成册,长期存档备查。

四、监督检查

(一)机关党委、各支部、机关工会、内设机构、所属事业单位、派驻纪检监察组等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实际,建立相应的印章管理制度。

(二)由办公室牵头组成检查组,每年至少对机关各部门落实印章管理制度情况开展一次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向委领导报告,对于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

(三)对印章保管使用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

五、其它事项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