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举控告是党员、群众行使监督权的重要渠道,也是纪检监察机关获取问题线索的重要来源。但现实工作中,一些失实举报客观存在,尤其对党员、干部的诬告陷害时有发生,这不仅会浪费执纪执法机关办案资源,还严重影响被诬告陷害者的工作积极性,甚至污染一地的政治生态。
什么情形属于诬告陷害?遭到诬告陷害应该怎么办?诬告陷害他人又会受到什么处罚?结合相关法规和条例的规定,我们一起来学习。
首先需要分清两个概念——错告和诬告。
错告是在主观上没有陷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没有捏造事实或者伪造材料等行为,因检举控告人理解认识偏差或了解情况不全面等原因导致反映内容失实。
诬告则是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行为。
这其中包括:出于个人政治目的捏造事实,陷害、抹黑、诋毁他人的;因为不合理诉求没有得到满足,为了一己之私造谣中伤他人的;由于个人恩怨、嫉妒心理无中生有,散布谣言和不实消息发泄私愤的等。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党员进行批评、揭发、检举以及提出处理、处分要求,应当通过组织渠道,不得随意扩散传播、网络散布,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
我们党历来旗帜鲜明、态度坚决地反对诬告陷害行为。《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
党员、干部在遭到诬告陷害时,可以积极向组织反映情况,并配合做好相关核实工作,实事求是说明问题。《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党员有党内请求权,遇到重要问题需要党组织帮助解决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逐级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并要求有关党组织给予负责的答复。”
为保护被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纪检监察机关会对失实检举控告采取一定方式进行澄清,向其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以及本人发函说明或者当面说明;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对被诬告陷害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开展思想政治工作,通过谈心谈话消除其顾虑,保护其干事创业积极性,推动其履职尽责、担当作为。
对于查处的典型诬告陷害案件,纪检监察机关会进行通报曝光。对通过诬告陷害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利益,纪检监察机关会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诬告陷害要不得,害人害己害事业。党纪国法对诬告陷害行为所承担的纪律责任、法律责任都有明确规定。
2020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进一步对“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做出专章规定,并明确了5种诬告陷害的从重处理情形: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仍诬告陷害他人的;强迫、唆使他人诬告陷害的;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如果只为了一己私利或泄私愤,对他人“泼脏水”,不仅会受到严肃查处,还有可能会“吃牢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来源:党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