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19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决卧龙区潦河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王琪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王琪身为中共党员,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卧龙区纪委常委会2019年8月21日研究决定,给予王琪开除党籍处分。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经卧龙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办公会2020年6月23日研究决定,给予王琪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由工勤四级降为工勤五级,自2019年8月2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