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纪委监委各部(室)、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人员及抽调人员(以下统称“工作人员”)。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开展公务活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出差审批手续,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分管领导(副书记)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如下表:
级 别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 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工作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条 工作人员赴省外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出差,执行财政部制定的有关城市差旅住宿费标准(详见附件1);赴省外其他城市出差,执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当地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公布前,可对应暂按其省会或省辖市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赴省内省辖市出差,住宿费标准为每人每天不超过330元,其中,洛阳市城区4至5月上旬出差住宿费标准为每人每天不超过500元;赴省内县城出差,住宿费标准为每人每天不超过300元。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应当在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单间或标准间住宿。
第四条 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外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按(附件1)执行;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市辖区内的县(含官庄工区、鸭河工区)出差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市外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市辖区内的县(含官庄工区、鸭河工区)出差每人每天30元包干使用,不再报销与市内交通相关的费用支出。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出差人员由委机关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不再报销与市内交通相关的费用支出。
第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本人实际乘坐火车硬座票价的6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以乘坐软卧。符合乘坐软卧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本人乘坐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
第七条 工作人员在外长期开展监督检查、案件查办等(连续5天以上)专项工作的,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市外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市辖区内的县(含官庄工区、鸭河工区)住宿费每人每天在180元限额内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市外每人每天合计100元,市辖区内的县(含官庄工区、鸭河工区)每人每天合计60元,可以发给个人包干使用,也可由工作组统一掌握使用。
第八条 工作人员出差当天往返但公务活动超过半天的,可安排午休房,房费在住宿费限额标准一半内凭据报销。
第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经委机关负责同志批准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省亲办事期间住宿费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扣除回家省亲办事天数计算。
第十条 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南阳市卧龙区纪委监委机关出差审批单》(附件3),《差旅费报销单》(附件4),机票、车票、船票、保险费票据及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差旅费用由委机关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原则上转入职工个人借记卡或单位工资代发户。
第十一条 办公室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纪委监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事项,按区财政局有关文件执行。
本办法如遇上级规定调整时,按新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