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区纪委监委有关工作群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工作群在工作交流、信息共享、提高办公效率中的作用,结合工作实际和保密工作相关规定,经委领导同意,制定印发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群是指办公室建立的机关微信工作群和机关各部室、直属事业单位,各派驻(出)机构自行建立的微信(QQ)等工作群。
第二条 机关工作群和派驻纪检监察组群的成员必须为在职人员和履行正规抽调手续的同志,其他业务工作群由管理员根据工作需要界定群成员,成员为区纪委监委机关或我区各单位负责或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同志。
第三条 各工作群至少明确一名群管理员,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工作群进行日常管理。
第四条 群成员的准入和请出操作由群管理员负责,其他人邀请人员加入,须经群管理员同意。
第五条 各群成员实名制管理,群成员名称为“单位+姓名”,进群成员要及时、主动修改群昵称。
第六条 调离、退休的同志和已回原单位的抽调人员要及时主动退群,不主动退出的,由群管理员负责通知其退群或将其移出群。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管理员要迅速对群内成员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成员进行甄别、梳理,今后定期进行检查、清理。
第七条 各工作群只限于本人使用,严禁家人、朋友以及他人使用。
第八条 群消息发布以工作信息、通知公告和工作交流为主,不得在群内随意聊天、不得发布与工作无关的信息。工作信息、通知公告的发布必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九条 每一位群成员必须自觉做好群内安全保密工作,对发布的信息和交流的工作内容负责。严禁在群内发布涉密信息、敏感话题,严禁传播小道消息或未经核实的信息,严禁将群内信息扩散至群外或互联网。违反规定发布不当信息的,给予发布人提醒谈话、通报批评等组织处理,引起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纪律责任。
第十条 机关各部门、派驻机构负责人对本部门工作群的运行使用负责主要管理责任,群管理员负直接管理责任。要加强对群内信息发布、工作交流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不当信息,第一时间进行处置,并向分管领导报告。如果由于在群内发布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信息或其他不当信息、引起负面舆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起实施,请严格遵照执行。
中共南阳市宛城区纪委办公室
2020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