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纪委监委机关印章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
来源: 宛城区       发布时间:2020-12-15 10:12 
  

为规范委机关及各室印章的管理和使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印章的保管

1.“中国共产党南阳市宛城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南阳市宛城区纪委办公室”“南阳市宛城区监察委员会”印章,由办公室主任保管;“中共南阳市宛城区纪委财务专用章”印章,由办公室负责财务的人员保管。

2.机关其他各室印章,由室主任或由室主任指定的正式在编人员保管。

3.机关各室保存的涉及委机关单项工作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其他单项工作的印章,由室主任或由室主任指定的正式在编人员保管。

4.印章应存放在铁皮柜或办公桌抽屉内,平时必须上锁,用后即放回原处并及时上锁,钥匙由印章管理人员随身携带。未经委领导或有关室负责同志同意不得将印章交给其他人员保管;管理印章的人员变动工作,必须办理印章移交手续,接替人员应报办公室备案。

二、印章的使用

5.使用“中国共产党南阳市宛城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印章,须经区纪委副书记批准,重要事项须经区纪委书记批准。以区纪委名义上报、下发需加盖公章的公文,凭区纪委书记或副书记签发件用印;办理其它事宜需要使用印章的,应当由本人、科室或其他相关单位写出书面申请,经分管办公室副书记批准。

6.使用“中共南阳市宛城区纪委办公室”印章,须经分管办公室的副书记批准。以区纪委办公室名义发出需要加盖公章的文件或函件,凭委领导签发件用印;机关工作人员开具出差证明、工作介绍信、证明材料等事宜需加盖区纪委办公室印章的,须本人或科室提出申请,经分管办公室的副书记批准。

7.使用“南阳市宛城区监察委员会”印章,由监察委主任批准。

8.各室使用本室印章或有关业务专用章,须经分管常委、委员批准。

9.机关各业务室的印章只能用于案件查办卷宗的有关材料。各业务室不得向其他单位发函。查办案件使用印章需经本室主任同意。除“中共南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印章外,其它各室印章一般不得对系统外使用。

10.使用印章应保留依据材料并予以登记。非特殊情况和机关领导同志特别批准,不得在空白信(凭证)上加盖印章;特殊情况并经领导同志特别批准在空白信(凭证)上用印时,应办理有关手续并记录在案。

三、印章的管理

11.使用印章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报批手续,并由印章保管人员亲自加盖。

12.因工作或其他原因需刻制印章的,须写出书面申请报分管办公室的副书记批准;停止使用的印章应在15日内交办公室机要员保存或销毁,并办理有关手续;印章损毁或丢失应及时报告办公室,由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处理。

13.机关工作人员外出执行公务一律不准携带公章,特殊情况下必须携带的,应写出书面申请经委主管领导同志签字批准。

14.机关各部门负责同志和印章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对违反规定使用、错用、丢失印章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5.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