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关差旅费管理,根据《宛城区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宛区财〔2014〕74号)、《关于调整宛城区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及对其他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宛区财〔2016〕36号)和《宛城区财政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宛区财〔2019〕1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区纪委监委机关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出差审批程序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安排出差事项,尽量减少出差行程和人员,压缩公务经费开支。需要出差的由出差人员事先填写区纪委监委机关公务出差审批单,并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案件类出差的,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常委、委员审批签字,并口头汇报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同意。审批单复印件交廉政教育中心和案管室备案。
(二)一般公务出差的,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在审批单上审批签字后报分管常委、委员审批签字,并口头汇报分管副书记(副主任)同意。审批单复印件交办公室备案。
(三)领导班子成员因公出差的,报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审批。
因公务紧急或其他情况不能办理书面审批手续的,按以上程序以通讯方式请示批准,出差后及时补办出差审批单并备案。
二、报销管理
(一)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出差人员自行制作凭证,凭证应包括《出差审批单》(附后),机票、车票、船票、保险费票据、住宿费发票等凭证,涉及会议、培训、考察、调研等事项的,将有关文件的附上。
(二)报销凭证须由机关财务人员按有关财务规定进行审核,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退回,符合规定的按财务审批程序审批后予以报销。
(三)住宿费、餐费、机票等支出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原则上转入出差人员个人借记卡或单位工资代发户。
(四)机关聘用司机出差,过路费、停车费等必要符合规定的支出,伙食补助费比照机关在编工作人员标准发放,由出差人员一同办理。
(五)其他事项严格按照宛区财〔2014〕74号、宛区财〔2016〕36号和宛区财〔2019〕134号)执行。
附件:区纪委监委机关案件类公务出差审批单、因公出差补助简要说明
中共南阳市宛城区纪委办公室
2020年6月19日
机关公务出差审批单
出差人 |
人 数 |
||
出差地点 |
至 |
出差事由 |
|
至 |
|||
拟出差时间 |
自 月 日至 月 日 |
拟乘坐交通工具 (是否带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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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 意 见 |
分管常委、 委员意见 |
因公出差补助简要说明
表一:临时性
区 域 |
住宿费(人/天) |
市内交通费 |
伙食补助费(两种居其一) |
|
市内区外 |
180元内 |
30元/人/天 (派车无) |
50元/人/天 |
实报实销(标准内) |
省 内 |
300元(县) |
80元/人/天 (派车无) |
100元/人/天 |
实报实销(标准内) |
330元(省辖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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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外 |
按照各省标准 |
80元/人/天 (派车无) |
100元/人/天 |
实报实销(标准内) |
说 明 |
按照上述标准补助以后,不再报销任何交通、通讯相关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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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长期性(连续5天以上)
区 域 |
住宿费(人/天) |
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两种居其一) |
|
市内区外 |
180元内 |
60元/人/天 |
实报实销(标准内) |
市 外 |
300元(县) |
100元/人/天 |
实报实销(标准内) |
330元(省辖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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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外按照各省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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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
按照上述标准补助以后,不再报销任何交通、通讯相关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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