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桐柏县纪委办公室
关于印发《桐柏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工作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产业集聚区)纪(工)委,县纪委监委机关各部室、各派驻纪检监察组:
《桐柏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桐柏县纪委办公室
2019年12月18日
桐柏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关于加强和改进案件审理工作的意见》等规定和市纪委有关办法,结合我县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移送审理的案件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受理范围;
(二)审查调查终结的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
(三)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案件;
(四)案件材料齐全并装订成卷;
(五)经有关领导批示同意移送审理。
第三条 移送审理的自办案件卷宗需包含以下材料和手续:
(一)线索处置、初核、立案、采取审查调查措施、查封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等全部程序手续材料;
(二)经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的审查调查报告(有涉案财物的须包含涉案财物报告);
(三)被审查调查人忏悔反思材料;
(四)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材料。被审查调查人拒绝签字,或对违纪违法犯罪事实提出辩解意见的,需同时附审查调查组对被审查调查人意见的驳斥意见;
(五)被审查调查人干部任免审批表及相关任职、免职(含终止或辞去、接受辞去职务)文件、材料;
(六)全部证据材料(按问题分类排列);
(七)涉嫌职务犯罪的,应移送《起诉建议书》、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被审查调查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户籍登记表和有无违法犯罪的证明文件、被审查调查人到案经过、有无自首、坦白、立功、配合审查调查等从宽处罚情形的说明以及相关证据材料;
(八)审查调查组对照案件程序填写完成的《自办案件程序和手续自查表》;
(九)经案件承办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批的《案件移送审理呈批表》;
(十)基层意见。
上述材料应当参照模拟案卷装订。
第四条 移送审理的司法判决案件需包含以下材料:
(一)判决书、裁定书原件及生效证明;
(二)证明被审查调查人基本情况的材料。
第五条 乡镇纪委报送审核的案件按照《桐柏县纪检监察机关“乡案县审”工作程序规定》(桐纪办〔2019〕23号)办理。
第六条 审理部门收到移送审理的相关材料后,由联络该案件承办部门的审理人员进行形式审核,主要审核移送审理的手续是否完备、案卷材料是否齐全、案卷装订是否规范,并形成是否受理的意见后报告室主任和分管领导。
第七条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经审理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同意后予以登记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按程序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暂缓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通知案件承办部门及时补充、完善。
第八条 案件受理后,由联络该案件承办部室的审理人员作为主审人负责案件审理工作,全面审理案卷材料,提出主审人意见。
遇有涉嫌职务犯罪、领导交办急需处理等重大、特殊案件,可由案件审理部门负责人指定主审人。
第九条 审理工作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条 主审人在审理过程中应当与被审查调查人进行复核谈话,核对违纪违法事实,认真听取被审查调查人的意见,了解有关情况,做好谈话记录,充分发挥复核谈话监督、教育的作用。
第十一条 审理部门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证据不足的,应予补充或重新审查调查:
(一)需要补充完善证据材料的,审理部门报分管领导批准后,退回该案件承办部门补充审查调查;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审理部门提出退回重新审查调查的意见,报主要负责人批准后,退回该案件承办部门重新审查调查。
补充审查调查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二条 补充审查调查或者重新审查调查结束后,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形成情况报告,将补证材料装订成卷后移送审理部门,审理部门应当及时审核补证材料,需进一步补充证据的,报领导批准后,通知该案件承办部门进行补证。
第十三条 主审人审理结束后提出主审人意见,主审人意见应按照中纪委、省纪委有关审理报告的规定制作,内容全面、体现党内审查特色,涉嫌职务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还应当形成《起诉意见书》,作为审理报告附件。
第十四条 坚持集体讨论制度,主审人在审理部门室务会上汇报案情和主审人意见,参会人员集体讨论,讨论过程发扬民主,畅所欲言,讨论情况记录保存并附卷。室务会集体讨论后,主审人根据室务会意见形成审理意见,审理意见要向分管书记汇报,并经书记办公会讨论后形成审理报告。
第十五条 审理报告经主要负责人签批后,报请县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会议审议。
按照相关规定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报请批准的,由审理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桐柏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