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纪检监察系统监督工作,建立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切实提高监督工作质量、效率和效果,突出监督第一要务,推动全县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监督工作的意见》等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纪委监委、市纪委监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社旗实际,制定本考评办法。
第二条 考评工作坚持聚焦党风政风监督工作,遵循规律、实事求是,突出重点、简便易行,客观公正、注重效果的原则。
第三条 考评对象为社旗县各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县纪委监委各监督检查室、各派驻纪检监察组。
第四条 考评工作以年度为周期,采取量化评分的方法进行。量化分值分为基础项目得分和奖惩项目得分,满分200分。基础项目100分,奖惩项目100分。
第二章 基础项目(100分)
第五条 日常监督开展情况(40分)
(一)开展监督检查次数(20分)
是指当年各参评单位开展监督检查次数。
(二)发现问题数(10分)
是指当年各参评单位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数。
(三)问题处置率(10分)
是指当年各参评单位发现问题处置数,除以发现问题数。
以上三项指标,按照各参评单位每项工作实际完成情况进行排序,第一名得分为该项满分,其他参评单位得分按比例折算,其他参评单位得分=单项满分×(该单位该项工作完成情况/第一名该项完成情况)。
第六条 重点监督开展情况(20分)
按照“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到哪里,监督检查就跟进到哪里 ”的要求和上级纪委安排部署,及时调整监督工作重心,各参评单位开展重点监督,按照工作信息上报、发现问题线索数、问题处理情况等方面对参评单位进行综合评分。
第七条 交办问题线索处置情况(10分)
党风政风监督中发现的问题线索统一由党风政风监督室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下发督办通知,交由各参评单位办理,并按照问题线索办结率、查实率、查办时限等情况对参评单位进行综合评分。
第八条 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方式情况(20分)
各参评单位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监督工作的意见》要求,紧扣监督内容,综合运用开展谈心谈话、座谈走访、参加民主生活会、提出纪检监察建议、分析研判政治生态、建立完善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等多种监督方式情况。
第九条 专项治理开展情况(10分)
各参评单位按照县委、县纪委统一安排部署,组织或参与全县党风政风监督相关专项治理情况。
第三章 奖惩项目(100分)
第十条 奖励得分
(一) 主动查办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
每主动查处一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件且给予诫勉谈话以上处理的,每人次计1分。
(二)主动查办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案件
每主动查处一起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案件且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每人次计2分。
(三)定期分析研判监督地区(单位)政治生态
按照要求,每半年综合分析研判监督地区(单位)政治生态的,每次计3分。
(四)运用第一种形态占比奖励
各参评单位运用第一种形态占比位居前六名,第六名计1分,每提高一个名次加1分。
(五)发现并报送问题线索奖励
监督检查中发现并按程序向县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报送问题线索的,每条计1分。经查证属实另行计分,仅给予组织处理的,每人次计1分;给予轻处分的每人次计2分,给予重处分或移送审查起诉的每人次计3分。未办结的线索仅核算报送分值,已办结线索直接按最高得分状态计分。每条问题线索得分只计算一次,多次报送同一问题线索,不累加不重复计分,以最高处理结果得分进行奖励。
(六)创新监督检查方式
对当地监督工作有特色,监督方式新颖、效果明显,被县级以上(含县级)党委或纪委肯定的(以原始文件材料为准),每次加2分。
(七)一体推进“三不”建设有力
1.督促开展以案促改工作。由以案促改室按照各参评单位监督地区(单位)安排部署以案促改工作情况、整改落实情况、完善制度机制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排序,对前六名予以奖励,第六名计1分,每提高一个名次加1分。
2.督促巡视巡察整改落实情况。由县委巡察办按照各参评单位监督地区(单位)巡视巡察移交线索处置和整改情况、完善机制建设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排序,对前六名予以奖励,第六名计1分,每提高一个名次加1分。
第十一条 扣分项目
(一)对于开展日常监督工作敷衍应付,长期零问题、零上报,被县纪委监委作为重点检查对象,且被发现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每人次扣1分。
(二)在考评年度中,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上级交办问题线索的,每件扣2分。
(三)未按照要求及时上报每月监督检查情况,出现错报、瞒报、漏报、相关要求未达标等问题,每次扣1分。
第十二条 奖惩项目分值的核算按本办法第十、十一条各项指标累计加、减后得出原始总分,再按照各参评单位奖惩项目原始分值多少进行排序,第一名得分为100分,其他参评单位得分按比例折算,其他参评单位奖惩项目最终得分=100×(该单位奖惩项目原始得分/第一名奖惩项目原始得分)。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在县纪委常委会统一领导下,成立监督工作考评小组,由县纪委监委相关领导负责,县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会同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出台每年的监督工作考评细则,每年1月份对上年度各参评单位监督工作实施考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考评资格:
(一)在考评年度内参评单位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被立案审查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考评材料或者数据的;
(三)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取消考评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县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对各考评单位得分进行核算排序,提交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后确定考评结果。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和监督检查室考评按照得分高低分别排序,位居前三名的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和位居第一名的监督检查室为全县纪检监察系统监督工作优秀单位,位居第四至六名的乡镇(街道)纪委(纪工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和位居第二名的监督检查室为全县纪检监察系统监督先进单位,对优秀单位、先进单位予以表彰。考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考评项目中的数据,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监督管理系统、党风政风监督系统中的数据为准,相关佐证材料由参评单位申报。
第十八条 考评周期为每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年末因未处理等情况暂无法核算分值的,结转至下一考评周期计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会同县纪委监委相关部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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