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县纪委监委请销假制度
来源: 内乡县       发布时间:2020-11-11 16:11 
  

请销假制度适用于委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及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全体成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1.工作人员因私请假(含休假),需填写《请假审批表》;按照审批权限,经有关领导批准同意后将审批表送委组织部备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履行请假程序的,可按照审批权限向有关领导口头或电话请假,并报组织部,事后补办手续。

2.工作人员因个人私事请假,一次不得超过7日,一年不得超过15日。工作人员不按规定请假、不补办请假手续或超期未续假的,按旷工处理。

3.请假应严格履行逐级报批程序。

(1)副书记请假需经书记批准。

(2)常委、委员请假需经分管副书记同意后,报书记批准。

(3)各部室主要负责人、各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请假3日以内(含1日,下同),由分管常委或委员批准;请假3日以上7日以内的,由分管副书记批准。超过7日,应报书记批准。

(4)其他人员请假3日以内的,需经部室主要负责人或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批准;请假3日以上7日以内的,报分管常委或委员批准;超过7日以上的,报分管副书记批准。

(5)正常工作日期间,班子人员凡离开南阳市范围的,应提前向书记报告;部室主要负责人或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离开南阳市范围的,应提前向分管副书记报告;其他人员应向分管常委、委员报告。

4.工作人员请病假的,需附医保定点医院开具的证明(急诊除外),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5.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工伤假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6.工作人员请假,直接领导应确定1名同志负责其工作,并做好工作交接。外出期间要保持通信畅通。

7.请假期满后应及时向批准人销假,并按时上班。请假人因故不能按时上班的,需按程序进行续假。

不能按期返回的,要按照审批权限向有关领导续假;请假返回后,要及时向领导销假。

8.一年内事假累计15天、旷工累计3天以上者,年终不得评先评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