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中共河南省纪委实施<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暂行办法》及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委局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借调人员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从机关外部借调到委局机关并正式办理借调手续的人员。借调人员借调期间在原单位的人事工资等关系不变。
第三条 实行“一案一借调,一事一借调”。借调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的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借调时间超过3个月的,要办理临时党组织关系。
第四条 借调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政治坚定,遵纪守法,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德才兼备,廉洁自律,无违法违纪行为;(二)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三)具备一定的与纪检监察工作相关的能力;(四)身体健康;(五)与委局机关工作人员无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
第五条 借调人员审批程序:
(一)机关各部门及派出纪工委因工作需要需借调工作人员的,由本部门及派出纪工委负责人向主管常委(监委委员)提出借调意向或人选,征得借调人员所在单位同意后,填写《方城县纪委监委借调人员审批表》(附件1),经主管常委(监委委员)、分管副书记签字同意后,报委组织部备案。由委组织部提请县纪委常委会研究批准后,向借调人员所在单位发出《借调函》,办理相关借调手续。
(二)借调人员因工作需要确需延期的,在原定借调期满前5天向委组织部提出书面申请,参照前款规定,办理延期手续。
第六条 核查组、审查组需要借调人员的,一般应当从执纪审查人才库中选抽,按照以上程序办理,由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调配使用。
第七条 借调人员的日常管理:
(一)借调人员在委局机关工作期间,由借调部门负责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定期进行谈话,及时了解掌握借调人员的思想工作状态,切实加强纪律教育和保密教育。
(二)借调人员借调期间,不再承担原单位工作任务。原单位应按规定做好借调人员的工资调整、职务(职称)晋升等管理工作。
(三)确需借调人员参与与被审查人、重要涉案人员谈话,重要的外查取证,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的,一般安排从事辅助性工作。
(四)借调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节假日待遇。借调人员应参加委局机关的学习等集体活动(有特殊规定的活动除外),并参加借调部门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
(五)借调期满后,借调部门根据其工作情况写出《方城县纪委监委借调人员工作鉴定》(附件2),经主管常委(监委委员)、分管副书记审批后,加盖纪委组织部公章,发送至借调人员所在单位。
(六)借调人员回原单位前,借调部门要与其做好相关工作的交接和必要的保密教育,并负责与原单位做好有关交接。
第八条 借调人员应严格遵守委局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凡违反有关规定、以案谋私、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不服从领导以致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借调部门报经主管常委(监委委员)、分管副书记同意后予以退回,并报委组织部备案。同时,根据借调人员违规违纪情节轻重,作出严肃处理。
第九条 借调部门和领导干部不得干预借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岗位调整、职务(职称)晋升等事项。
第十条 机关各部门、各派出纪工委严禁私自借调人员。如发现有违反本规定借调人员的,一律责令退回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方城县纪委监委借调人员审批表
2、方城县纪委监委借调人员工作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