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和规范机关财务管理工作,依据上级关于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委机关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严格执行上级财务管理的各项政策规定,坚决杜绝违纪违规问题发生;
(二)优质服务机关工作,全力提供坚强保障;
(三)落实机关人员合理报酬,激发干事创业热情;
(四)厉行勤俭节约,坚持民主理财;
(五)领导干部带头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当好机关表率。
第三条 委机关成立财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在委领导班子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委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机关财务工作的副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机关财务工作的常委(或委员)担任,成员由委办公室主任、委办公室分管财务工作的副主任、委机关从事实际财务工作的人员组成。
第四条 各室(包括各部、中心,基地,各派出纪工委,各派驻纪检监察组,下同)设立财务报帐员,按本制度要求,就财务管理工作负责与委办公室进行日常工作联系,具体办理本室财务管理事项。报帐员一般应由不担任室主要领导职务的委正式人员担任(只有1名正式工作人员的室除外),由各室提名,报委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机关设立“财务工作日”,为每月上旬的第1个和第2个工作日。“财务工作日”期间,各室报账员和机关财务工作人员,应集中时间、精力处理机关人员上报的财务手续。一般情况下,机关其它工作应让位于财务工作。
第六条 委机关财务管理工作应自觉接受县财政、审计等财务管理业务部门的监督、指导,对所提意见和问题应及时落实、纠正,决不能久拖不纠、久拖不改。要通过严格执行政策,切实整改问题,不断提高机关财务管理工作水平,真正把机关财务帐建成全县“示范帐”“标兵帐”。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七条 机关所有收入必须统一纳入机关财务集中管理,不准设立“帐外帐”,不准有“体外循环”资金。
第八条 应统一纳入机关财务集中管理的收入有:
(一)县财政预算内拨款,主要包括机关人员工资、日常办公经费、福利费等;
(二)专项拨款,主要指财政部门为某一具体事项或工作拨入的专用资金;
(三)临时经费,主要指因某方面实际工作需要由财政部门临时拨入的一次性工作经费;
(四)收缴的违纪违规资金,主要指在依据职能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或纪律审查工作时,按照政策规定收缴被监督检查部门和个人的违纪违规资金;
(五)廉洁自律款(包括廉政帐户资金),主要指党员、干部或单位主动上交的礼金、回扣等不应由个人或单位所有的款项;
(六)其它收入,主要指除上述收入之外,依照上级财务管理规定应由机关财务统一集中管理的收入。
第九条 收缴的违纪违规资金、廉洁自律款和其它收入,应严格执行《中共河南省纪委、河南省监察厅关于加强纪检监察机关暂扣封存没收追缴款物管理的规定(试行)》,做到应收尽收。收缴后,由机关财务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河南省罚没收入统一收据》、《河南省罚没物资统一收据》开出发票,加盖机关财务专用章,作为记帐正式凭证。由各室或个人因临时工作需要开出的临时收据,必须及时转换成由机关财务统一开具的正规收据。不管是委机关财务部门还是受处罚单位或个人,都必须严禁将临时收据作为记帐凭证入帐或作为受处罚的正式凭证。
第十条 收缴违纪违规资金,应严格执行《中共河南省纪委实施〈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暂行办法》(豫纪发[2017]8号文件)第六十三、六十四、六十五、六十六、六十七、六十八、七十四、八十七条的规定要求,做到款额准确,手续完备。
第十一条 机关所有收入必须及时存入机关财务收入专用帐户,一般时限不得超过24小时。有特殊情况时,应分别向所在室主管常委(或委员)和副书记说明,并确定入帐时限,征得同意。收入无故不及时存入机关财务帐户的,视为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一节 支前申请
第十二条 建立先申请后支出的支前申请制度。不足1000元的支出,应经室主任、分管常委(或委员)和副书记同意,报委办公室备案。满1000元及以上支出,应填写《方城县纪委监委机关财务支出申请表》(见附表1),不足1万元的支出,报机关财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满1万元及以上支出,应经机关财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委主要领导或委常委会研究同意。支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支出。支出申请获得批准后,除工作过程中必须由当事人直接经手的即时支出外,一般应由委办公室经办、结算。
第十三条 各室的支出申请,一般应提前5个工作日报委办公室受理或备案;特别紧急的支出,应先口头申请,并于事后5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
第十四条 各室支出申请,应坚持做到“四个必须”:
(一)必须是实际工作切实需要的;
(二)必须符合财务管理的规定要求;
(三)必须尽可能采用公务卡或转帐的支付方式,避免因提取现金困难而影响申请的执行;
(四)室主任必须尽到本室财务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支出申请报批程序:
(一)各室按本制度要求于事前提出(或遇紧急工作时事后补办)支出申请;
(二)室主任、分管常委(或委员)和副书记审查,签署意见;
(三)由各室财务报帐员及时报委办公室审核;
(四)经委办公室审核后,报机关财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委主要领导或委常委会议审批。
第十六条 支出申请批准后,必须严格按审批意见执行,不准无故超支,更不准不申而支。否则,委机关财务不予受理。已经审批过的申请,因情况变化实际工作又不需要时,应及时予以取消。
第十七条 各位常委(或委员)、副书记应对各室申报的支出申请进行认真把关,严禁上报虚假申请;委办公室应充分发挥具体管理机关财务工作的职能作用,细致审查申请,确保申请合规合理、合乎实际。在申请报批的每个环节,一旦发现有问题,都应坚决退回上一环节重报,不能让申请带着问题继续走申报程序。
第二节 支出报销
第十八条 委机关所有支出,一般情况下应随支随结;一些需要在外记帐的支出,必须经机关财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在外记帐。不管是机关人员经手的票据,还是经同意在外记账的支出,都应做到一月一清结,一月一报销,不准推拖。若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月报销或结帐的,应经机关财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支出报销结算时间可延长至不超过60天。支出报销和结算时限的认定,以支出实际发生时间为启始时间、以申请报销或结算时间为终结时间进行推算。无故超期不结和超期不报的支出,机关财务不负责结算,也不准予报销。
第十九条 支出经办人在结算支出时,一定要获取能够入帐报销的正规票据(按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提供的方法进行验证),严禁假发票、假印章发票和发票所填内容与支出实情不相符等问题发生。若因经办人过失等原因出现问题而影响入帐报销的,由经办人自己负责。
第二十条 委机关所有支出的报销都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经办人整理票据,分类粘贴,做到凭证制作规范,票据粘贴规整,事由标注明晰。
(二)室主任组织室内人员进行初审,看有无不合规票据、有无不符合支出申请和实际工作需要的支出等问题,并签署意见。
(三)室分管常委(或委员)、副书记把关再审,看有无不准确问题,并分别签署意见。
(四)由各室财务报帐员负责报委办公室,委办公室审核无问题后(有问题的退回),加盖审查专用章,提请机关财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五)满1万元及以上支出,经机关财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报委主要领导审批或委领导班子研究。
(六)按规定额度,经机关财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或委主要领导(或委领导班子)同意准予报销的支出,由委分管机关财务管理工作的副书记签字,转机关财务入帐报销。
第二十一条 委办公室受理各室申报的报销凭证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作出有无问题的明确答复,并应于最近的“财务工作日”内报请研究。
第二十二条 在支出审批各环节把关时,应切实做到以下“十不准”:
(一)不准让假发票入帐;
(二)不准让假印章发票入帐;
(三)不准让无申请或未经批准的申请支出发票入帐;
(四)不准让无故超申请额度支出发票入帐;
(五)不准让无故超结算和报销时限发票入帐;
(六)不准让因私支出发票入帐;
(七)不准让支出事由不合规发票入帐;
(八)不准让与公务活动真实情况不相符发票入帐;
(九)不准让不按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报销审批程序申报的发票入帐;
(十)不准让应使用而无故不使用公务卡或转帐方式结算的发票入帐。
第三节 差旅费
第二十三条 差旅费管理,应严格执行《方城县差旅费管理办法》(方财[2016]14号文件)。在此基础上,对办法规定不具体的地方,本制度作进一步明确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时间1天以内的,应于事前报经所在室分管常委(或委员)和副书记批准;时间超过1天的,应于事前填写《方城县纪委监委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审批表》(见附表2),按表中所列项目逐级报批。不经批准,不得擅自外出。
第二十五条 机关因公出差人员可按规定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申领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应填写《方城县纪委监委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审批表》(见附表3)。机关财务人员按审批意见发放。
第四节 公务接待
第二十六条 公务接待要坚持既热情周到又厉行节约的原则,做到服务高水平、遵规不走样。
第二十七条 接待范围、标准,食宿安排和相关服务,严格按上级规定办事,不准慢待接待对象,不准因服务不周到而耽误工作,不准超标准、超范围接待,不准在接待工作中有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所有公务接待,都应坚持先报批、后接待。特别紧急的接待,应先口头报批,随后补办手续。报批时,应填写《方城县纪委监委机关公务接待用餐审批表》(见附表4)、《方城县纪委监委机关公务接待住宿审批表》(见附表5)。未经批准的接待,机关财务不负责结算,谁接待谁负责。
第二十九条 委所有公务接待活动,统一由委办公室主办。委主要领导参加的,业务室协办;委分管领导参加的,业务室承办。接待费用由委办公室负责一月一清。
第五节 公务用车
第三十条 机关公务车辆,由委办公室集中统一管理,全力服务机关工作,确保及时、周密、安全。
第三十一条 公务用车,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严禁公车私用,严禁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凡因公务需机关提供车辆服务,时间在2个小时以上的,应填写《方城县纪委监委机关公务用车审批表》(见附表6),报经批准。2个小时以下的短时用车,应口头报经委办公室同意。未经批准,不准使用。
第三十三条 委办公室应坚持对所有公车的加油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等费用实行单车核算,做到既严控费用支出,又确保所有车辆经常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第六节 租用临时办公地点
第三十四条 委机关正常办理公务,原则上都应安排在机关内或党员干部警示教育基地。确因个别特殊工作需要,必须租用临时办公地点时,应办理必要的手续。
第三十五条 凡需租用临时办公地点的,应填写《方城县纪委监委机关租用临时办公地点审批表》(见附表7),报经批准。因情况特殊,来不及填写的,应按要求报相关领导口头同意,随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善手续。未经批准不能租用。
第三十六条 在临时办公地点办公人员因工作需要,必须在租用地点用餐时,可按照已批准的用餐标准用餐,并在用餐时逐人逐天逐餐填写《方城县纪委监委机关租用临时办公地点办公人员用餐登记表》(见附表8),委办公室凭此表一月一结算。手续不全不清的,委办公室不负责结算,机关财务也不予报销。
第三十七条 租用临时办公地点的食宿费用,凡符合机关财务管理制度要求的,由委机关财务负责结算,使用者不直接结算。
第七节 公务卡
第三十八条 公务卡因公支出报销,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支出的项目符合县财政局、县人行、县审计局、县监察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县乡预算单位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方财[2014]99号)要求;
(二)符合本制度第三章第一节“支出申请”和第二节“支出报销”规定的要求;
(三)持卡人消费结算获取了正规购物发票、消费交易凭条等应有支付凭证。
不符合以上要求的支出,机关财务不予报销,县财政金融部门公务卡结算管理系统也无法受理。
第三十九条 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必须在规定的透支免息期内办理完毕与银行之间的还款手续,因持卡人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损失由个人承担,因单位与财政、金融部门办理手续不及时造成的损失由单位承担。
第四十条 公务卡因私支出和因个人原因造成丢失、泄密等问题而出现的损失,由个人承担。
第八节 借款
第四十一条 实行公务卡制度后,一般情况下,公务活动开支前不再准予借款。有特殊情况时,应填写规范借据(见附表9),完善审批手续,按本制度第三章第二节“支出报销”规定的资金额度和程序进行审批。
第四十二条 借款到期后,机关财务应及时督促清还。逾期不还的,应报请机关财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委领导班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章 监督问责
第四十三条 机关财务收支活动经办人员对自己经手的财务收支事项负直接责任;室主任、常委(或委员)、副书记按委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财务工作负主要监督管理责任;委办公室、机关财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委领导班子对整个机关财务工作负全面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况者,应予以问责:
(一)经办人员将虚假发票或违规支出,申请入帐报销,或虽未报销但已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室主任、常委(或委员)、副书记未尽到监督管理把关责任,致使分管范围内每月出现多笔帐目(室主任每月有2笔或全年有5笔及以上,委领导班子成员每月有3笔或全年有6笔及以上)未按本制度规定办理,造成虚假发票或违规支出得以入帐报销,或出现单笔较大数额违纪违规帐目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机关财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委领导班子成员因未尽到应有领导和监督管理责任,造成机关财务管理工作发生严重违纪违规问题,或因未尽到后勤保障责任,影响机关工作开展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四十五条 问责的方式主要有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调整工作岗位等,违犯党纪政纪和法律的,将依纪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 对应问责的责任人进行问责,一般由委办公室负责调查清楚问题事实,报请机关财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委领导班子研究做出决定,需要采取组织措施或追究违纪违法责任的,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查办案件工作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如有与上级政策规定不符之处,以上级意见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委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