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违规配备和使用公车问题
来源: 邓州市       发布时间:2022-07-07 16:07 
  

编者按: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指出,必须坚决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严明纪律整饬作风,丰富自我革命有效途径。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南阳市及邓州市纪委全会精神,持续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的信号,邓州市纪委特推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系列专题,进一步营造严的氛围,推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我市落实落细。

本期,我们聚焦违规配备和使用公车问题。

违规配备和使用公车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突出表现之一。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贯彻落实和公车改革的逐步推开,公车管理不断规范,但是个别党员干部长期形成的不良用车习惯一时难以改变,一些党员干部特权思想作祟,把配备公车当成“待遇”,作为权力、地位、身份、面子的象征,仍然违规配备和使用公车。党的十八大之前主要表现为公车私用、超编制或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豪华装饰公务用车等问题,后来又出现了私车公养、借用管理或服务对象车辆、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等隐形变异问题。

配备标准

机要通信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应急保障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党政机关用车:县(处)级党政机关配备价格16万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乡(科)级党政机关配备价格15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

典型案例

1.广州市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褚大军违规为公务用车配备豪华内饰问题。2016年,褚大军先后两次安排人员更换一台公务用车奥德赛全车真皮椅套内饰,产生的费用1.3万余元以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维修费名义公款报销。2018年12月,褚大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贵州省兴义市义龙新区司法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彭显钊违规租用车辆问题。2018年9月至2020年3月,彭显钊未经班子集体会议研究,个人决定租用一辆三菱越野车和单位职工的私家车,租车费用共计57320元,彭显钊均采取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虚假协议的方式,用单位办公经费报销。彭显钊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2021年6月,彭显钊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发展和改革局党组书记、局长李春华私车公养问题。2017年1月至2018年4月,李春华任嵩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先后46次使用本单位公务加油卡为其私家车加油,共计16400元。2021年9月,李春华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私车公养费用已追缴。4.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普安县人民医院原院长徐少书违规配备公务用车问题2009年3月,根据徐少书安排,普安县人民医院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购买一辆本田雅阁轿车,并将该车落户在医疗耗材供销商私人户头上,直至2021年7月,该车一直被作为普安县医院办公车辆使用。徐少书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21年8月,徐少书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相关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十条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严格按规定配备专车,不得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者变相配备专车。  

从严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二)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  

(三)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  

(四)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  

(五)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的;  

(六)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七)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  

(八)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  

(九)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