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畏”一词最早见于《管子·小匡》。其意为:敬畏是人对待事务既敬重又畏惧的态度,敬者,专心致志以其业也,让人知晓自己应该做什么而有所为;畏者,戒惧而慎独,让人清醒认知自己不该做什么而有所不为。人有所敬畏,则不敢妄为。敬畏责任和使命、敬畏权力和人民、敬畏纪律和法律,正是敬畏之心的重要内涵,是我们在时代浪潮中坚守正道、行稳致远的关键所在。
敬畏责任和使命,是一种积极的生活态度和工作态度,是对自身价值的深度认知与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责任重于泰山,事业任重道远”,古往今来,无数仁人志士用行动诠释着对责任和使命的敬畏。“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范仲淹将国家和人民的忧患扛在肩头,一生致力于改革弊政,为百姓谋福祉;“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林则徐在民族危亡之际,勇挑禁烟御敌的重任,彰显了对国家和民族的担当。倘若我们每个人都能对自己的责任和使命心存敬畏,将个人的成长与国家、社会的发展紧密相连,何愁不能汇聚起推动社会进步的磅礴力量?
敬畏权力和人民,是一种崇高的政治觉悟与价值坚守,是正确处理权力关系的根本要求。权力源于人民,理应服务于人民,只有心怀对权力和人民的敬畏,才能时刻铭记权力的公共属性,杜绝以权谋私,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将人民的利益置顶,让权力在阳光下规范运行,赢得人民的信任与支持。权力是一把双刃剑,运用得当,可以造福人民;滥用权力,则会损害人民利益。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权力来自人民,也应服务于人民。包拯公正廉明,不畏权贵,用手中的权力为百姓伸张正义,赢得了“包青天”的美誉;焦裕禄扎根兰考,带领群众治理风沙、水涝和盐碱地,将权力化作为民服务的实际行动,把自己短暂的一生都献给了党和人民的事业。他们对权力心存敬畏,对人民满怀深情让我们看到,只有敬畏权力和人民,才能实现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统一。
敬畏纪律和法律,是一种坚定的行为准则与道德操守,是维护社会秩序与公平正义的基石。纪律和法律是社会运行的基本规则,是维护个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防线。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从商鞅变法“立木为信”,到今天全面依法治国,历史和现实都证明,只有敬畏纪律和法律,社会才能有序发展。在法治社会,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违法者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纪律和法律犹如高悬的明镜,时刻警示着人们行为的边界。对其心怀敬畏,意味着自觉约束言行,在任何情况下都不逾矩、不越轨。只有全社会都秉持对纪律和法律的敬畏之心,才能构建起和谐有序、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推动社会向着更加文明、进步的方向发展。
常怀敬畏之心,是广大党员、干部应有的品质和担当。让敬畏成为我们前行道路上的指引灯塔,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在各自的岗位上恪尽职守,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自己的力量。(桐柏县纪委监委 刘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