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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风南阳-廉政周刊》2018年4月20日
发布时间: 2018-04-23 03:36 来源: 南阳市纪委监委网站
  〓本期导读〓
  
  ●市纪委监委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宪法》和《监察法》公益广告
  
  ●监察委员会的第一职责是监督
  
  ●学习监察法,不只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事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2018年第一季度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情况
  
  ●市纪委监委三项举措护航机构改革顺利实施
  
  ●社旗:“双招”齐下 狠纠“四风”问题
  
  ●留置行贿人,推动受贿行贿一起查
  
  【国内要闻】
  
  >>>>监察委员会的第一职责是监督
  
  随着国家、省、市、县四级监察委员会全部组建,党和国家反腐败工作开启了新的一页。“监察委员会专门负责打‘老虎’”“监察全覆盖就是办案全覆盖”……对于监察委员会的性质与职责,不少人心存疑惑甚至误解。
  
  其实,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监察委员会决不只是惩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监察法第十一条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从这条规定中可以看出,监督是监委的基本职责、第一位的职责。监察委员会履行日常监督职责,是代表党和国家,依照宪法、监察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对所有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情况进行监督,促进国家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纪委监督执纪问责,监委监督调查处置,监督都是基础,其目的是要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抓早抓小、防微杜渐,防止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
  
  认为监察委员会是专门打“老虎”的机构,原因在于没有准确理解、全面把握监察委员会的性质与职责。监察机关不是单纯的办案机构,监察全覆盖首先是“监督全覆盖”。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反对腐败“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但必须清醒认识到,不是“打虎”“拍蝇”“猎狐”才是反腐败高压态势,严格监督同样是反腐败高压态势的组成部分。在实践中必须重点强化监督职责,转变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的政绩观,创新监督理念思路和方式方法,保持党员队伍和公职人员队伍的纯洁。纪委监委合署办公,要把监督挺在前面,注重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有机统一,不断强化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日常监督监察。
  
  国家监察同党内监督一样,要把握“树木”和“森林”,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依照监察法开展监察工作过程中,我们面对的大量问题不是犯罪,而是违纪违法,“四种形态”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同样适用。要增强监督工作的锋芒和针对性,综合把握党的政策策略和纪律法律要求,抓常、抓细、抓长,在运用第一种形态上下功夫,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就及时红脸出汗、拉拉袖子提个醒,要综合运用第二、第三种形态,防止一般违纪违法发展成严重违纪违法,防止严重违纪违法发展成犯罪行为。通过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让党员干部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
  
  党内监督实现了对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全覆盖,国家监察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各级纪委监委要按照党中央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的决策部署,聚焦主责主业,集中力量把监督这个基本职责履行好,更加扎实做好执纪问责、依法调查处置等各项工作,推进纪委监委的全面融合和战略性重塑,实现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整体性提升,为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提供有力保障。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学习监察法,不只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事
  
  今天,距离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监察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施行,整整一个月。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监察法通过后,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迅速掀起了学习热潮,努力解决新形势下进一步增强本领、提高素质的问题。必须指出,作为一部由全国人大全体会议通过的基本法律,学习、掌握监察法的精神实质、核心要义、法律条文,决不只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事。
  
  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都应当认真学习监察法。马克思指出,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做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党内监督实现全覆盖,作为与党内监督一体两面、相互促进的国家监察亟待跟进完善。正因此,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理念,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六类监察对象,使监察对象由“狭义政府”转变为“广义政府”,补上了过去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的“短板”,真正把所有公权力都关进制度笼子。其中,许多过去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也不属于检察机关“监督对象”的人被纳入了监察范围。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而言,“牛栏关猫”甚至无人监督的“惬意”将一去不复返。要避免无知者无畏的“人生陷阱”,就必须认真学习监察法,牢固树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才能避免误入歧途、深陷泥淖,在新时代做一名走在前列的奋进者。
  
  每一位公民都应掌握监察法这个有力法律武器。古语云,“道不远人”,真正有效管用的法律都是和人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任何一个公民,在学习生活工作中都免不了要和国家公职人员打交道。这些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的人行为是否失范,是否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对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徒法不足以自行”,停留在纸面上的法律无法保障任何人的权益。只有自己学法、懂法、用法,在必要时候拿起监察法这个法律武器,将群众监督与党内监督、国家监察有效结合起来,才能确保自身合法利益在同公权力打交道过程中不受侵犯。另一方面,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建立中国特色监察体系的创制之举,没有现成的模式可循、经验可借鉴。监察法通过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才真正进入深水区,将触及更多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以天下之目视,则无不见也;以天下之耳听,则无不闻也;以天下之心虑,则无不知也”。实践不断发展,制度建设永无止境,只有广泛汇聚全体干部群众的智慧,才能确保制度建设与时俱进,在实践中不断细化、发展和完善。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带头学好、用好、落实好监察法。作为反腐败斗争的主力军,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只有认真研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论述,系统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学懂弄通监察法的每一条规定,真正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贯彻“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理念,坚持问题导向,边学边干边思考,边研究边实践边解决,才能成为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行家里手,始终正确行使监察权、绝不滥用监察权,推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步步深入。
  
  “一花独放不是春,百花齐放春满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将全面依法治国推向新境界,既需要纪法皆通的纪检监察“专才”,也离不开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抓好自身学习的同时,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多措并举,既发挥好传统渠道优势,又重视发挥新媒体作用,以更广、更活、更为喜闻乐见的方式向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普及监察法。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2018年第一季度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情况
  
  2018年第一季度,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接受信访举报75万件次,处置问题线索28.6万件,谈话函询5.9万件次,立案11.9万件,处分9.6万人(其中党纪处分8万人)。处分省部级及以上干部22人,厅局级干部680余人,县处级干部4500余人,乡科级干部1.5万人,一般干部1.9万人,农村、企业等其他人员5.7万人。
  
  2018年第一季度,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理26.1万人次。其中,第一种形态16.5万人次,占“四种形态”处理总人次的63.2%;第二种形态7.5万人次,占28.8%;第三种形态1.3万人次,占5%;第四种形态7800余人次,占3%。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市纪委监委三项举措护航机构改革顺利实施
  
  近日,南阳市纪委监委印发通知,要求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强化政治责任担当,迅速行动、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严格执纪监察,严明纪律规矩,坚决维护党中央改革决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确保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各项决策部署在南阳落地见效。
  
  加强监督检查。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改革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改革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把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实施情况作为巡察的重要内容,发现违纪问题,强化成果运用,狠抓整改落实;充分发挥派驻机构“探头”作用,加强对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单位)在机构改革中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市委工作安排、执行纪律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督促解决。
  
  严查违纪行为。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在党委领导下,全面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双重职责,会同有关职能部门,严肃查处各项违反纪律问题。严明政治纪律,严明组织纪律,严肃机构编制纪律,严肃干部人事纪律,严肃财经纪律,严格保密纪律,对发现的违纪问题,不管涉及谁,不管涉及多少人,都必须坚决查处,绝不姑息迁就。
  
  强化追责问责。对失职失责、敷衍塞责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严肃问责,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从重处理,对该问责而不问责的也要严肃问责,典型案例一律通报曝光,推动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局面。同时,纪检监察机关要把自已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带头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严格按照既定时间表和路线图,坚决完成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各项任务,勇做深化改革的先锋和遵纪守纪的表率。
  
  (来源:市纪委监委)
  
  >>>>社旗:“双招”齐下 狠纠“四风”问题
  
  为充分发挥派驻监督的“探照灯”作用,社旗县纪委监委17个派驻纪检监察组“双招”齐下,狠纠“四风”问题,让派驻“探头”覆盖面更广泛、清晰度更高,切实以永远在路上的执着把全面从严治党引向深入。
  
  传达责任出“明招”。对县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制度传达驻在单位党组,要求认真学习,严格相关规定要求落实到位。召开驻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主任责任联络员会议,按照纪检组梳理出的重点工作清单履职到位,按时间节点开展好相关事项,并将相关材料报纪检组备案,为服务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提供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作风督查出“实招”。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增加机关工作人员的作风纪律意识,派驻纪检监察组突击对驻在单位机关作风进行检查,不讲情面,不打招呼,对上班迟到、上班期间做与工作无关事情的人员进行现场
  
  张良 2018/4/23 9:18:12
  
  取证、记录。通过督查,对上班时间不在岗、上班期间迟到早退的工作人员进行提醒谈话,要求其深刻剖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杜绝下次再犯。纠正“四风”没有休止符,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下一步,社旗县纪委将进一步巩固深化改进作风的成果,积极发挥派驻监督的作用,对“四风”问题采取零容忍,保持高压态势,让“四风”无处遁形。
  
  (来源:社旗县纪委监委)
  
  【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
  
  >>>>留置行贿人,推动受贿行贿一起查
  
  2018年1月11日,经河南省平顶山市委主要领导审批,并报河南省纪委监委批准,平顶山市纪委监委对新华区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杨某实施留置措施。该案是河南省留置第一案。
  
  与以往的受贿案件不同,杨某有着数十年的法院工作经历,任法院院长十年有余。在此案中,“围猎”他的大多是“知法懂法”之人,他们想尽办法订立攻守同盟,对抗调查。
  
  其中,较为典型的是王某、侯某两名行贿人。他们虽然随叫随到,但一直不愿交代实情,一直坚持说“真没有这回事”,每天和调查组耗时间。加之此二人在当地影响力较大,这也使得其他行贿人纷纷效仿,不愿如实交代问题,为案件查办工作增加了困难。
  
  在这种情况下,平顶山市纪委监委果断采取措施,决定对行贿人王某、侯某实施留置。
  
  2018年1月17日,平顶山市郏县纪委监委依法对王某采取留置措施,2018年1月31日,平顶山市湛河区纪委监委依法对侯某采取留置措施。
  
  面对调查组宣布的留置决定书,王某和侯某感到十分惊讶。但留置伊始,他们依旧不愿承认,坚称和杨某没有任何经济往来。王某甚至故作镇定地把事先串供的话抛出来:“车是我的车,过户到王某某(杨某侄子)名下是因为我官司太多怕执行,所以放到他名下。”侯某则态度强硬地表示:“你们可以在平顶山的商业圈打听打听我,我是个正经生意人。我不可能给杨某送一分钱,我认识的领导多了,杨某算老几?我凭啥给他送钱?”留置措施下,攻守同盟似乎依旧坚不可摧。
  
  随着调查的深入,事情渐渐出现转机,留置行贿人的威力很快显现。杨某得知行贿人被留置后,首先交代了犯罪事实:王某、侯某分别向自己行贿汽车一台,让自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干预、插手司法活动,向有关部门打招呼,为其谋利,影响案件判决。为规避调查,车辆过户在自己侄子的名下,并提前串通好了应付调查的一套说辞。当王某得知杨某已经交代,心理防线崩塌,很快便如实交代了自己的行贿事实,这对杨某案件的快速突破、证据固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对行贿人采取留置措施,有利于更加方便地收集、固定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以形成稳定的证据链。“侯某在被留置前,调查人员到其企业调取证据,在其授意下,下属员工总是以‘材料找不到’、‘当初的经办人员已经离职’等原因搪塞。侯某被留置后,面对调查人员开具的调取证据清单,公司员工也开始积极配合调查。”负责杨某案的平顶山市纪委监委第一审查调查室主任张领涛说道,“为了减少留置可能带来的影响,保证生意正常运转,不影响涉及的项目、工作进度,侯某自己也很快摆正态度,主动交代了行贿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全面深化,各级纪委监委正在有效运用留置行贿人的措施,推动受贿行贿一起查。河北省纪委监委、湖南省纪委监委、成都市纪委监委加大对“围猎者”的查处力度,一些非共产党员、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双非”行贿人都受到相应的处理;山西省纪委监委在查处梁某案时,通过同时留置受贿人、行贿人,使案件得以快速突破;浙江省平湖市纪委监委在查办俞某某行贿案中,通过留置行贿人,还查出俞某某有过向某市级单位干部王某某行贿的行为,推动了其他受贿行贿案件的查处。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留置行贿人同时给受贿人、行贿人以巨大震慑,能有效防止当事人订立攻守同盟、互相串供、隐匿销毁证据、转移赃款赃物等,为推动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推动监察体制改革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发挥了重要作用。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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