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15日《清风南阳-廉政周刊》总第145期 农历五月初二 星期五
〓本期导读〓
●持续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
●我市启动换届风气巡回督导工作 严肃换届纪律 确保风清气正
●市纪委市委组织部重申“九个严禁 九个一律”换届纪律的公告
●市纪委就加强“端午”期间监督检查发出通知
●市纪委监委机关各党支部召开以案促改专题组织生活会
●桐柏:严纪律强监督抓问责 确保端午节风清气正
●内乡:强化村务监督 遏制基层“微腐败”
●社旗:开展《宪法》《监察法》集中宣传活动
●留置措施的审批权限、期限、执行和解除
【国内要闻】
>>>>持续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
持续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是纪检监察工作一以贯之的要求,展现的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定信仰信念、顽强意志品质和强烈使命担当。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重整行装再出发,以永远在路上的执着把全面从严治党引向深入,开创全面从严治党新局面。
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已经公布12名中管干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的消息;今年一季度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立案11.9万件,处分省部级及以上干部22人,厅局级干部680余人,处置问题线索数、立案数、处分人数等数据相比同期全方位增长。这充分印证了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特别是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区域性腐败和领域性腐败交织、用人腐败和用权腐败交织、“围猎”和甘于被“围猎”交织等问题依然突出。必须坚决摒弃差不多了、该松口气、歇歇脚的想法,坚决摒弃打好一仗就一劳永逸的想法,坚决摒弃初见成效见好就收的想法,巩固压倒性态势、夺取压倒性胜利的决心必须坚如磐石,以“越是艰险越向前”的英雄气概和“狭路相逢勇者胜”的斗争精神,将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
全面从严治党,“打虎”“拍蝇”“猎狐”是反腐败高压态势,严格监督同样是反腐败高压态势。必须准确把握保持高压态势和强化监督的辩证关系,以“惩治这一手不放松”促进监督实效,使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少犯错误、不犯错误。一方面,要强化监督这个纪委监委首要职责、第一职责,转变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的政绩观,运用好监督执纪前三种形态,用党纪法规管住“好党员”“好公职人员”到“阶下囚”的广阔领域,防止一般违纪违法发展成严重违纪违法,防止严重违纪违法发展成犯罪行为。另一方面,要果断稳妥用好第四种形态,绝对不能让底线有所松动,以高压态势始终不减,确保纪律法规始终带电、监督始终到位。
不坚持无以深化,不深化无以发展。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准确把握、坚决落实稳中求进基本工作方针,把管党治党的螺丝拧得更紧,以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的思路举措,把“严”字长期坚持下去,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坚定不移反腐惩恶,推动反腐败斗争不断向纵深发展。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本地新闻】
>>>>我市启动换届风气巡回督导工作 严肃换届纪律 确保风清气正
为切实加强对市人大、政府、政协换届风气的监督,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环境,6月12日,我市对换届风气巡回督导工作进行了部署。
巡回督导在市换届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干部作风整顿年活动办公室联合组建7个“换届风气巡回督导组”,从6月上旬开始,分赴各县市区和市直单位,对“五类责任主体”落实情况,“九个严禁九个一律”落实情况,“十个一”教育宣传情况,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推荐提名情况、人选资格把关情况、选举情况,以及举报受理查核情况,开展全方位、全覆盖的督促检查。
督导活动将贯穿换届工作全过程。督导方式主要有集中督查、专项督查和暗访督查。集中督查根据换届工作时间进度,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推荐提名、考察、选举等重点环节进行。专项督查根据“12388”、“12380”举报平台受理情况和舆情反映情况,进行分析研判,针对线索具体的反映件进行督查督办。暗访督查根据需要由各督导组自行安排。
(来源:南阳日报)
>>>>市纪委市委组织部重申“九个严禁 九个一律”换届纪律的公告
当前,我市人大、政府、政协换届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为确保换届风清气正,特对“九个严禁九个一律”换届纪律进行重申:
严禁拉帮结派,对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的,一律给予纪律处分。
严禁拉票贿选,对在民主推荐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一律排除出人选名单或者取消候选人资格,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贿选的依法处理。
严禁买官卖官,对以谋取职务调整、晋升等为目的贿赂他人或者收受贿赂的,一律先停职或者免职,并依纪依法处理。
严禁跑官要官,对采取拉关系或者要挟等手段谋取职务或者职级待遇的,一律不得提拔使用。
严禁造假骗官,对篡改、伪造干部档案材料的,一律对相关人员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严禁说情打招呼,对搞封官许愿或者为他人提拔重用说情打招呼的,对私自干预下级干部选拔任用的,一律记录在案,情节严重的严肃追究责任。
严禁违规用人,对突击提拔调整干部、超职数配备干部和违反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的,一律宣布无效,并视情节对相关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严禁跑风漏气,对泄露、扩散涉及换届人事安排等保密内容的,一律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严禁干扰换届,对造谣、诬告他人或者妨害他人自由行使选举权的,一律严厉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为加强换届风气监督,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建立了综合举报受理平台,重点受理违反换届纪律有关问题举报。
市纪委举报电话:12388
市委组织部举报电话:12380
举报短信:17837788195
通信地址:南阳市七一路53号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
(来源:南阳日报)
>>>>市纪委就加强“端午”期间监督检查发出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省纪委就 “端午”期间持之以恒正风肃纪的精神,日前市纪委下发通知,要求全市各级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加强“端午”期间监督检查工作,营造风清气正的节日氛围。
通知强调,要搞好学习教育。“端午”前,要督促所辖地区、部门和单位的党组织认真落实主体责任,组织全体党员干部学习中央纪委6月12日公开曝光的《关于八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通报》、《中共河南省纪委关于五起省管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的通报》和市纪委相关通报,贯彻落实《中共南阳市纪委关于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加强五一端午期间风气监督的通知》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对照自身进行检查,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严格遵守有关纪律要求,营造风清气正的节日氛围。
通知要求,要强化监督检查。“端午”期间,要强化监督检查,畅通监督举报渠道,不断传导压力,持续保持正风肃纪的高压态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既紧盯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也要管住“普遍大多数”,将纠正“四风”工作覆盖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既要紧盯公务接待和差旅、公务用车、单位食堂和驻外办事处等关键环节,严防相关单位和党员干部借过节之机搞吃喝送礼、公车私用、公款旅游、滥发钱物、大办喜庆事宜等违规违纪问题,又要加强对所辖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和组织开展学习教育情况的监督检查,层层压实责任。要严格落实“越往后执纪越严、处理越重”的要求,对顶风违纪行为露头就打,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通报曝光一起,对违规违纪行为一律追究领导责任,坚决防止反弹回潮,保持纠正“四风”高压态势。
市纪委将组织巡回督查和明察暗访,采取大数据分析等方式,精准查纠顶风违纪行为,视情况通报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③2
市纪委举报受理电话:12388。
(来源:南阳日报)
>>>>市纪委监委机关各党支部召开以案促改专题组织生活会
为深入开展以案促改工作,近日,市纪委监委机关各党支部相继召开以案促改专题组织生活会,在全市纪检监察系统以案促改制度化常态化上走在前做表率。
集中学习提高认识。各党支部召开以案促改专题组织生活会,以支部为单位深入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学习全省、全市纪检监察系统集中开展以案促改活动精神。通过原原本本学习、发言交流讨论、记录学习笔记等方式,提高了纪检监察干部对以案促改工作政治性、重要性、必要性、长期性的认识,切实把坚持标本兼治推进以案促改工作引向深入。
以案明纪警钟长鸣。以发生在全省、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内的违纪违法典型案件为反面教材,深化教育、深刻反思,查摆剖析、检身正己,做到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有效增强守纪律讲规矩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持续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效应,补齐不能腐的制度短板,激发不想腐的内生动力。
深刻反思筑牢防线。高质量开展组织生活会的同时,要求机关全体纪检监察干部紧密联系岗位职责和个人思想、作风、工作实际,撰写学习心得体会,实事求是、触及灵魂,深入剖析问题原因、深挖思想根源,确保查摆问题真实准确、剖析问题实事求是、整改措施科学合理,打造“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的纪律部队。
>>>>桐柏:严纪律强监督抓问责 确保端午节风清气正
端午临近,为了持之以恒加强作风建设,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使得领导干部身体力行、以上率下,桐柏县各级纪检监察组织敢抓敢管、严抓严管,警示教育全县党员干部实实在在转变作风,营造风清气正的节日氛围。
明确“九个严禁”。针对节日期间易发多发的公款吃喝、公款旅游、接受基层单位宴请、公车私用、公款购买节礼等方面突出问题明确“九个严禁”。
突出廉政谈话。对全县18个乡镇(产业集聚区)和县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负责人进行节前廉政谈话提醒。唤醒“关键少数”的责任意识,确实担负起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着力加强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紧绷纪律这根弦。
强化监督检查。节日期间,县纪委监委将以“九个严禁”重点查纠内容进行明察暗访。对顶风违纪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一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通过压实责任,严防“四风”问题反弹回潮。
(来源:桐柏县纪委监委)
>>>>内乡:强化村务监督 遏制基层“微腐败”
近年来,内乡县纪委监委针对基层权力任性等问题,围绕谁来监督、监督什么、如何监督,提出了“阵地建设规范、队伍配备规范、档案记录规范、事务处置规范、考核公平规范”等五个规范,力求从源头上遏制群众身边的“微腐败”,促进农村和谐稳定。
坚实基础保障。做好机制保障,该县制定出台了《内乡县村级权力清单(暂行)》《内乡县村务监督委员会考核办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积极完善规章制度;选优配强队伍,广泛选拔具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的“五老”人员(老干部、老党员、老教师、老离职人员、老代表)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选拔素质过硬、群众信任的党员和村民代表担任委员;强化资金保障,县财政每年投入近200万元,统一拨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工作补助,实现了工资由县财政拨发、考核由乡镇组织实施,财务、人事都与村级脱钩,从制度上消除了开展监督的约束和阻力。
瞄准“主业”发力。扶贫资金、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村低保、大病救助等都是群众关心的热点和焦点,如何保障项目和资金公平公正落实到群众手中?内乡纪委监委梳理确定了村务监督委员会重点监督的村财务收支、贫困户精准识别、扶贫资金使用、优抚款物发放、村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等14项村级重大事务公开事项,按照事前、事中、事后三个时间节点及时公开,督促村“两委”把各个项目、标准、数额等相关信息晾晒在阳光下,积极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延展监督范围。内乡县纪委监委还积极探索拓宽村务监督委员会作用的有效途径,要求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列席村“两委”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必须参加与重大事项相关的党员和村民代表大会,及时提醒和制止不科学或者有违规现象的决策;对村级财务支出认真审核把关,并加盖村务监督委员会公章,发现有违反财务制度的不合理支出,要求说明情况,没有正当理由的不予审核通过;对发现的问题和党员群众反映的意见,及时提醒督促村“两委”做好解释与整改工作,直至群众满意。
2017年以来,内乡县289个行政村村务监督委员会通过监权、理事等途径,共监督村“两委”评审低保、农村危房改造、贫困群众精准识别、扶贫项目资金使用、“一事一议”等累计达3261次,协助村干部化解矛盾纠纷1097件,提供案件线索205条;根据村务监督委员会提供的案件线索,内乡纪委监委2017年以来查处了116起137人村组干部违纪案件,收缴违纪款281万余元,切实把村级“小微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促进了乡村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来源:内乡县纪委监委)
>>>>社旗:开展《宪法》《监察法》集中宣传活动
6月12日,社旗县纪委监委在县城文化广场开展以“新时代与法律同行”为主题的《宪法》《监察法》集中宣传活动,通过悬挂横幅、摆放展板、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重点宣传宪法关于监察委员会的法定内容,监察法关于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等内容。
“我在电视上看到国家成立了监察委员会,但不清楚具体是什么样的机构,有什么作用。通过你今天的讲解,我彻底明白了。”活动现场一位群众激动地说。
图文并茂的宣传展板、朗朗上口的宣传标语,吸引了不少群众驻足观看,通俗易懂的两法宣传资料被群众争相领取,现场设置的“新时代与法律同行”万人签名墙引来大量党员干部和群众自发签名,并许下郑重承诺。
“此次活动的开展,在全县又一次掀起了学习宣传贯彻《宪法》《监察法》的热潮。通过宣传,《宪法》《监察法》更贴近群众、深入人心。群众通过学法、懂法、用法,真正增强了公平正义的获得感。党员干部及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在活动中进一步增强‘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的纪律观念,为社旗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县纪委监委驻县委政法委纪检监察组组长表示。
(来源:社旗县纪委监委)
【监察法释义】
>>>>留置措施的审批权限、期限、执行和解除
第四十三条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本条是关于留置措施的审批权限、期限、执行和解除的规定。
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并规定严格的程序,有利于解决长期困扰我们的法治难题,彰显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心和自信。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强化监察机关使用留置措施的程序制约,通过审批权限上提一级,严格限制留置期限,要求采取该措施不当时应当及时解除等,防止监察机关滥用留置措施。
本条分三款。第一款规定了留置的审批权限。各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都应当经本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不能以个人意志代替集体决策、以少数人意见代替多数人意见。就批准权限而言,市级、县级监察机关决定采取留置措施,还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还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第二款规定了留置的期限和解除。一般情况下,留置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这里的三个月是固定期限,不因案件情况的变化而变化;不能因发现“新罪”(监察机关之前未掌握的被调查人的职务违法犯罪)重新计算留置期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的时间也不得超过三个月,因此留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省级以下(含省级)监察机关延长留置期限的,除了经本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外,还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第三款规定了公安机关协助执行留置措施。监察机关不配备类似检察院、法院“法警”那样的强制执行队伍,因此,在采取留置等措施过程中,需要公安机关的协助配合。一般来说,公安机关协助监察机关执行留置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将其带至留置场所,可能需要公安机关配合执行,以防止相关单位或个人的阻挠。二是将被调查人留置在特定场所后,也可能需要公安机关派人进行看护,以保证被留置人员的安全,保障留置期间讯问等相关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需要注意的是,关于留置期限问题,有的同志反映时间不够,希望延长。对此,我们不能简单地从办案需要考虑,而要从政治上认识。时间过长,会增加社会对留置措施的疑虑和担心,安全风险责任也加大。解决这个问题,还是要把留置前的工作做得更扎实,提高效率,突出重点。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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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吴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