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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风南阳-廉政周刊》2019年5月17日
发布时间: 2019-05-19 20:58 来源: 南阳市纪委监委网站
  2019年5月17日《清风南阳-廉政周刊》总第189期农历四月十三星期五
  
  〓本期导读〓
  
  ●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整改进展情况"开晒"
  
  ●中央扫黑除恶督导“回头看”情况反馈会在郑州召开
  
  ●河南省纪委通报四起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典型问题
  
  ●南阳市纪委监委举行中心组(扩大)报告会
  
  ●宛城:举办“诚实守信”主题道德讲堂
  
  ●社旗:打好“四仗”力助脱贫攻坚
  
  ●驻市政府办纪检监察组:重申组织纪律要求筑牢干部提拔“防火墙”
  
  ●中国石油集团测井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杨再生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新乡市委常委、秘书长刘森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邓州市构林镇党委书记刘继革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国内要闻】
  
  >>>>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整改进展情况"开晒"
  
  5月16日起,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集中公布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整改进展情况,接受干部群众监督。当日,国务院扶贫办、内蒙古、水利部三家单位公布了巡视整改进展情况。
  
  根据中央统一部署,2018年10月,十九届中央第二轮巡视对内蒙古、吉林、安徽、江西、湖北、广西、重庆、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新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26个地方、单位党组织开展脱贫攻坚专项巡视。今年1月30日,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对26个巡视对象的反馈情况进行集中公布。
  
  从三家单位公布的巡视整改进展情况看,被巡视地区和单位党委(党组)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打赢脱贫攻坚战和抓好巡视整改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中央巡视整改的工作要求,把抓好巡视整改作为重大政治责任和政治任务,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扎实做好巡视整改。
  
  在巡视整改中,国务院扶贫办党组承担双重责任,一方面,狠抓自身存在问题的整改,明确了8个方面的整改任务;另一方面,按照中央和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要求,积极指导地方和部门做好巡视整改工作,梳理出13个省(区、市)和11个部门、2个中管企业脱贫攻坚存在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把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反馈意见与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通报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扶贫领域各类检查督查考核发现问题的整改有机结合起来,一次整改、一体解决。水利部党组对巡视组反馈意见逐条认真梳理,针对三大类35项问题,研究明确了91项整改措施,逐项确定整改时间、责任人、责任单位及配合单位。党组将巡视整改工作列入2019年督办事项和考核事项,确保2020年6月底前全部解决贫困人口饮水安全问题。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省内新闻】
  
  >>>>中央扫黑除恶督导“回头看”情况反馈会在郑州召开
  
  5月16日下午,中央扫黑除恶第17督导组督导河南省“回头看”情况反馈会在郑州召开,中央扫黑除恶第17督导组组长盛茂林反馈本次督导“回头看”有关情况,省委书记王国生作表态发言,省长陈润儿主持会议。
  
  盛茂林指出,中央扫黑除恶第17督导组进驻河南开展“回头看”以来,在河南省委省政府和各地各部门配合支持下,在较短时间内顺利完成“回头看”工作,做到整体评价与重点剖析相结合、评查重点案件与走访重点地区相结合、集中问效与分别约谈相结合。盛茂林指出,河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督导整改工作,政治站位高,部署推进快,举措方法实,一些问题已经整改到位,特别是在建章立制、深挖根治、长效常治等方面作了有益探索,在强化政治责任、强力问责推进、紧盯重点环节、巩固斗争成果等方面有新作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整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在指出“回头看”发现的有关问题后,盛茂林强调,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入了深水区、攻坚期,形势更加复杂,任务更加艰巨,时间更加紧迫。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一年打击遏制、两年深挖根治、三年长效常治”工作要求,抓住重点再聚焦,攻克难点再发力,推动专项斗争再创新战果、再上新台阶。要在政治站位上再提高,在依法办案上再精准,在“打伞破网”上再发力,在“打财断血”上再强化,在综合治理上再聚焦,在基层建设上再夯实,在斗争精神上再增强,精准发力、善作善成,步步为营、久久为功,努力夺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全面胜利。
  
  王国生指出,督导组反馈了“回头看”总体情况,既对我省整改落实工作给予肯定,又深刻指出存在问题,明确提出整改要求,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符合河南实际,让我们受到了深刻教育,也看到了新的差距。我们诚恳接受反馈意见,全面梳理反馈问题,逐条逐项落实整改措施,做到统筹安排、一体整改、持续推进,务求必胜。王国生强调,要牢牢把专项斗争抓在手上,做到责任上压实、作风上求严、督导上较真,以这次督导“回头看”为新的契机,在依法打击上再发力,在“打伞破网”上再突破,在综合治理上再提效,在基层建设上再强化,在宣传发动上再深入,把我省工作做得更加扎实有效。
  
  中央扫黑除恶第17督导组赴河南省“回头看”人员,喻红秋、孔昌生、穆为民、舒庆、胡道才、顾雪飞以及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各省辖市党委政法委书记参加会议。
  
  (来源:河南日报)
  
  >>>>河南省纪委通报四起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典型问题
  
  近日,河南省纪委通报四起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典型问题:
  
  开封市龙亭区委副书记、区长张正濠等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不力、作风不严不实问题。2018年5月20日,在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第一轮督查中,督查组发现位于开封市龙亭区柳园口乡、北郊乡的黄河黑岗口水源地存在环境污染问题,要求予以整治。9月初,龙亭区在未完全整改到位的情况下,上报截至8月底整改任务完成率为100%。9月18日,在专项行动第二轮督查中,仍发现北郊乡、柳园口乡多项问题未予整改。2018年9月,龙亭区委副书记、区长张正濠受到政务警告处分,副区长刘伟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副区长、北郊乡党委书记王晋和柳园口乡党委书记黄宏启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过处分,开封市环境监察支队党支部书记、支队长李中宝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其他3名相关责任人均受到相应处理。
  
  周口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处服务意识差、办事效率低、漠视群众利益问题。周口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处部分窗口工作人员上班时间玩手机、咨询台无人值守;办事效率低下,超时办结现象十分严重;事务公开流于形式,办事流程只显示受理、初核、复核、发件四个环节,没有说明每个环节具体内容;工作人员在受理业务时,未按规定要求进行“一次性告知”,致使办事群众多次往返奔波,有的办结一项手续历时近半年、往返十余次。由于该管理处服务态度差、办事效率低,不少群众被迫出钱委托中介代理,增加了经济负担。该管理处原主任王美荣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分管该处的市住建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陈永辉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责令局党组书记、局长张继宏作出深刻检讨;对驻局纪检组组长王中红进行约谈。
  
  三门峡市灵宝市市委党校原常务副校长、时任灵宝市朱阳镇党委书记王先层盲目决策、监管不力问题。2015年至2016年,在灵宝市朱阳镇食用菌扶贫到户增收项目申报过程中,时任镇党委书记王先层,未经集体研究,违规确定灵宝市某农业合作社供应菌袋;未经调研和论证,盲目决定项目规模和高于市场价的菌袋价格;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未向农户提供食用菌栽培技术、落实规定的托管措施,致使大量菌袋被农户廉价转卖出售,造成扶贫项目资金严重浪费,贫困户没有真正享受到国家政策。其间,王先层不正确履行职责,决定镇政府违规向职工集资100万元借给个人经营的农业合作社,集资利息由镇政府支付,造成重大损失,影响恶劣。2019年1月,王先层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正科级非领导职务。
  
  平顶山市鲁山县农业局搞“政绩工程”、应付巡察整改问题。2017年4月,平顶山市委巡察组发现鲁山县农业局在实施马楼乡、张良镇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与当地群众沟通不畅,项目建成验收后管理维护不力,出现排水沟被回填、地埋管接头被毁的状况,致使旱不能浇、涝不能排;县农业局建设的张官营镇、张店乡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自建成后一直闲置未投入使用。之后,县农业局对巡察反馈问题整改流于形式、作假应付,在整改报告中虚报整改措施、编造整改数字,造成不良影响。县农业局党组书记、局长李延伟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党组副书记、副局长白国辉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通报指出,上述四起问题表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风顽疾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党员干部中还比较突出,有的贯彻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甚至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有的宗旨意识淡薄,漠视群众利益,敷衍塞责,冷硬横推;有的不尚实干、不求实效,甚至弄虚作假;有的不调查、不研究,盲目决策,严重脱离实际。这些党员干部受到严肃处理,教训极为深刻,广大党员干部务必引以为戒。
  
  通报要求,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把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为重要政治任务,作为正风肃纪、反对“四风”的首要任务、长期任务,协助、督促和推动党委(党组)充分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督促和推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带头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以严肃的监督执纪问责确保整治扎实有效,进一步推动党风政风的根本转变。
  
  (来源:河南省纪委监委网站)
  
  【本地新闻】
  
  >>>>南阳市纪委监委举行中心组(扩大)报告会
  
  5月17日,南阳市纪委监委举行中心组(扩大)报告会,邀请河南省委党校党建部教授樊金山为全市纪检监察干部授课。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王毅出席会议,市纪委常委、监委委员刘英凯主持会议。
  
  樊金山以《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新举措新要求》为题,从深刻领会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准确把握全面从严治党的新举措、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要求三个方面,解读了新时代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的必要性、紧迫性以及全面从严治党的路径、方法。报告站位全局、内容丰富、深入浅出,既有理论深度又有现实的厚度,传递的理论、思想令人深受启迪、深受教育,对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从严从实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帮助。
  
  >>>>宛城:举办“诚实守信”主题道德讲堂
  
  为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深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提升广大纪检监察干部思想道德修养,近日,宛城区纪委监委举办了以“诚实守信”为主题的道德讲堂,机关和派驻机构全体人员参加了活动。
  
  本期道德讲堂共设有唱歌曲、学模范、讲故事、诵经典、省自身、送吉祥6个环节。活动在大家同唱《诚信歌》的热情歌声中拉开序幕,随后大家一起走近第六届全国道德模范、“感动中国2017年度人物”黄大发,学习他36年忠实践行“修渠、致富”誓言的事迹;观看了黄政清父子两代人接力践诺的故事;重温了《论语》经典名句“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自我反省了日常生活中是否做到“言必行、行必果,有诺必践”,对群众的承诺是否兑现了;最后为大家送上“道德书签”,倡导全体同志多读传统经典文章,用传统道德思想充实我们的精神,祝愿每个人心中“诚信之花”常开。
  
  此次道德讲堂活动深刻阐释了传统道德文化中诚实守信的重要性和价值体现。活动结束后,大家纷纷表示,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要以先进模范人物为榜样,牢记使命,履职尽责,争当中华传统美德的传承者,用实际行动践行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对党和人民的庄严承诺,为新时代宛城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来源:宛城区纪委监委)
  
  >>>>社旗:打好“四仗”力助脱贫攻坚
  
  社旗县纪委监委聚焦扶贫民生领域,擦亮监督“探头”,高举“问责”利剑,为全县脱贫攻坚保驾护航。
  
  突出重点,打好检查仗。坚持问题导向,不定期开展督查工作,发现问题,封堵苗头,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过硬、工作不到位,致使脱贫攻坚工作出现问题的,严肃追责问责。
  
  畅通举报,打好监督仗。通过公布举报电话、举报邮箱、微信公众号等有效方式,进一步拓宽举报渠道,同时做好群众来信来访登记工作,在监督检查、走访群众、信访举报、听取汇报、查看资料中发现案件线索,严肃查处违反扶贫惠农政策规定的案件,做到有案必查、有案必究,切实维护贫困群众根本利益和权力。
  
  强化教育,打好预防仗。注重教育,发挥执纪问责第一种形态的作用,并协同乡镇纪委认真组织包村干部、村两委成员、驻村第一书记学习中省市县相关规定及文件精神,吃透内涵实质。通过观看警示教育片、接受廉政教育等有效手段,引导扶贫干部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不触红线、不越雷池。对扶贫领域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处理,减少发案率。
  
  深究严督,打好问责仗。针对脱贫攻坚领域侵害群众利益问题,县纪委监委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对涉及脱贫攻坚的违纪违规问题零容忍,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起到教育惩戒的效果,营造了全县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环境。
  
  (来源:社旗县纪委监委)
  
  >>>>驻市政府办纪检监察组:重申组织纪律要求筑牢干部提拔“防火墙”
  
  近日,驻市政府办纪检监察组为确保综合监督单位在干部调整任用推荐工作中的公平、公正、公开,及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严肃组织纪律禁止搞拉票贿选等违规违纪行为的通知》,进一步明确组织廉洁纪律,要求党员干部人人签订廉政承诺书,杜绝各种不正之风和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通知明确,严禁拉帮结派,对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的,一律给予纪律处分;严禁拉票贿选,对在民主推荐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一律排除出人选名单或者取消候选人资格,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贿选的依法处理;严禁买官卖官,对以谋取职务调整、晋升等为目的贿赂他人或者收受贿赂的,将依纪依法处理;严禁跑官要官,对采取拉关系或者要挟等手段谋取职务或者职级待遇的,一律不得提拔使用;严禁造假骗官,对篡改、伪造干部档案材料的,一律对相关人员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严禁说情打招呼,对搞封官许愿或者为他人提拔重用说情打招呼的,对私自干预下级干部选拔任用的,一律记录在案,情节严重的严肃追究责任;严禁跑风漏气,对泄露、扩散涉及人事安排等保密内容的,一律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通知指出,对于顶风违纪的,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来源:驻市政府办纪检监察组)
  
  【审查调查】
  
  >>>>中国石油集团测井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杨再生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中国石油集团测井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杨再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纪检监察组纪律审查和河南省监察委员会监察调查。
  
  (来源:河南省纪委监委网站)
  
  >>>>新乡市委常委、秘书长刘森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新乡市委常委、秘书长刘森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来源:河南省纪委监委网站)
  
  >>>>邓州市构林镇党委书记刘继革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邓州市构林镇党委书记刘继革(正科级)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经南阳市纪委监委指定管辖,目前正接受桐柏县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来源:桐柏县纪委监委)
  
  【党纪法规】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九十条之一,这是我国刑法关于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而且,单位也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行贿对象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的规定,本罪的行贿对象有:(1)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2)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3)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4)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5)其他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1.对“近亲属”的认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2.对“关系密切的人”的认定
  
  一般认为,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是指特定关系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7〕22号),“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三、关于“情节严重”“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理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本解释关于行贿罪的规定执行。
  
  根据该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下列情形之一的:(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3)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4)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5)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三)其他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根据该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行贿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二)行贿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下列情形之一的:(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3)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4)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5)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四、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单位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的规定以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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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编辑:王星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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