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正确理解看待受处理处分人员回访工作
发布时间:
2023-01-06 16:50 来源:
南阳市纪委监委网站
对受处理处分人员进行回访,主要目的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加强对受处理处分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激励关怀帮助,促使其端正思想认识、积极改错防错、放下思想包袱、认真履职担当,体现纪法约束有硬度、教育管理有力度、组织关怀有温度。
回访对象包括因违纪违法被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给予诫勉、免职等职务调整类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并在处理处分影响期内的党员、干部。
回访的重点对象是运用第二、第三种形态处理处分的人员,尤其是因事故事件、工作失职失责被问责追责的干部。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或者已受刑事处罚、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以及处理处分影响期内辞去公职或者已经退休的,原则上不再回访。
纪检监察机关对受处理处分人员通过谈心谈话、听取意见等方式,了解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等情况,既监督回访对象改正错误、履行职责、行使权力等情况,又监督其所在地方或者单位党委(党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的情况,指导督促党委(党组)开展教育管理监督、落实处理处分决定及相关纪检监察建议事项。
回访原则上自处理处分决定宣布之日起一个月和处理处分影响期满后一个月内,分别开展一次。其间,可以视情况增加回访,发现问题及时教育提醒,受处理处分人员思想出现波动时随时跟访。
回访结果向回访对象及其所在党组织(单位)反馈,回访结果作为提醒教育、管理监督、考核奖惩、恢复党员权利、提拔使用的重要参考。
(一)对积极悔错改错,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群众认可的,予以肯定和鼓励,在廉政审核时,经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提出不因该处理处分影响其提拔使用、评先评优的意见。
(二)对留党察看处分期满符合恢复党员权利的,提醒其所在党组织加强考察评估,依规依纪办理恢复党员权利事项。
(三)对思想包袱较多、工作消极、党性观念唤醒不够、改错表现不明显的,做好政策解释,及时教育提醒,帮助调整心态、提振精神。
(四)对经过教育仍拒不认错改错,工作作风懈怠、失职失责以及又出现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并督促其所在党组织(单位)切实加强教育管理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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