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县县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察委主任申进超:监察法的制定为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提供了根本保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一是整合反腐败机构,避免出现“多龙治水”的局面,有利于提升反腐败工作的效率;二是实现监督全覆盖,有利于加强对公职人员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惩治;三是提升了监察机构的权威性和震慑力,有利于提升制约公权力的能力,扩大反腐败工作成效。
嵩县纪委常委、监察委委员朱书群:制定国家监察法是从我国国情出发,加强对公权力监督的重大创新举措,是全面依法治国大背景下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将反腐经验以法律形式固化,让反腐更高效,让监督更全面。监察法所列的3项监察职责、12项监察措施,让我们行使的权力始终处于法律制约之中,同时,也让我们开展监察工作更有底气,也更加硬气。
嵩县白河镇纪委书记程小波: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实现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实现了国家监察与监督执纪问责有效衔接,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作为基层纪检干部,我将加大对侵占村集体资金、利用职权吃拿卡要、贪污征地补偿款等基层“微腐败”问题的查处力度,加强群众身边微腐败的惩治,不断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和认同感。
洛龙区学府街道办事处魏慧:监察法让我们基层纪检干部干活有底气,工作有动力。监察法规定,监察委员会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使监督不再有空白地带,实现由监督"狭义政府"——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到监督"广义政府"的公职人员的转变,真正把权力关进了制度笼子。强有力地推动了政治生态的全面净化,行业不正之风的彻底扭转。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提供保障。
偃师市纪委监察委王雷:以监察法的出台为新起点,坚定不移把全面从严治党引向深入。我将结合本职岗位,把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部署要求落到实处。政贵有恒,治须有常,全面从严治党一刻都不能松。
偃师市纪委监察委刘建龙:监察法的制定是我们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这实现了监察没有禁区、没有例外,具有里程碑意义。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必然要求党内监督全覆盖与国家监察全覆盖相统一。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体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全覆盖,反腐无禁区,监察法把所有公职人员纳入监察范围,是从严从实管理公职人员的迫切需要,更是治国重治吏、依法有效监督管理公职人员和营造风清气正政治生态的务实之举。
“制定监察法是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体现了我们党自我革命的政治勇气和坚定决心。”吉利区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察委主任苗红英表示,纪委监察委既承担着纪委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又承担着监察委员会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两把尺子”,双重责任,既是期许又是挑战,我们要积极顺应监察体制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增强工作主动性,忠实履行好双重职责,真正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实现1+1>2的目标。
吉利区纪委宣传部干部简静远:人大审议监察法草案是一件鼓舞人心的大事。监察法的出台能让监察机关履职尽责有法有据,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消除监督盲区,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孟津县常袋镇纪委书记王方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是推进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方略,实现监察全覆盖,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的一个重要“武器”。做为一名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对此我深很体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出台前,受十八大以来全国反腐败形势的影响,基层群众对纪检机关惩处村组干部违纪问题的愿望强烈、期盼热切,对纪检机关的期望值很高,但纪检机关是依据党纪党规等监督管理公职人员和党员的,对于非中共党员村组干部的“苍蝇”式微权腐败违纪问题却束手无策,就好比面对苍蝇我们没有得心应手的拍苍蝇的“苍蝇拍”一样,而这些不够公检法部门立案条件的“苍蝇”式微权腐败违纪问题,恰恰都是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仅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伤害了人民群众的感情,而且严重败坏了党的形象和声誉,长此以往,还将动摇我们党的执政之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真正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进一步织密了监督监察的笼子,是我们党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推动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的又一项顺应民意、深入人心的壮举,它的出台实施必将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进一步筑牢我们党的执政之基,为早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奠定坚实的基础。(洛阳市纪委监察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