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个内控机制”防止“灯下黑”阻止不作为
2019-08-13 15:36 来源: 洛阳市纪委监委网站

提高县级纪检监察机关依法执纪监督问责,必须规范内部运行机制,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防止“灯下黑”,阻止不作为、慢作为,笔者思索可建立如下工作机制

一、集体决策分工制约机制

(一)县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是单位一级决策机构,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集体决策。县纪委常委会(县监委委务会)由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召集并主持,除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外,每周召开1次,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县纪委副书记(县监委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对采取留置措施的或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被调查人提出从宽处罚建议的必须由县监委委务会(县纪委常委会)集体作出决定;县纪委常委会(县监委委务会)其它议题,由县纪委书记办公会确定(书记办公会不决定重大问题)。没有列入议题的事项,会上不予讨论。县纪委常委会(县监委委务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县纪委常委(县监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案件处理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县纪委常委(县监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县纪委常委会(县监委委务会)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县纪委常委会(县监委委务会)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向县委推荐、提名干部任免、奖惩事项,研究给予违纪处分的,应逐个表决。县纪委常委会(县监委委务会)作出的决策,由县纪委常委(县监委委员)根据分工负责组织实施。

(二)县纪委、监委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制。对于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调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中的重要问题,经集体研究后,报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审批。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办案,定期听取办案部门的工作汇报;同时明确一名副书记具体抓办案,指挥位置前移,负责协调解决办案中的难题;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明确各基层党政领导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中的责任,并严格实行考核和责任追究。实行办案责任制和主办责任制。制定《审查调查组组长工作职责》,对分管领导、审查调查组长等人员的责任内容等都加以明确;对一般案件,确定一名主办人和一名协办人,从案件初核、立案调查到移送审理实行全程负责,并把其办案实绩与评先评优、职务晋升相挂钩。

二、内设机构运行制衡机制

一是发挥信访的主渠道作用。为扩大受理信访举报的渠道,成立了由县、乡(镇)和村(社区)组成的三级纪检信访网络,将信访举报工作延伸至基层,并开通网上举报,拓宽了信访渠道。二是建立线索排查机制。对于重要线索和可查性强的线索,县纪委、监委分管领导及时召集纪检监察室、案件管理室、信访室负责人共同分析研判,提出处置意见。三是廉政现状研究及制度建设(调研法规室)、教育预防(宣传部)是第一防线,以党风政风监督室牵头的和以派驻纪检监察组、乡镇纪委监察室、村(社区)监察联络员为一体的执纪监督网是第二条防线,调查审理问责是硬性约束的最后防线,其过程中发现的腐败风险信息反馈于调研法规室,形成新的政策制度,然后由宣传部再宣传再教育。办公室和组织部(干部监督管理室)是对以上职能的服务和保障。四是县纪委、监委将查案部门与审理部门由不同的副书记分管,加强两个办案部门之间的制约。四是实行集体通案制度。对依法批准立案的涉嫌严重违纪、涉嫌职务违法犯罪案件或其它重大、疑难复杂以及调查组分歧较大的案件,单位领导应当召集纪检监察室、审理室、信访室等部门负责人进行专题研究,确定调查方案。五是加强涉案款物的管理。制定《涉案款物和暂扣、封存款物管理的规定》,严格落实办案部门(科室)和综合部门在涉案款物管理中的程序、分工和责任,违反上述制度的,要追究相应的党纪和政纪责任,确保涉案款物得到依法依纪管理。

 三、问题线索闭环管理机制

信访室接受的各类信访举报,执纪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巡视巡察机构和审计、执法、司法机关移交的问题线索,只要是需要县纪委监委直接办理的,都要移交案件监督管理室统一管理,由领导签字后集中分办。案件监督室落实专人管理问题线索,对线索办理情况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跟踪了解办理情况。同时,建立信访举报反馈销号制度,实行转立案回告、定期反馈和交办报结机制,承办部门按期将办理情况反馈,确保线索处置件件有落实、件件有回音。

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立足于风险查找、风险防范、风险化解,把“风险管理”理念引入纪检监察工作实践,深层次挖掘每个科室每个环节的风险点,严格工作程序和业务流程,健全岗位责任体系,规范审查调查权限,强化案件监督过程管理,建立县纪委监委权力运行廉政风险防控动态管理制度,列举权力类别、风险描述、风险点、风险部门、风险岗位、制定防控措施及监控负责人失责追究,纪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采取不打招呼、不定时间、不定线路、随机抽查等方式,对风险点防控措施进行明察暗访,失责追究。

五、基层管理和考核机制

一是实行例会制度。县纪委监委坚持每月召集一次基层纪委书记、派驻纪检监察组长参加的工作例会,听取各单位开展查信办案的情况汇报,并对查信办案工作进行部署,以此强化对基层的指导和监督。二是实行基层案件线索报送。县纪委监委制定了案件线索报送制度,规定各基层单位在每月填写《党员干部违纪线索登记表》,把掌握的案件线索上报县纪委监委,便于加强对基层查案工作的领导。三是推行联合查案制。县纪委监委办案人员经常深入基层,加强对基层办案的督促和指导,与基层纪委人员一道,排查线索和调查取证,实现联合查案,并以案带训,提高基层的办案水平。四是将基层纪委监察室、各派驻纪检监察组的查案工作进行考核。把各基层查处案件的情况列入对各单位的考核内容,实行一周一通报,对压案不查,有案不报的或查案完成不理想的单位,予以扣分,把办案工作与各基层单位的切身利益和评先评优结合起来。


六、保护和预防机制

建立健全保护和预防机制,充分发挥办案的治本功能。一是依法保护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告知被调查人权利和义务;严格执行办案程序的有关规定,实现依法依纪和文明办案。二是实行诫勉谈话制度。对办案中发现,虽不构成违纪,但平时要求不严、有违纪苗头和倾向、群众反映差的党员干部,县纪委监委要及时会同组织部门或所在单位进行诫勉谈话,加强教育,并跟踪督促其改正。三是对被错告或诬告的党员干部进行保护,县纪委监委及时在一定范围予以澄清说明,帮其卸包袱,还清白,真正实现了惩处腐败者,保护改革者的目的。四是坚持查教结合。在宣布案件处分结果时,要同时开展以案促改以案释法警示教育,努力实现“查处一件,教育一片”的效应。五是坚持查纠并举。县纪委监委对查案中发现的案发单位存在的管理问题和制度漏洞,及时通过检查建议或监察建议等形式,帮助案发单位加以完善,帮助所在单位预防和减少损失。

七、倒逼监督问责机制

推行“跟踪网络(信访)舆情、明查暗访跟进、严肃查纠有力、通报警示于后”的监管工作,建立纪律审查工作末位说明制度,要求排名靠后的乡镇(县直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乡镇纪委监察室(派驻纪检监察组)主要负责人向县纪委说明有关情况;建立无案说明制度,要求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和乡镇纪委(纪工委)年度无新立案件的,必须向县纪委监委说明情况,着力强化监督责任;针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的地方和单位,追责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落实情况,问责(或约谈)党委、纪委(派驻纪检监察组)主要负责人。(汝阳县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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