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慎稳妥推进澄清保护工作制度化常态化
2021-01-14 15:41 来源: 洛阳市纪委监委网站

近年来,基层大量信访举报问题线索中,包括一些举报人借助信访途径长期诬告陷害、造谣中伤党员干部,以求达到个人利益诉求等典型件,给审查调查工作带来较大压力的同时,也对敢于担当、干事创业的党员干部造成负面影响造成“零成本信访、全方位核查、无声息‘收兵’”不良循环。如何有效整治信访举报诬告陷害的不法行为,维护好党员干部的正当权益,真正把“三个区分开来”落到实处,营造干事创业、担当有为的良好政治生态,西工区纪委监委从四个方面入手进行了积极探索实践

一、主要做法及成效

)全面筛查,精细甄别,做到认定“准”。去年11月查处诬告陷害和澄清保护党员干部专项活动工作方案印发后,区纪委监委对澄清正名工作进行专题研讨,提出“两个甄别”工作标准:一是信访受理严把关、细甄别。信访部门收到的举报件不能只是简单、机械地登记录入,特别人访接待过程中,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按照匿名举报实名举报,对反映的问题是否具体、是否真实可信拟定初步甄别意见,剔除道听途说、毫无证据的不实内容;二是审查调查部门强辨识、快核实。审查调查部门要提升真伪识别能力,强化分析研判,对明显事实不清、反映问题不具体、不具有可查性、同类型问题多次重复举报的,予以暂存或了结。

(二)分类申请,集中研判,做到报批“慎”。按照市纪委监委关于澄清正名工作的具体要求,我区对2020年1月1日以来办理的156个初核件和17个函询件进行全面排查,首批排查出符合澄清保护规定的问题线索8件9人,无诬告陷害行为。坚持审慎原则,采取“分类梳理、个案申请,集体研判、统一‘拍板’”的方式方法,即3个监督检查室、2个审查调查室分别对各自办结的问题线索进行梳理,加大与信访部门对接沟通,准确把握举报人获取举报内容及情节来源、举报原因和目的、综合考虑举报内容流传范围、举报事实真实性、对被举报人影响程度等情况,初步判定是否符合澄清正名要件;坚持“对事不对人”原则,核查过程中掌握的所有证据再研判、再认定,只对举报事项的真实与否进行认定。各承办室报送的拟澄清正名件,由分管副书记、常委及科室负责人集中研判,对举报内容及细节综合把关,严格按程序报请区纪委常委会研究通过。

(三)集体研究,逐案通过,做到拍板“严”。“查明真相”是信访举报件的“前半篇”文章,由审查调查部门负责,“澄清正名”是保护干部的“后半篇”文章,由纪检监察机关落实。为保证澄清正名工作高效有序运转,我区坚持区纪委常委会集体研究通过制度,审查调查部门报批的拟澄清正名件,严格按照“主办人陈述问题线索来源、核查经过、认定理由——分管常委简要点评——提请常委会研究”的程序开展,确保每起澄清正名件经得起推敲、经得起时间检验。如讨论辖区某学校校长涉嫌贪污问题时,虽然贪污问题不实,但暂扣款项挪作他用,需继续核查,作出“暂不予澄清”决定。

(四)定期梳理,完善机制,做到推进“稳”。目前,我区采取的澄清正名形式主要是“书面澄清+当面澄清”,即由区纪委监委案管室统一制作“澄清正名通知”,分管常委带领问题线索核查人到被反映人单位,面对面递交澄清通知,同时在一定范围进行宣传报道。通过对首批澄清正名件回顾总结,综合工作推进情况、社会效果及各方面反映,我们对做好后续工作有三个方面的体会:一是查明真相是关键。调查清楚信访举报事件始末、确定事件性质及情节是关键、是基础,是确定问题线索是否符合澄清保护条件的先决要件,要建立审查调查部门与信访部门定期沟通衔接机制,确保澄清保护工作的连续性;二是集体研判是保障。针对以往举报事件“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息事宁人不了了之”的现象,纪检监察机关明确态度、积极发声是推动澄清保护制度的有力后盾,需要集体智慧做保障;三是完善机制是重点。“谁提出、谁认定、如何澄清”等澄清保护工作中的一系列程序,需要结合实际出台实施细则,特别对举报者与被举报者不同心态,澄清后可能出现的不同后果要考虑细致、制定预案,防止“按下葫芦起了瓢”。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困惑

结合前期工作推进情况,我们感到澄清保护制度在推行过程中还存在以下困惑:

(一)信访举报背景复杂,事实认定“模棱两可”。此类现象主要集中在村(社区)宗族帮派之争的信访举报件。结合我区工作实践,洛北、红山两个街道办事处部分村(社区)家族帮派势力根深蒂固,为达到既定目的,各方力量互相“告状”层出不穷,特别是临近“两委”换届,信访举报件居高不下,有些属于历史遗留问题,长期反复被各方举报,时间跨度长、证据收集难,一些问题难以认定。如红山街道某社区两派势力常年相互举报,内容大致相同,既有能够认定不实的,也有无法认定真伪的,认定某个问题同时牵涉举报方与被举报方,界限难以把握,无法精准认定。

(二)信访举报对象偏执,澄清之后“左右为难”。近年来,基层信访举报件比较集中的投资担保类事件,举报人长期举报“工作人员不作为”“拖延办理”甚至“贪污追回款项”等问题,经过核查问题不实。纪检监察部门针对反映问题澄清后,举报人认为“包庇相关人员”,把矛头转向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如我区第一起“澄清正名函”发出后,举报人说是“保护伞”,强烈不满,不听解释,频繁发送发泄情绪的不良信息,给工作人员带来极大困扰。

(三)基层干群认知不同,政策解读“断章取义”。按照上级澄清保护相关规定和要求,此项工作要广泛宣传至村(社区)组,让基层广大干群了解此项政策。结合工作实际,基层干部群众理论知识、文化素质相对不高,特别是那些长期信访举报的群体,个人诉求明确,对“打击诬告陷害”存在抗拒逆反心理,往往断章取义,选择性理解宣传内容,导致新的矛盾产生。

三、下步对策及建议

如何把“三个区分开来”落到实处,有效推动澄清保护制度常态化制度化,需要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探索、不断完善、持续提升。结合目前存在的实际问题,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政策界限要更明晰。结合基层工作实践,提倡因地制宜、实事求是,不建议“能澄清尽澄清”,特别是巡视巡察交办件,要充分考虑信访件时间、地域背景,惕除目的性强、别有企图的问题线索,不搞“一事一澄清”,以澄清比率论英雄。建议市纪委监委在综合掌握各县(市、区)不同情况的基础上,对符合澄清保护的内容予以精准定义。

(二)工作程序要更规范。目前,市纪委监委对澄清正名工作已经作出具体安排,相关的审批程序也非常明确,各县(市、区)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各种各样的情况和问题。建议对前期工作推行中的好做法、可复制推广的经验,通过现场观摩、学习交流、座谈研讨等形式,加大县(市、区)之间的沟通交流,共同推进工作运转更加科学、更加规范。

(三)方式方法要更审慎。就我区工作实践而言,在澄清正名形式上,有的被举报人希望扩大范围,有的举报人则希望减小知情面。具体工作中,要结合不同情况,既考虑被举报人的意愿,也要考虑综合社会效果,采取更加审慎稳妥的方式,扎实推进工作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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