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中共漯河市召陵区纪委 漯河市召陵区监委 机关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和考勤暂行规定
来源:召陵区 发布时间:2020-11-02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纪律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相关政策,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要坚持工作日按时上、下班,做到不旷工、不迟到、不早退。

第三条 机关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法律、政策规定进行休假;因事、因病不能上班的要履行请假手续。

第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休假、请假需填写《机关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审批表》,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并由机关组织部存档备案。期满后应按时上班并到机关组织部销假。因紧急情况来不及履行书面请假审批手续的,应先向相关领导口头请假并向组织部编发短信或微信备案,上班后当天补办书面请假手续,并在请假审批表上注明原因,未按照要求补办手续的视为旷工。

第五条 工作人员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缺岗或者不按规定履行休假、请假手续的,视为旷工。

第六条 各部室负责人外出(离开市区),应向分管常委告知去向;节假日期间离开河南境地,应报知分管常委(委员)。领导班子成员外出(离开市区),应向书记、常务副书记告知去向;节假日期间离开河南境地,应报知书记、常务副书记。

二、休假

第七条 国家规定的休假包括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

(一)年休假:机关工作人员工龄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公休假日和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领导班子成员应根据分管工作年度安排,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机关各部室应根据本部室年度工作任务情况,年初统筹安排人员休假时间,保证工作衔接,保证应休尽休。

年休假一般须一次连续休完,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一次连续休满假期的,按审批程序报经领导同意,可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当年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累计休假。

(二)婚假:按照《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3天)外,增加婚假18天,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7天;

(三)产假:按照《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外,增加产假3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1个月;

(四)丧假: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五)探亲假,享受探亲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时间条件:工作时间满一年。

事由条件:一是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即可开始享受探亲假。

探亲假期分为以下几种:

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

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

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第八条 休假审批程序: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区纪委监察委机关工作人员休假审批表》(附件4),经相关领导签批后,报组织部备案;班子成员休假申请,填写《区纪委监察委机关班子成员休假审批表》(附件3),经相关领导签批后,报组织部备案。

三、请假

第九条 请假包括因事须办理请事假和因病须治疗、休养请病假,半天(含半天)以上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

第十条 请事假、病假审批程序:

(一)常委(委员)请假1天以内(含1天),报请常务副书记批准;1天以上者,报请书记批准。副书记请假者,报请书记批准。

(二)部室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请假半天者,报请分管常委(委员)批准;请假半天以上2天以下者,报请分管副书记批准。请假2天以上(含2天)者,报请常务副书记批准。

(三)机关各种会议、集中学习,如果不能按时参会,需向常务副书记请假并告知会议召集人(主持人),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无故缺席者按缺勤处理。

(四)外出办案、处理公务需向分管常委(委员)说明外出原因及返回时间。

(五)假期结束,要按时向批准领导及机关组织部销假,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的,须履行书面续假手续。

四、考勤

第十一条 机关考勤由组织部负责,区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轮流带队进行,每周至少抽查1次,采取实地查岗和调取监控录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进行通报。对因管理松懈导致纪律散乱、造成不良影响的部室要提出批评,并对部室负责人进行问责;对违反劳动纪律或在考勤中弄虚作假的相关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考勤时间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部室负责人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考勤规定,加强对本部室工作人员的纪律教育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每周一上午下班前,机关组织部应将上周干部职工考勤记录报书记、副书记,并向分管领导进行通报。每月月初机关组织部对上月考勤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在一楼公示栏和微信工作群进行公示。

五、考勤结果的使用

第十四条 考勤与平时考核工资相结合,考勤结果作为机关工作人员平时考核等次评定、年度考核和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一个月累计迟到、早退3次以上(含3次)5次以下(含5次),该月个人平时考核不得评为好;一个月累计迟到、早退5次以上,该月个人平时考核将评为差,并由分管常委(委员)予以批评教育;一年内两次批评教育的,当年年度考核确认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或不称职(不合格)。

第十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每月请事假超过2天(含2天)的,该月平时考核不得评为好。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20天的,年度考核时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脱岗15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30天以上的,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病假、事假、探亲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6个月的,不进行考核;累计超过考核年度3个月的,一般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因公(工)负伤的,在治疗期间进行年度考核,治疗终结前所在年度一般可确定为“称职”(合格)等次。

第十七条 机关工作人员出现旷工行为或在出勤情况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所在部室当年不得评为“先进部室”。

六、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试行。原机关有关请假和考勤规章制度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区委巡察机构可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关制度。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