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一)为加强机关纪律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各项工作圆满完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相关政策,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机关工作人员要坚持工作日按时上、下班,做到不旷工、不迟到、不早退。
(三)机关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法律、政策规定进行休假;因事、因病不能上班的可以请假。
(四)机关工作人员休假、请假需填写《委机关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审批表》,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并由组织部存档备案。期满后应按时上班并到批准领导及组织部销假。因紧急情况来不及履行请假审批手续的,可先口头请假,事后补办手续,并在请假审批表上注明原因。
(五)工作人员未经批准擅自离、缺岗或者不按规定履行休假、请假手续的,视为旷工。
二、休 假
(六)国家规定的休假包括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
1.年休假:机关工作人员工龄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公休假日和双休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⑴干部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⑵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干部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⑶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干部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⑷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干部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机关领导应根据分管工作年度安排带头执行年休假制度;机关各部室应根据年度工作任务情况,年初统筹安排人员休假时间,提前报组织部备案,保证应休尽休。
年休假一般须一次连续休完,因工作需要不能一次连续休满假期的,按审批程序报经领导同意,可分两次休完。
2.婚假:机关工作人员结婚,可以休婚假,假期3天。女满23周岁、男满25周岁以上均为初婚的,增加婚假18天。婚假期间视为出勤。假期包括国家法定公休假日和双休日。
3.产假:女干部职工产假为9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干部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女干部职工满24周岁生育,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假期包括国家法定公休假日和双休日。
4.丧假:工作人员配偶、直系亲属去世,可请丧假,假期3天。家在外地的,可酌情给予路程假。在休丧假和路程假期内,工资正常发放。假期包括国家法定公休假日和双休日。
(七)休假审批程序: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机关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审批表》,经分管领导提交书记办公会同意后,报组织部、办公室备案;班子成员休假申请,须报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审批。
三、请 假
(八)请假包括因私事须办理请事假和因病须治疗、休养请病假。
(九)请事、病假审批程序:
1.机关部室负责人以下工作人员请假半天者,由部室负责人批准;1天者,由部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请分管常委(委员)批准;2天及以上者,报请分管副书记(监委副主任)批准。
2.部室负责人请假半天者,报请分管常委(委员)批准;1天至2天者,报请分管副书记(监委副主任)批准;3天及以上者,报请书记(监委主任)批准。
3.常委(委员)请假半天者,报请分管副书记(监委副主任)批准;1天及以上者,报请书记(监委主任)批准。副书记(监委副主任)请假者,报请书记(监委主任)批准。
4.假期结束,要按时向批准领导及组织部销假上班,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的,须履行续假手续。
5.机关常委、委员外出(离开市区)及节假日期间离开河南境地,应向分管副书记、纪委书记及办公室告知去向;副书记外出(离开市区)及节假日期间离开河南境地,应向纪委书记及办公室告知去向。各部室负责人外出(离开市区)及节假日期间离开河南境地,应向分管常委(委员)、副书记及办公室告知去向;各部室负责人以下工作人员外出(离开市区)及节假日期间离开河南境地,应向部室负责人、分管常委(委员)及办公室告知去向。
6.机关工作人员请(休)假审批表,经批准后,同时报组织部和办公室备案。
四、考 勤
(十)机关考勤由办公室负责。考勤登记要严肃认真,真实准确。
(十一)在机关一楼设置对标自醒室,全体机关干部在对标自醒室签到,全体干部每天上午8:00,下午2:30(夏季工作时间调整后改为3:00)在指纹机上签到。
(十二)机关常委、委员、部室负责人要以身作则,模范执行考勤规定,加强对本部室工作人员的纪律教育和管理。
(十三)若遇请假、出差等事项不能签到时,提前向办公室书面备案(书面备案按请假有关程序执行)。
(十四)当天外出开会、调研、督导检查、调查案件等工作时,原则上先签到,后外出(确需外出不能签到的,要向分管领导报告,由分管领导向办公室备案)。
(十五)签到考勤结果每月公示一次。
(十六)组织部负责机关工作人员休假、请假情况的汇总工作,每月汇总情况报委每位班子成员。
(十七)组织部应会同办公室、不定期地对机关工作人员出勤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进行通报。对违反劳动纪律或在考勤中弄虚作假的相关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情节恶劣的给予纪律处分。
五、考勤结果的使用
(十八)考勤结果作为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评奖和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
(十九)病假、事假、出国(境)探亲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6个月的,不进行考核;累计超过考核年度3个月的,一般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因公(工)负伤的,在治疗期间进行年度考核,治疗终结前所在年度一般可确定为“称职”等次。
(二十)机关工作人员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0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20天的,年度考核时确定为“不称职”等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脱岗15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30天以上的,予以辞退。
(二十一)机关工作人员出现旷工行为或在出勤情况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当年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二十二)机关工作人员旷工或者因公外出、休(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或者连续脱岗超过5天的,扣发本人当月精神文明奖;超过10天的,扣发本人半年精神文明奖;超过15天的,扣发本人全年精神文明奖。